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業主招標投標辦法(試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業主招標投標辦法(試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閩政辦〔2007〕14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業主招標投標辦法(試行)》已於2007年7月17日,經第12次省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試行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請逕向省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業主招標投標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省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業主招標投標活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推進全省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或經營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業主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省建設廳負責全省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業主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土地、環保、審計、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業主招標,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進行。

第六條 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業主招標,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作為招標人。

招標人在組織招標和簽訂協定的過程中,對涉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事項的問題,應當及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和污水處理規模8萬噸/日及以上的項目,招標人應委託有相應業績和資格條件的設計、諮詢機構提供與項目招標有關的技術諮詢服務。

第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前擬定招標工作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招標項目名稱;

(二)招標人;

(三)招標範圍;

(四)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五)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或委託招標);

(六)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及審查辦法;

(七)評標方法與主要標準;

(八)項目的招標邊界條件,以及根據該邊界條件,按照財務內部收益率高於同期銀行長期貸款年利率等綜合測算的投標報價(即處理費)的最高限價;

(九)特許經營協定(草案);

(十)招標時間及進度計畫。

招標人應當將招標工作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省建設廳備案。

第八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式組織招標:

(一)編制招標檔案;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發放招標檔案(實行資格預審的,只向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放);

(四)組織項目考察、答疑等;

(五)組織開標、評標;

(六)確定中標人並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公示中標結果有關事項;

(八)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九)與中標人簽訂特許經營權受讓框架協定並報備。

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招標人的規定。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項目主要工藝技術、設備水平、技術和經濟指標的要求;

(二)項目的招標邊界條件;

(三)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及審查標準;

(四)投標報價的最高限價;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以及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等批准檔案;

(七)投標保證金、特許經營履約保證金的要求與返還;

(八)項目特許經營協定(草案)。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招標項目總投資的2%,最多不得超過300萬元。

特許經營協定(草案)應當明確由中標人對中標後成立的項目公司履行特許經營協定的行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並可以約定限制項目公司的股權變更。

招標檔案有示範文本的,招標人應當使用示範文本。示範文本由省建設廳組織編制。

第十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依法在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並遵守本省有關招標信息發布的規定。

招標公告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概況;

(二)特許經營內容;

(三)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四)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獲取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第十一條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企業法人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二條 招標過程中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一般採用資格預審方式。

確定採用資格預審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檔案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後向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並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三條 回響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業主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投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

(二)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參加投標前三年內平均資產負債率不大於60%,淨資產不低於招標項目估算總投資的40%;

(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鼓勵具有良好業績、實力強、信譽好的專業化企業參與招標項目的投標競爭。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法人可以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

以聯合體名義投標的,應當在資格預審或投標時提交下列檔案:

(一)由所有成員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聯合投標協定,協定中應申明聯合體成員對所有契約條款所承擔的共同義務和各方獨自承擔的義務,所有聯合體成員均承擔連帶責任;

(二)由所有聯合體成員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明確授權聯合體中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一個成員作為牽頭人,代表聯合體聯繫、辦理有關投標事宜,並負責特許經營協定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

(三)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所要求的聯合體所有成員的資格證明檔案。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由技術標、商務標和投標報價表組成:

(一)技術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經濟政策,採用在國內外有工程實例的先進、運行穩定的工藝技術及設備。主要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工藝流程、技術參數、設備清單(應明確主要設備的品牌、生產廠家)、工程實施方案、運行維護方案、項目移交方案;

(二)商務標應當按照《市政工程投資估算編制方法》、《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第三版)》、招標檔案確定的邊界條件以及有關取費標準的規定,計算項目的投資造價、運行成本和財務評價指標,並分析相應報價的合理性。主要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投標人的業績和實力、項目投資估算、主要經濟指標、財務評價及報價合理性分析、融資方案、對特許經營協定(草案)的回響;

