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一、支持項目
二、支持方式
三、創新基金的申請
四、申請受理
五、監督管理
六、項目驗收
支持項目
1.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技術水平至少處於國內領先。
(2)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有望形成新興產業。
(3)項目應具備一定的成熟性。
①產品處於研發階段的項目,應已擁有被專家認可的創新性較高的實用技術,有明確的技術線路和產品構想,並有明確的市場套用目標;
②產品處於中試階段的項目,應已完成產品的樣品或樣機,並已有完整、合理的工藝路線以及有效的生產及市場經營計畫;
③產品處於規模化階段的項目,應已是成熟的產品並已小批量進入市場,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科技部每年年初發布創新基金年度重點項目指南,同時公布創新基金當年度招標的項目以及招標項目的投標時間及要求。
2.承擔創新基金支持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②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③領導班子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並有持續創新的意識。
④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⑤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銷售額的3%。開業不足一年的新辦企業不受此款限制。
⑥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3.創新基金優先支持的對象:
①鼓勵並優先支持產、學、研的聯合創新,優先支持具有我國自主智慧財產權、高技術、高附加值、產業關聯度大、節能降耗、有利於環境保護和出口創匯的項目。
②優先支持技術水平高、持續創新能力強、管理科學、產品市場和效益前景好的企業。
4.創新基金不支持的對象:
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無自主創新的單純技術引進項目、低水平重複項目、智慧財產權不清或有糾紛的項目、單純的基本建設項目、一般加工工業項目、實施周期超過三年的項目、投資規模過大的項目以及對社會和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
②已經上市的企業、資產和財務狀況不好的企業、中方擁有股權不足51%的企業、非技術性的服務企業以及純貿易企業等。
支持方式
根據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基金分別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1.貸款貼息
①主要用於支持產品具有較高技術水平,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批量生產及產業化,銀行已經有貸款意向的項目。
②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
③貸款貼息一般按申請項目貸款額年利息的50%至100%給予補貼,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2.無償資助
①主要用於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企業的啟動資金,技術創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
②項目總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企業有與申請創新基金數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對於地方政府財政給予匹配資助的項目,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支持。
③創新基金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3.資本金(股本金)投入
①資本金投入主要用於支持技術起點高、具有較廣創新內涵、較高創新水平並有後續創新潛力,預計投產後具有較大市場需求、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
②資本金投入的目的是引導其它資本的投入。創新基金資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一家以上投資合作夥伴一起投資。創新基金投入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20%。
③企業資金來源應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
④創新基金資本金投入的資金,原則上要求在一定期限內依法收回.
創新基金的申請
在同一年度內,創新基金對同一個企業原則上只支持一個項目。
企業應根據申請支持的項目所處的階段和企業的具體情況,明確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持方式。
1.申請時間
一般申請項目的申請時間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接受申請截止時間以申請材料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招標項目的投標時間按具體項目要求確定,截止時間按投標材料收到日期為準。
2.申請程式
符合創新基金申請條件或招標條件的項目,承擔企業可按下列程式提出申請或進行投標:
①按統一要求準備申請(投標)材料(具體要求詳見“申請材料”部分)。
②推薦單位對申請(投標)項目進行推薦,並按統一要求填寫推薦意見表。
③按規定格式錄製軟磁碟。
④按A4紙張大小將書面材料(附材料目錄)一式五份裝訂成冊。
⑤在規定時間內,將完整的申請(投標)書面材料、軟磁碟一次性郵寄管理中心。有條件的企業,其軟磁碟可通過訪問國際網際網路創新基金網站,進行輔助的網上申報。材料寄出後,一般不得更改和補充。
3.申請材料
企業申請創新基金支持或投標創新基金招標項目,均應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①《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申請書》。申請貸款貼息的,須分別由開戶所在地銀行信貸部門和貸款審批銀行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申請書》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承貸意見。
②按《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提綱》要求編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有關機構和專家對該報告的論證意見(須附論證專家名單)。
③推薦單位出具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推薦意見表》。
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⑤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兩年度以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複印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註等。開業不足一年的新創辦企業須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註冊資金證明(複印件)和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
