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二)組織協調全市範圍內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的意見和建議。 4、組織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和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培訓。 8、聯繫協調市民族、宗教研究學術團體的工作。

基本內容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清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2002]48號)和《中共福清市委、福清市人民政府關於福清市黨政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融委綜[2002]53號),組建福清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福清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是主管全市民族與宗教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福州市委、市政府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指導全市範圍內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全市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
(二)組織協調全市範圍內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的意見和建議。
(三)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性人士的安排;負責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
(四)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地區的聯繫,協助鎮(街)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
(五)宣傳貫徹《福建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六)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七)調查分析民族地區社會事業發展情況,研究少數民族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配合主管部門承辦相應的事務。
(八)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支持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及與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九)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十)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一)研究和實施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辦法。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設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2、負責機關文秘、督查、信息、信訪、檔案、機要、保密、接待、財務、會務等工作。3、承擔局機關黨務、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服務、宣傳教育、計畫生育工作。4、組織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和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培訓。5、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安排使用工作。6、組織、協調對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組織指導、檢查督促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7、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8、聯繫協調市民族、宗教研究學術團體的工作。
(二)民族事務科
1、協助擬定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措施;指導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促進少數民族地區脫貧致富奔小康。2、研究少數民族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有關意見。3、協助處理在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中涉及少數民族的問題。4、根據市政府安排,協助開展民族教育等社會事業方面的對口支援,負責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5、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挖掘整理工作,以及文化藝術體育的合作與交流。
(三)宗教事務科
1、負責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2、協助鎮(街)及時處理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問題。3、幫助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協助宗教團體搞好教務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4、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5、推動宗教界團體和人士開展對外交往等事宜。6、指導協助做好重點寺觀的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名,機關事業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機關工勤人員按有關規定核定事業編制1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