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改造、使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必須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範圍和建設標準,按照建設部、民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了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和使用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發改、財政、城鄉規劃、房地產、市政、園林、民政、公安、交通、旅遊、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有關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金融、郵政、電信、鐵路、民航等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有關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是該建設項目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的義務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建設和改造責任的,由約定責任人負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無障礙設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無障礙產品的開發套用。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現行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並按照標準設定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誌,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並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由建設單位納入建設項目經費預算。
第八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按照《設計規範》和本省有關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規定,配套設計無障礙設施。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時,應當對無障礙設計進行審查,對存在違反無障礙設計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作出建築施工許可前,應當將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內容列入審查範圍,對未按照《設計規範》和本省有關規定設計無障礙設施的,不得作出施工許可決定。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設計檔案、規範標準和監理契約的約定,對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未按照規定進行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對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指導和提示正確使用無障礙設施的圖形標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應當明確改造項目的具體名稱、責任單位、改造目標、改造時限、資金落實等內容。
國家機關的對外辦公場所,主要的城市道路,郵政、電信、金融等企業的營業場所,醫院、學校、康復機構、敬老院等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商場、文化場館、體育場館、機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客運車站和碼頭、公共運輸停靠站、公園等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的改造應當優先納入改造計畫。
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約定責任人應當根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約定責任人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一定的補助或者獎勵。
第十四條 公共建築裝修時,應當按照《設計規範》及本省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與裝修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的對外辦公場所,郵政、電信、金融等企業的營業場所,醫院、學校、康復機構、敬老院等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商場、文化場館、體育場館、機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客運車站和碼頭、公共運輸停靠站、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逐步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盲文等無障礙服務。
第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的養護和維修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約定責任人負責。
無障礙設施的養護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日常的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無障礙設施。禁止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設或者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確需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且採取警示措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原狀。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和使用的日常監督檢查。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等社會組織有權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改造和使用實施監督,發現問題,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反映,建設主管部門接到情況反映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約定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指定他人進行改造,改造費用由建設項目所有人或者約定責任人承擔,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實施改造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共建築裝修時未按照現行規範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經依法授權的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以及組織竣工驗收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6日起施行
註:
發 文 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109號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0-08-05
實施日期:201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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