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科學技術期刊的管理,促進科技交流,繁榮科技事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學技術期刊,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順序編號、印刷成冊、以報導科學技術為主要內容的連續出版物。
第三條 科學技術期刊出版工作是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宣傳黨和國家的科技方針、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規,公布新的科技成就,傳播科技信息,交流學術思想,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服務。
第四條 科學技術期刊出版工作必須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和規定。
第二章 管理範圍
第五條 科學技術期刊包括:
(一) 綜合性期刊,指以刊登黨和國家的科技方針、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規,科技發展動態和科技管理為主要內容的期刊。
(二) 學術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報告、學術論文、綜合評述為主要內容的期刊。
(三) 技術性期刊,指以刊登新的技術、工藝、設計、設備、材料為主要內容的期刊。
(四) 檢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對原始科技文獻經過加工、濃縮,按照一定的著錄規則編輯而成的目錄、文摘、索引為主要內容的期刊。
(五) 科普性期刊,指以刊登科普知識為主要內容的期刊。
第六條 科學技術期刊,按其主管部門分為全國性期刊和地方性期刊。
全國性期刊是指國務院所屬各部門、中國科學院、各民主黨派和全國性人民團體主管的期刊。
地方性期刊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委、廳、局主管的期刊。
第七條 科學技術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分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正式期刊是指經國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核准,並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登記註冊,領取“期刊登記證”,編入“國內統一刊號”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開發行和內部發行兩種。公開發行的期刊可以在國內外公開徵訂和銷售;內部發行的期刊只限在國內征訂和銷售,不能出口和對外交換。
非正式期刊是指經中央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商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並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登記註冊,領取“內部報刊準印證”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編入“國內統一刊號”,只能用於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指導工作、交流經驗、交換信息,可收取工本費,但不得在社會上公開徵訂和銷售。
第三章 審批程式
第八條 出版科學技術期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
(二) 有明確的辦刊宗旨、編輯方針和報導範圍。
(三) 有健全的編輯部。專職編輯人員按任務定編,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於三人,雙月刊不少於五人,月刊不少於七人,並設一定數量的專職編務人員。外文版期刊編輯部應配備外文專職編輯。
(四) 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發行單位以及必要的經費和物質條件。
第九條 科學技術期刊實行“分口審核,總口審批”的辦法。
創辦全國性的正式期刊應當由主辦單位向其部委級主管部門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科委在新聞出版署與國家科委商定的數額內審批。批准件抄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創辦地方性的正式期刊應當由主辦單位向其廳局級主管部門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由科委商新聞出版局後審批。審批前應當報國家科委核准。批准件報國家科委、新聞出版署和當地新聞出版局備案。
第十條 兩個以上單位合辦的期刊,必須確定主管部門和一個主要主辦單位,由一個部門報批;中央單位和地方單位合辦的(含委託地方單位辦的)期刊,由中央單位按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市新聞出版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逾期未辦理登記的,原批准件作廢。
主辦單位辦理登記註冊後應當及時出刊。自登記註冊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出刊的,原登記註冊自動註銷。
第十三條 正式期刊改變辦刊方針、刊名、主管部門、主辦單位、文種、發行範圍、分刊或合刊的,應當按第九條規定報批。
第十四條 正式期刊變更刊期、增減頁碼、改變出版印刷發行機構的,全國性期刊由中央各主管部門核批,地方性期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商新聞出版局核批,均需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辦理變更手續,並報國家科委和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十五條 新辦的期刊,五年內不得更改刊名和變動主辦單位;並應當按期向中國版本圖書館、國家科委和新聞出版署繳送樣本。
第十六條 正式期刊每年只允許出版一期增刊。全國性期刊增刊由國家科委核批;地方性期刊增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商新聞出版局核批。批准件報國家科委、新聞出版署和當地新聞出版局備案。凡經批准出版的增刊,均需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辦理“期刊增刊許可證”。
增刊的宗旨、開本、出版形式和發行範圍應當與正刊一致,並在著作權頁上刊印正式刊號、增刊編號,在封面上刊印正刊名稱和註明“增刊”。但合訂本及年度目錄索引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期刊因故停辦,主辦單位應當持主管部門的批准件到原登記註冊新聞出版局辦理註銷手續,繳回“期刊登記證”或“內部報刊準印證”;期刊停辦半年以上不申報者,由登記機關註銷登記,不得繼續出版。凡註銷的期刊,由新聞出版局報國家科委和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四章 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各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應指定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系統或本地方的期刊發展規劃、期刊申報和期刊管理工作,並對所管的期刊進行審讀和質量監督,在政治上和技術上負有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 主辦單位應當對期刊實施具體領導和管理,負責審核期刊的重大報導內容和選題計畫,並對技術保密進行審查,在政治上和技術上負有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編輯部門包括工作實體編輯部和根據需要組織的編輯委員會。編輯部應按辦刊條件組建;編委會可根據需要,由主辦單位聘請本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組成。編輯部門應負責擬定編輯方針、報導計畫、選題範圍以及審定稿等項工作。
編輯部應當貫徹辦刊方針,保證不斷提高期刊質量,爭取發揮最大的社會效益,並與作者、譯者、審者、讀者密切聯繫,收集反饋信息,不斷改進工作。
第二十一條 編輯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理論基礎,能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專職主編或副主編應當聘用有高級技術職務的人員。編輯人員應當具有大專畢業或相當於大專畢業以上的學歷。
(三) 熟悉科技語言、科技編輯、校對、出版業務,有一定寫作能力和組織活動能力。
第二十二條 科學技術期刊應當實施有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法定的計量單位,使期刊的編輯出版工作標準化、規範化。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期刊刊登廣告應當結合本刊業務,並要控制一定數量,每期所占版面不得超過總頁碼的10%。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期刊的稿酬標準應按國家著作權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凡認真貫徹國家科技出版方針政策,辦刊質量高,效益顯著的編輯部,各主管部門應當給與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科委會同新聞出版署和有關期刊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檢查、停刊整頓或撤銷登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期刊經商標註冊的刊名(含標識),以及所涉及的原作品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八條 與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合作辦刊,凡在中國境內發行的,由中方辦刊單位按第九條規定申請報批,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科學技術期刊,涉及國家秘密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新聞出版署頒發的“期刊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