科舉作弊

科舉作弊

科舉作弊,是指古代科舉考試的作弊手法,古代考試選拔官員的形式稱為“科舉”。因選拔又稱選舉,又採用“分科取士”的方法,所以叫做“科舉”。科舉作弊在古代常見的手法有三種即賄買考官、夾帶經文、請人代考等。 對作弊者的懲處歷代都很嚴厲,清代尤為嚴酷。懲處的辦法,主要有枷號、斥革、刑責等。 清朝入關初年的丁酉案,就是中國科舉史上最大的科場舞弊案。

作弊手法

古代考試選拔官員的形式稱為“科舉”。因選拔又稱選舉,又採用“分科取士”的方法,所以叫做“科舉”。

隋煬帝正式設定進士科,考核參選者對時事的看法,由此,中國科舉制度正式誕生,時為公元605年。清朝光緒三十一年,即公元1906年,舉行了最後一科進士考試,科舉歷時1300年。

在這漫長的時間裡,中國的士子文人面前只有科舉一條路,“十年寒窗苦,一卷定終身”,他們只能從這座獨木橋上擠進官場,從這裡取得前程。因此,在這座獨木橋上,每個人都得拚命,用真本事,也用歪門邪道,用各種方法作弊。作弊掇其要者,不外有三:

一、賄買考官

賄買考官是唐代科舉中最大的弊端。當時,考生的貴族官僚家庭無不行賄托請,因此,唐代科考幾乎是有名無實,貴族官僚子弟基本壟斷了科舉。晚唐著名詩人杜荀鶴詩名很高,卻屢試不第,他慨嘆道:“空有篇章傳海內,更無親族在朝中。”

二、夾帶經文

如果沒錢和不想賄買考官,許多人要想考場作弊,其中最為便捷的就是身藏夾帶答案或文章。在唐代,對此稱為“書策”。有的考生偽造堂印,傳遞標準答案,也有的利用文房四寶夾藏抄錄有關的文章,五花八門,不一而足。後世最常見的方法有將經文藏在衣服鞋襪里,或索性密寫在衣物、身體上,其他各式隨身物品,包括文具、食品、蠟燭等都曾被用作夾帶。

在河南洛陽發現的一本《五經全注》,被譽為世界之最的微型書。這本小書有342頁,共30萬字,書長6。5厘米,寬4。8厘米,厚1。5厘米,宣紙印刷,細絲線裝訂,書中刊載著《易經》、《書經》、《詩經》、《禮經》、《春秋》五經,並附有注釋和序言。

在浙江嘉善也發現類似的微型書。南京的江南貢院有一本《五經全注》,長僅5厘米,寬4。3厘米,厚0。7厘米,書上的字與跳蚤不相上下,一粒米可蓋住8個字,堪稱我國尺寸最小、文字密度最大的作弊奇書。

三、請人代考

請人代考也叫請“槍手”。這種現象從唐代就有,歷朝歷代,愈演愈烈。如清朝末年的重要政治人物胡漢民,便是歷史上著名的代考“槍手”,曾在清末兩次代人參加鄉試,皆得中舉人。

應對措施

防止作弊措施層層加碼

為了防止考生作弊,歷朝歷代都採取了不少措施,比如迴避制、複試制、彌封制、處分科場作弊者等。

為了減少賄買考官,唐代武則天時代曾設立“糊名法”,將考生的名字用紙黏貼遮掩,以避免批卷者認出寫卷人,這種做法在宋代以後成為定例。後來又發明了謄錄方式,由專人抄錄考生的試卷送往評級,以防批卷者辨認出考生的字跡。

自宋太宗起訂立了“鎖院”制度。每次考試的考官分正副多人,俱為臨時委派,以便互相監察。考官接到任命後,同日進入貢院,在考試結束髮榜前不得離開,不得接見賓客。如果考官要從外地到境監考,在進入本省境後亦不得接見客人。賄買若然被揭發,行賄受賄者都可能被處死,同場的考官亦可能被牽連受罰。

清代對賄買考官查處更嚴。清朝入關初年,便曾發生了震驚天下的“丁酉弊案”。順治十四年,順天、江南、河南、山東、山西發生“五闈弊案”,最後江南闈16名主考全部被斬決,數十人被判流放到遼寧尚陽堡、黑龍江的寧古塔。其間,數百舉人在官兵看護下赴北京重考。

為防止應試者夾帶作弊,唐代的科舉考試已設有兵衛,宋朝起,考試一律在貢院內進行。考生之間用牆壁隔開,稱為“號舍”。考生不可喧譁、離場,以防止傳卷或傳話。

明清時,考場保全十分嚴格,要求達到“片紙隻字皆不得帶入考場”。清乾隆年間,朝廷下詔詳細限定考生帶入考場各式物品的規格,例如硯台、木炭、糕點的大小厚度,水壺、燭台的用料,以致毛筆、籃子的款式都有明確限制。

考生在進場前由兵衛仔細搜查,對此規定也十分精細:“考生入場前,要排成一行,魚貫而入以利搜身。考生帽子不準用雙層,皮衣去面,氈衣去里,衫袍都用單層,襪用單氈,鞋用薄底”;一門、二門各搜一次,若二門搜出“懷挾”者,一門之搜檢人員要予以處治。考生進入號房後,立即上鎖,再不得出入號房和傳遞茶湯等。

處罰措施

為防止僱人替考,歷朝的科舉機構都需要考生提供詳細的體貌特徵的履歷、准考證。進考場前,考官根據履歷、證件驗明考生的身份。考生持證進入考場號舍,對號入座。

對作弊者的懲處歷代都很嚴厲,清代尤為嚴酷。懲處的辦法,一是枷號。凡臨場槍手、冒籍、頂替、夾帶、抄襲、傳遞、不坐本號者立即由監考官吏帶上枷鎖在考棚外示眾。

二是斥革。生員即秀才,是須經童子試考取的功名,一旦違犯考場紀律,生員稱號立即被革除。

三是刑責。舞弊情節嚴重者,要動用刑罰。對冒名頂替、重金僱請、舞弊情節惡劣者,往往被發配充軍。 乾隆五十七年,對3名僱請槍手的童生、槍手及其他涉案者,先行枷號3個月,然後“發煙瘴之地面充軍。至配所杖一百,折責四十板”,臉上還要刺上“煙瘴改發”字樣。這樣的懲罰已與要犯相差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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