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科學技術部通知
財政部 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5]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範和加強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科技部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地方意見的基礎上,依據《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和《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共同研究制定了《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05年試點縣和項目的遴選工作請各地按照《辦法》規定的要求於2005年9月20日前將有關申報材料上報科技部、財政部,並同時報送電子版(相關檔案可登錄科技部網站查詢下載)。受科技部、財政部委託,上報材料由科技部中國農村技術開發中心受理。
附屬檔案: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把科教興國戰略落實到基層,以科技為支撐,推動縣域經濟持續發展,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和壯大縣鄉財政實力,科技部、財政部決定實施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專項行動”)。為規範和加強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實施方案(試行)》和《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為推動地方組織實施專項行動,設立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和東部欠發達地區。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項目一次性申報立項和批覆預算,在考核的基礎上分年度撥付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照以下原則管理和使用:
(一)分級管理、地方為主。專項行動由中央、省(區、市,下同)、地(市,下同)、縣(市,下同)分級管理,以省為主,縣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集成相關科技資源,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和專項資金投入。
(二)統一部署、分步實施。根據各地區域特色和地方科技工作基礎,進行整體設計,統一部署,按照進度安排,選擇不同類型的、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縣及科技項目,成熟一批,實施一批。
(三)財政引導、獎補結合。以財政投入為引導,構建多元化投入機制。通過財政資金的前期引導和後期獎勵等多種方式,調動社會各方參與實施專項行動的積極性,加大對專項行動的資金投入。
(四)專款專用、追蹤問效。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本辦法中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不得用於與專項行動無關的開支。同時,要建立對專項行動立項、實施、驗收的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使用效果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專項資金開支範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應當圍繞區域特色產業發展,重點支持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示範推廣、技術培訓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開支範圍:
(一)新技術、新品種引進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為引進新技術、新品種,或購買專利,進行消化吸收、生產工藝流程改造、技術的適用性改進和集成創新等發生的費用。
(二)技術示範套用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為開展技術示範所需購買或改造小型儀器設備、低值易耗品以及租用示範場地等發生的費用。
(三)科技服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聘請科技人員對項目進行技術指導、諮詢、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四)培訓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的實用技術培訓等工作所發生的資料費、講課費、場所租用費、學員食宿補助等費用。
第七條 各省和試點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嚴禁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專項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內容包括試點縣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格式見附1)和項目預算。各省要將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同時上報。
當年新增試點縣的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於當年3月底前申報。
第九條 實施方案的申報和批覆
(一)根據各省專項行動方案,申報專項行動的縣應當由縣科技富民強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由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逐級上報到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實施方案應包括實施周期內專項行動的總體目標、具體任務、可行性分析、保障措施等。
(二)申報縣應圍繞本地有突出優勢的特色產業,優選一個項目進行申報。專項行動實施周期根據科技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項目周期一般為兩年。根據區域特色產業布局情況,也可以由省統籌組織若干個縣圍繞一個區域支柱產業的不同環節和內容進行申報。
(三)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報縣實施方案的可行性進行審核,確定上報的試點縣,完善實施方案,正式行文並附省基本情況表(見附2),各縣實施方案(一式六份)報送科技部、財政部。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申報縣的實施方案論證後進行批覆。
第十條 項目預算的申請和批覆
(一)項目預算申請由省級財政部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報的試點縣實施方案,填寫專項資金申請表和項目預算支出表(見附3),正式行文報送財政部、科技部,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具體開支範圍報送詳細的測算依據、標準、說明等。
(二)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對各省提出的專項資金申請進行審核,並批覆。
(三)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結合省里安排的資金,統一下達到試點縣。
(四)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撥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執行情況,分兩批撥付專項資金。項目執行第一年撥付項目總預算的70%。對於項目第一年執行效果好的,在第二年繼續撥付其餘30%資金;對於第一年執行效果不理想的,則停止撥付。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項目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省級財政部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項目的執行情況提出項目預算調整建議,並按照申報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省、地、縣各級科技、財政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集成資源,落實資金,嚴格按照省專項行動總體方案和批准的試點縣實施方案進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要給予必要的投入,保障專項行動的順利實施。
第十四條 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專項行動的實施實行動態管理,並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向科技部、財政部報告年度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地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協調落實相關配套措施,對專項行動實施進行指導。
第十六條 試點縣要充分發揮科技富民強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作用,明確職責,合理分工,協調推進專項行動實施。科技富民強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項目管理,嚴格按照批覆實施方案的內容和要求組織各相關單位具體落實,要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執行情況和重大事項,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各項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因客觀原因必須中止的,試點縣應及時提出申請,由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清查處理,項目結餘資金歸還原渠道,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並將處理結果報財政部、科技部備案。
第五章 績效考評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項行動實行績效考評制度,對項目立項、執行、效果、資金管理等進行績效考評。中央財政將對開展工作積極、措施得力、效果顯著的省以項目補助的形式給予適當獎勵,獎勵經費仍然用於試點效果突出的縣繼續實施專項行動,也可以用於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引進、套用新技術、新品種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效果顯著的農戶、企業和相關單位給予獎勵,以鼓勵和引導農民和企業套用新技術、新品種。
第十九條 省及省以下各級科技富民強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立項、執行和驗收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項目完成後,試點縣科技富民強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1個月內向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科技部、財政部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對專項行動執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和整體評價。
對未經批准變更項目和任務,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未落實承諾經費等行為的試點縣,科技部、財政部將視其情節輕重採取追回撥款、終止項目、取消試點縣資格等措施。如省未履行職責,造成項目不能順利實施,項目目標不能實現的,將調減對所在省的專項資金支持力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地方政府安排的用於實施專項行動的資金,可納入本辦法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附:1.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略)
2._省基本情況表(略)
3._省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申請表、預算支出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