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普通公路交通情況調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情況調查管理工作,確保公路交調統計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公路交通情況調查統計在交通行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務於公路建、養、管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交通運輸部《公路交通情況調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普通公路的交通情況調查工作。
第三條公路交調統計分為常規調查和非常規調查。常規調查一般包括交通量調查、車速調查、比重調查等內容;非常規調查一般包括軸載調查、車頭時距調查、交通事故影響調查、起訖點(OD)調查、通行能力調查及其它專項調查等內容。
第四條省公路管理局具體負責交通情況調查工作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全省路網交通情況調查資料的匯總、分析等數據處理工作。
第五條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路交調統計管理機構)分別負責所轄路段交通情況調查觀測站(點)的農村公路的交通情況調查站點設定和建設,匯總、分析、上報及發布轄區內交調統計信息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調查站點管理

第六條交通情況觀測站分連續式和間隙式兩類。連續式應逐步實現自動觀測。
第七條國省幹線公路觀測站(點)的布設由省公路管理局編制。農村公路觀測站(點)的布設由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報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後執行。公路觀測站編號由省公路管理局統一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第八條觀測站(點)的設定或調整,在滿足《公路交通情況調查統計技術規範》和有關標準要求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已有的公路養護道班(站)或已建立的公路養護、管理、收費站等設施,並應保持公路交通情況調查站(點)的相對穩定原則。
第九條連續式交通量觀測站(點)應固定觀測站房。觀測站站房的觀測窗應緊靠公路一側,窗寬不小於1.2M,窗框下緣宜低,距地面0.8M,做到窗前視野開闊、無障礙物。
第十條公路交通情況調查(站)點應根據調查內容,配備必要的記錄儀器,計量儀器。交通量調查人員應愛護配備的觀測儀器,並按規定程式和使用說明正確使用操作。
第十一條自動觀測儀器數據記錄和傳輸情況應隨時檢查,按照期間校準規定定期覆核精度。發現異常要立即停止觀測,轉為人工觀測,或啟動備用儀器觀測,並及時報備省公路管理局。
第十二條由於公路施工等原因阻斷交通,而預計短期內不能恢復通車的路段,觀測站(點)可停止觀測,直至恢復通車後再繼續觀測。停測情況應及時報備省公路管理局。

第三章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各市公路交調統計管理機構應設有一名主要負責人,負責公路交調統計管理工作,並配備相對固定的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公路交調統計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常規調查站(點)觀測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第四章交調統計經費

第十五條公路交調統計經費按用途分為日常管理費用和固定資產投資費用,其費用列入省、市的部門養護經費預算。經營性公路的交調統計經費從其經營收入中列支。
日常管理費用包括管理費、人員經費、設備維修費、信息發布費等;固定資產投資費用包括調查站房建設費,交調配套設施、設備購置等費用。
第十六條新改建公路應按規劃建設交通情況調查站(點)(包括設備購置及安裝等),交通情況調查站(點)須與公路沿線設施同步實施並投入使用,其建站(點)費用納入該項目的建築安裝費。

第五章資料管理和信息發布

第十七條公路交調統計資料應納入檔案管理,長期保存。
第十八條公路交調統計資料應按照國家《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及交通運輸部統計資料保密規定,確定保密範圍和密級。
第十九條公路交調統計資料可根據實際需要向社會發布。國省幹線統計資料統一由省公路管理局發布,農村公路統計資料由各市公路交調統計管理機構發布。對外提供公路交調統計資料時,應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手續。

第六章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條省公路管理局每年對開展交調工作情況進行檢查,並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有關交通情況觀測數據。
第二十一條各市公路交調統計管理機構應建立檢查和考核制度。實施定期的工作考核和獎懲制度,對公路交調統計任務完成出色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未完成任務,數據質量較差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個人,可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解聘:
1、故意損壞觀測設備的。
2、脫崗、串點、不認真進行觀測,並且在觀測時間看書、看報或看其它與觀測無關資料的。
3、個人原因,造成重大誤差的。
4、匯總數據資料誤差嚴重或弄虛作假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福建省公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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