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設施管理辦法

建設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投資納入年度城市發展計畫,安排資金用於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計畫,籌集資金,用於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 第十條

頒發

【頒布單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91008
【實施日期】 19991008
《福建省消防設施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9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規劃、建設和保護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消防設施分為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和建築消防設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規劃,並納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機構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

第四條 計畫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投資納入社會發展計畫;在審查基本建設項目時,應當審查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投資計畫。建設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投資納入年度城市發展計畫,安排資金用於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計畫,籌集資金,用於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
第五條 消防站和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設必須嚴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市公安消防站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建設,專職消防隊(站)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建設;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
第六條 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應滿足城市消防供水的要求,當水量、水壓不足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負責擴建、改建或更新。城市道路建設和改造必須符合消防的要求,城市道路交通隔離、防護欄的設定不得妨礙消防車通行和影響消火栓的使用。 居民住宅區內應當建設消防車通道。
第七條 郵電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負責119火警線、調度線等專用通信線路的建設和保護。消防無線專用頻率應當專頻專用,有關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保護。
第八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消防機構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按有關規定責成有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實施技術改造。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占、損毀、拆除消防供水設施,不得將消防供水設施用於與消防無關事項,不得挖掘、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和損壞消防通訊設施。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確需遷移、占用消防供水設施的,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限期由遷移或占用單位負責補建或恢復。 城市消火栓及相關的消防供水設施被損壞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安排修復。
第十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由建設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維護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建築消防設施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防火設計,安裝、配置建築消防設施。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內應修建供本單位、本住宅區內使用的公共消防設施。
第十二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竣工後,自動消防設施必須經依法設立的建築消防設施專業檢測機構技術測試。未經專業檢測機構技術測試,公安消防機構不予驗收,工程視為未經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自動消防設施技術測試由施工、安裝單位負責委託專業檢測機構檢測。 施工、安裝單位委託專業檢測機構檢測時,應向檢測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一)自動消防設施竣工圖紙;
(二)選用的消防產品的性能說明等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專業檢測機構接受委託後,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標準以及自動消防設施設計圖紙進行技術檢測,並在10日內向委託單位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作為公安消防機構工程竣工消防驗收的依據之一。專業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應科學、真實、準確,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投入使用後,建築物的使用者或管理者必須建立消防設施日常檢查維修保養制度,負責日常檢查維修保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由本單位或居民住宅區的建設開發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依法設立的消防設施維修保養企業可以接受單位、個人委託,提供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服務;提供服務的,必須與委託方簽定《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消防設施維修保養企業應依照有關消防法規技術規範和檢查維修保養規程進行維修保養,保證消防設施正常運行;在對消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後,應對維修保養的消防設施加貼維修保養合格標籤。
第十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對建築消防設施的日常使用和維護保養進行監督管理,對建築消防設施專業檢測機構和維修保養企業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建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履行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條 未依法取得建築消防設施專業檢測或者維修保養資格而從事建築消防設施專業檢測或者維修保養活動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建築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規程和自動消防設施質量檢驗評定規程由省公安廳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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