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2013年11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3〕139號印發《福建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明確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和學校、託兒所、幼稚園,國家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通信樞紐,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發電廠(站)和供電企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運輸、供應、銷售單位,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重要的科研單位等13類單位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的通知

閩政辦〔2013〕13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福建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和《福建省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一定規模個體工商戶界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25日

標準

福建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界定標準。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一)經營可燃商品,且總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任一樓層建築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商場(商店、市場)。

(二)建築面積 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鋪面、攤位1000個以上的室內集貿市場(商業區)。

(三)客房數50間以上的賓館、飯店。

(四)營業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不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場所。

(五)固定座位數3000個以上的公共體育場(館)。

(六)固定座位數2000個以上的公共會堂。

(七)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歌舞娛樂場所。

(八)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場所:

1.影劇院、禮堂、錄像廳等演出、放映場所;

2.桑拿浴室、美容院、洗腳房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3.遊藝、遊樂場所;

4.具有娛樂功能的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九)設定100台以上電腦的網咖。

上述第(七)、(八)項,同類場所分布在同一建築不同位置,且屬於同一個單位的,場所的建築面積以累加數計算。

二、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和學校、託兒所、幼稚園

(一)住院床位100張以上的醫院(包含醫院的住院康復部)。

(二)住宿床位50張以上的養老院、福利院。

(三)幼兒人數300人以上的託兒所、幼稚園,幼兒住宿床位50張以上的託兒所、幼稚園(不含午托)。

(四)學生數2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學校,學生住宿床位100張以上的國小學校,學生住宿床位200張以上的其他學校。

上述床位按每床1人計算。

三、國家機關

負責下列國家機關辦公場所的管理或服務部門:

(一)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二)縣級以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通信樞紐

縣級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一)二級以上客運車站的候車廳。

(二)建築規模設計旅客聚集量1500人以上的港口客運站的候船廳。

(三)民用機場的候機廳。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一)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二)公共博物館、縣級以上檔案館。

(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構築物除外)或其管理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供電企業

(一)大型發電廠(站)。

(二)縣級以上供電公司(電業局)。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運輸、供應、銷售單位

(一)具有經營二級以上汽車加油(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單位(含分支機構)。

(二)Ⅱ級以上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三)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四)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五)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運輸單位。

(七)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或危險化學品儲量達500公斤以上的商店。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企業

同一建築生產車間建築總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設有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的科研單位。

十一、高層公共建築、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堆場和物流企業

(一)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建築高度50米以上的非住宅類居住建築。

(二)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國家儲備糧庫、總儲備量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四)總儲量500噸以上的棉庫。

(五)總儲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六)倉儲場所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業(園區),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十二、物業服務企業

管理區分所有權高層公共建築、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層住宅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住宅物業總建築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

十三、其他單位

(一)汽車、鋼鐵、菸草企業,具備製造千噸級以上船舶能力的造船工業企業。

(二)門市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證券交易所。

(三)二級分行以上的銀行,辦公場所設在高層建築內的縣(市)銀行支行。

註:

1.一個物業小區內有多棟符合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高層住宅且同屬一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按一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

2.在一個符合界定標準建築物內另有符合界定標準而法人不同的單位,應當各自獨立申報。

3.管理住宅物業100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該企業辦公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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