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擬訂全縣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全縣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
(四)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新技術、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小試、中試,參與科技型園區的規劃、指導和協調工作。
(五)負責縣級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學事業費、其它科技資金和科研物資使用的配置和監督;管理縣級科研機構的國有資產;負責科研單位、企業進口科研設備申請免稅的審查。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行業和企業技術進步政策,參與縣級經濟建設項目和技術引進、技術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評估;負責組織推薦新技術、高新技術產業的上市工作。
(七)負責各鄉鎮、縣級相關部門科技工作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負責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負責組織對外科技交流與協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引進縣內外科技智力工作。
(八)負責全縣軟科學研究、科技信息、科技宣傳和科技統計工作;負責科技期刊、科技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科技興貿等管理工作;負責科技諮詢、科技評估、科技開發服務等管理工作。
(九)貫徹實施專利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有關專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檔案和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工作,承擔規範專利管理基本秩序責任;組織專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按規定組織制定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教育與培訓規劃。
(十)負責擬訂本行政區域內防震減災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防震減災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適用於本地區的地震應急反應預案,建立震災預防工作體系和地震救援工作體系,防範地震次生災害;承擔本級政府抗震救災工作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負責區域內震情通報和災情速報,參與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會同建設部門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項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村鎮建設抗震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震減災知識,提高全民防震減災意識;負責本轄區群測群防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會議組織、文秘、檔案、信訪、人事勞資、科技宣傳、保密、保衛、調研等工作;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和機關行政、後勤及財務管理等工作。
(二)計畫科。
負責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和防震減災的宣傳、統計、合作交流等工作;參與全縣科技項目招商引資及新技術、高新技術產品的進出口工作;負責全縣科技型中、小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的審核審批工作;組織實施科技攻關項目,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及產品認定,承擔農村科技發展的巨觀管理、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縣級農村科技發展項目的規劃、實施及管理;負責科技培訓、科技扶貧工作;擬訂實施公共服務等領域的科技發展和社會發展計畫,推動行業科技進步;負責專利申報指導、專利統計及專利獎勵等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專利執法;負責縣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