(三)投標報價表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報價格式進行編制,投標報價表中的報價應與商務標保持一致。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六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人數為不少於7人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的代表不得多於2人。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在開標前從省評標專家庫或者省建設廳公布的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專家名冊中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評標委員會的招標人代表應當是熟悉招標項目有關技術、經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並由招標人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十八條 評標應當採用綜合評估法,綜合考慮工藝技術先進性、設備運行穩定可靠性、運營管理經濟性、財務評價及報價的合理性等因素,確保項目建成後能夠穩定運行、達標排放。技術標、商務標及投標報價三部分的分值(權重)一般應按技術標30%、商務標30%、投標報價40%確定。

對具有良好業績、實力強、信譽好的專業化企業,在商務標評分中應當給予加分。有關加分具體辦法在招標檔案的示範文本中規定。

第十九條 評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對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進行技術標和商務標的評分。技術標和商務標的得分總和不小於兩部分總分值70%的投標,才能進入下一階段的投標報價評分,小於的作廢標處理;

(二)對技術標和商務標評分合格的投標進行報價評分。投標報價高於招標最高限價或低於招標最高限價的80%的,作廢標處理。有效投標報價的評分計算公式為:

Fi=F×[1-|Pi-P|/(Pmax-Pmin)×Q](該公式不完整,請參閱紙質公報)

Fi--某投標報價最終得分值;

F--投標報價總分值;

Pi--某投標報價; 有效投標報價的平均價;(該公式不完整,請參閱紙質公報)

P--

Pmax--最高投標報價;

Pmin--最低投標報價;

Q--係數,投標報價低於平均價Q值取20%,高於平均價Q值取40%。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評標時發現投標檔案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回響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的,應當確定其為廢標:

(一)不能滿足完成投標項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標人無法接受的條件;

(三)明顯不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工藝技術、主要設備選型及檔次、質量標準等;

(四)對投資成本、運營收入、運營成本的測算明顯不合理;

(五)報價表中的報價與商務標中的報價不一致或有多個不同的報價;

(六)不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二十一條 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按綜合評分從高至低的排列順序,向招標人推薦得分最高的一至三個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15日內,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確定中標人,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3日內,將有關中標結果的事項在省指定的信息網路上公示。公示期內,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的,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招標人暫停簽訂特許經營權受讓框架協定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並報省建設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項目特許經營權受讓框架協定。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的項目特許經營權受讓框架協定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中的項目特許經營協定(草案)保持一致,其中價格、建設標準、建設範圍、運營指標、主要設備選型等不得與中標人的投標檔案有實質性差別。

招標人應當自訂立項目特許經營權受讓框架協定之日起7日內將協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項目特許經營權受讓框架協定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中標人應當在當地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並以項目公司名義與招標人正式簽訂項目特許經營協定;逾期未簽訂的,視為放棄中標資格。

項目公司應當確保項目按協定約定的期限開工建設,並在協定約定的合理工期內建成投產;因項目公司自身原因造成項目未按期開工建設或建成投產的,招標人有權依照協定沒收其工程建設期內的特許經營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中標人及項目公司應當履行投標檔案承諾,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不得擅自調換投標檔案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不得擅自更換投標檔案中承諾的主要工藝設備。因出現特殊情況,確需調換投標檔案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更換投標檔案中承諾使用的主要工藝設備的,應當經招標人書面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備案。調換後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或者更換後的主要工藝設備的性能、規格、檔次、數量等均不得低於投標檔案中承諾的條件。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責任約束

第二十八條 省建設廳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業主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及時查處和糾正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法和不當行為。

第二十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業主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對規避招標或者不按照核准事項進行招標的行為,可以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安排。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的財政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並依法對其項目預算、決(結)算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業主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並依法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或者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違反特許經營協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行為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活動,必須依法招標。項目公司應當在報請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前,將以上採購活動的招標事項(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報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部門核准。

特許經營項目業主招標的中標人在投標時已作出項目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承諾,或者中標人具備自行生產符合項目要求的貨物的能力,或者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勘察、設計、施工資質等級的,其相應事項可以不招標。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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