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電子政務外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政辦〔2010〕153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規範全省電子政務外網管理工作,推進我省電子政務建設和套用,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了《福建省電子政務外網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正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福建省電子政務外網(以下簡稱政務外網)的管理,保障網路安全可靠運行,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務外網是國家電子政務外網的組成部分,是覆蓋省—市—縣—鄉的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專網,政務外網與政務信息網物理隔離,與網際網路邏輯隔離。凡屬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範疇及不需要在政務信息網上部署的業務套用,原則上應納入政務外網運行。
第三條 根據政務外網所承載的業務和系統服務類型的不同,在邏輯上,將政務外網劃分為公用網路區、專用網路區和網際網路接入區三個功能域。其中,公用網路區用於實現各部門、各地區互聯互通,專用網路區用於實現不同部門或不同業務之間的虛擬專用網(VPN)相互隔離,網際網路接入區用於實現面向社會的公共服務需求。
第四條 全省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政府直屬企業、駐閩部隊和武警部隊、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申請接入政務外網。凡接入福建省電子政務外網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接入單位),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接入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不得利用政務外網危害國家安全、處理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社會和集體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條 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數字辦)主管政務外網,省經濟信息中心負責政務外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與政務外網建設的要求,各有關職能部門與單位職責如下:
(一)省保密局負責政務外網違規上網涉密信息的監控和泄密事件的查處。
(二)省公安廳負責政務外網網路安全的監控、檢查、指導和有害信息等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
(三)省密碼管理局(省委機要局)負責省政務外網數字證書註冊中心(RA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數字證書的發放以及密碼管理工作。
(四)省財政廳負責政務外網運行維護管理費用安排, 並根據各政務部門業務系統在政務外網上部署的進展情況,相應調整業務系統的運行維護費用。
(五)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必須遵照有關檔案規定的技術規範與費用標準,為接入單位提供接入開通、網路運行維護工作,協助省經濟信息中心做好政務外網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為避免重複投資、重複建設,充分利用福建省已建的電子政務公共基礎設施,各級政府原則上不再批准建設新的政務專用網路,財政部門原則上不再安排新的政務專用網路運行維護經費。
第二章 業務管理
第九條 省經濟信息中心負責核准省直部門和單位的政務外網接入和變更申請。凡申請接入政務外網和變更政務外網節點的省直部門和單位,向省經濟信息中心提出申請,省經濟信息中心在收到申請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核准意見。未經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將任何設備接入政務外網。
第十條 省經濟信息中心負責對地方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市、縣(區)政務外網的橫向網路接入技術方案必須報送省經濟信息中心審查。市、縣(區)要按照全省統一規劃和管理規範,做好本地政務外網的規劃、建設、運行、服務工作,保障本地政務外網安全可靠運行和各級政務部門業務套用的順利開展。
第十一條 省經濟信息中心負責全省政務外網網路地址、網路域名的統一規劃和分配。市、縣(區)政務外網接入單位的政務外網網路地址、網路域名由各地政務外網管理部門根據全省統一的規划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 省數字辦和省密碼管理局負責數字證書的審批。接入政務外網的單位和個人申請、使用數字證書,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政務外網電子認證相關規範檔案和《福建政務數字證書發放和管理辦法》。
第三章 安全防護
第十三條 接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使用保密管理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網際網路保密管理規定》和《國家電子政務外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實施意見》,保障各自業務系統的信息安全。
第十四條 接入單位應對上網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接入單位或個人發現國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國家保密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接入單位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組織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制定必要的安全技術防範措施。
第十六條 接入單位在政務外網使用密碼產品或含有密碼技術的產品,必須按照《商用密碼管理條例》的規定,選用國家密碼管理部門準予銷售的產品,並報省密碼管理局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政務外網日常管理部門要根據本級政務外網的實際情況,制定網路和信息安全應急預案,並報同級政務外網主管部門、網路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及省經濟信息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產品的使用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任何危害政務外網或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行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政務外網發布或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四章 運維管理
第二十條 政務外網運維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制度,省經濟信息中心負責省級政務外網和省市縣縱向骨幹網的運維管理,各市、縣(區)政務外網主管部門負責當地政務外網的日常管理和運維管理。中國電信福建公司負責具體運維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中國電信福建公司負責做好政務外網網路技術支持服務工作,並提供專用客服熱線電話與技術支持服務平台,對網路故障及時修復處置,並為接入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務外網運維管理部門及中國電信福建公司應當建立相應的值班制度,保障相關設備和網路線路的正常運行,確保政務外網每周7天、每天24小時不間斷運行。
第二十三條 省經濟信息中心負責監督網路技術支持部門為接入政務外網的各廳局提供的技術服務,並提供上網行為、連線埠、流量等管理服務。
第五章 機房和設備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務外網接入點機房應當符合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二十五條 接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接入點機房安全和電力供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挪用、改造、破壞政務外網的接入設備。
第二十六條 接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接入點設備的保管、故障情況報告以及運行管理等工作,並將負責人名單報同級政務外網日常管理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政務外網的日常管理及運維實施細則由省經濟信息中心會同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數字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