⑥可以說明項目情況的證明檔案(如科技主管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專利證明,用戶使用報告等)。
⑦高新技術企業須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複印件)。
⑧國家專賣、專控及特殊行業產品,須附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批准證明(複印件)。
⑨地方財政部門匹配資金的項目,須出具地方財政部門的批准檔案。
⑩與項目有關的其它參考材料(如列入國家科技計畫的有關批准檔案、環保證明、獎勵證明等)。
對①、②、③項要求的內容,還須按規定格式錄製軟磁碟。
企業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管理中心將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申請。
4.推薦單位
企業提出的申請或進行投標,須經一個推薦單位推薦。推薦單位一般應在企業所在地區選擇。推薦單位為熟悉項目及企業情況的地市以上(含地市)科技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
推薦單位須對企業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作出評價,並填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推薦意見表》。
推薦單位必須嚴肅、認真、科學、公正地履行其職責,如發現有重大失誤或其它虛假行為,管理中心將不再受理其推薦的項目。
5.申請諮詢和申請表格等資料的獲取方法
創新基金的基本情況、有關檔案、申請程式、申請要求以及相關申請表格和磁碟可從國際網際網路創新基金網站上瀏覽;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科技主管部門、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諮詢和索取;也可直接向管理中心諮詢和索取。
申請受理
1.受理單位
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創新基金項目的申請。
2.受理處理
管理中心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招標項目自招標截止之日起)60天內,管理中心向申請(投標)企業書面發出《不受理通知書》,同時抄送推薦單位。對發予《不受理通知書》的項目,當年不得再次申請。
受理審查合格的項目,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對其進行立項審查或評標。立項審查未通過或未中標的項目,管理中心將在自該項目申請之日起(招標項目自招標截止之日起)四個月內,書面通知申請(投標)企業,並抄送推薦單位。
所有申請材料一律不退還。管理中心將酌情負責保存或銷毀。
3.受理情況查詢
企業可通過企業法人代碼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申請書》中自設的認證密碼,從國際網際網路創新基金網站上線上查詢在申請和立項過程中所有的狀態信息。
推薦單位可通過推薦單位代碼(由管理中心提供)和《推薦單位信息表》中自設的認證密碼,從國際網際網路創新基金網站線上查詢所推薦的申請項目在申請和立項過程中的所有狀態信息。
監督管理
通過立項審查並報經科技部、財政部批准的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以下簡稱“創新基金項目”),將在國際網際網路創新基金網站上發布,同時書面通知申請(投標)企業和推薦單位,並與企業簽訂創新基金項目契約書。管理中心對創新基金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理”)。
1.監理內容
監理的內容主要包括: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契約計畫進度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完成的質量情況。
2.監理要求
①承擔創新基金項目的企業(以下簡稱“承擔企業”)應自覺接受管理中心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理。
②承擔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管理中心委託的信息匯總部門如實上報管理中心所要求的半年及年度創新基金項目監理信息調查表(含軟碟)以及相關附屬檔案,並同時抄報推薦單位。
③創新基金的監理工作可以通過國際網際網路創新基金網站輔助完成,承擔企業可以線上接受監理指導、獲得監理要求、查詢監理結果信息等。
④管理中心根據創新基金項目監理信息調查和實地考察的結果,對契約作出繼續執行、調整或中止等相應的處理。
3.契約變更
契約一經簽訂不得擅自更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承擔企業需對契約的目標、進度和經費進行調整或中止契約時,應向管理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經科技部和財政部批准後,方可執行。
4.監理表格等資料的獲取方法
監理信息表格、規定格式的軟磁碟錄入程式可從國際網際網路創新基金網站直接下載;或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科技主管部門以及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索取。
5.投訴受理
管理中心受理社會對創新基金項目有關問題的投訴,並對立項或實施過程中有重大爭議的項目進行調查,及時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6.違約處理
承擔企業如有嚴重違約行為,管理中心將依據契約有關條款中止契約。對中止契約的項目,承擔企業應進行項目財務清算,並將基金支持的剩餘經費如數返還管理中心。同時,將取消該企業以後三年內申請創新基金支持的資格。
項目驗收
1.驗收時間和依據
在創新基金項目契約到期時,管理中心依據契約書對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驗收。
2.驗收內容
創新基金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契約計畫進度執行情況;
②項目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③創新基金研究開發項目取得的成果情況;
④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⑤項目實施前後企業的整體發展變化情況。
3.驗收程式
①承擔企業應在項目契約到期後的兩個月內,向管理中心報送經推薦單位簽署意見的創新基金項目驗收表和軟碟。
②管理中心收到創新基金項目驗收表和軟碟後,將根據項目情況,分別以書面審查、委託地方科委審查、管理中心組織實地審查等三種方式,對創新基金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審查驗收,並填寫驗收意見。
③經審查後,管理中心對按期完成契約目標及有關要求的項目予以通過驗收,並撥付契約約定的經費餘額;對基本完成契約目標的項目做結題處理,並視情況撥付或減撥契約約定的經費餘額;對沒有完成契約目標,差距較大的項目不予通過驗收,並停撥契約約定的經費餘額。
4.驗收表的獲取方法
驗收表及規定格式的軟磁碟錄入程式可從國際網際網路創新基金網站直接下載;或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科技主管部門以及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索取。
199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