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三標準概念
就是判定一個知識體系是不是科學時所依據的標準。
關於科學的標準,目前學界並沒有公認的權威標準。
在關於傳統中醫學是不是科學的爭論中,認為中醫不科學的方舟子一方所依據的“可證偽”標準,是由西方人提出的,因其表述的晦澀難明,既不權威也不公認,不為中醫人所接受。但中醫人又沒有別的標準來證明中醫的科學性,致使這一爭論持續了一個世紀,難有分明。
科學三標準的內容與套用
為終結 “中醫是不是科學”這一持續百餘年的 “世紀之爭”,李恆領在其《東方生命科學的基本原理》一書中首次提出了關於“科學”的“科學三標準”:
1科學能夠迅速提高社會生產力,或能迅速改善人們的生存質量。
2對於科學作用於人自身或社會的後果,科學能夠準確預見並能有效調控。
3科學有著系統的能夠自圓其說的理論體系。
在三標準中,第一第二條是科學的本質性標準,而第三條則是形式上的,可修飾標準。並依據該標準判定傳統中醫學符合科學的本質性標準而不符合科學的形式標準。
根據上述認識,在對傳統中醫學的理論體系進行了系統整理,並將所有經典科學都一體遵循的“結構決定功能”原則引入到中醫理論體系的構建過程而將傳統中醫學升級換代而成東方生命科學後,關於“中醫是不是科學”這一“世紀之爭”也就要塵埃落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