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會簡介
福建省品牌文化發展研究會(Brand Culture Development Seminar Of Fujian)是經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我省首個專注於品牌文化研究的社團組織,是由從事品牌策劃、品牌文化諮詢、品牌規劃
建設等國家部委、福建省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專業人員、新聞媒體和各大高校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業務工作接受福建省社科聯的指導和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以“弘揚優秀品牌文化,推動海西經濟發展”為宗旨,開展人文品牌、企業品牌、地方品牌三大類品牌的研究與探索,以促進海西品牌文化建設為己任,組織國內著名專家學者、品牌文化研究專業人士,致力於促進海西品牌文化發展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品牌文化發展理論和實戰技巧,為我省黨政機關、各企事業單位、企業提供品牌策劃、品牌文化諮詢、品牌規劃設計、品牌管理、品牌認定、品牌論壇、品牌文獻編輯等有關工作,貫徹落實海峽西岸品牌強省戰略,推進福建品牌經濟整體快速發展。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福建省品牌文化發展研究會
英文譯名:Brand Culture Development Seminar Of Fujian
英文縮寫:BCDSF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由福建省各領域從事品牌策劃、品牌文化諮詢、品牌規劃設計、文化傳媒、媒體等企事業單位專業人員和各大高校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促進福建省品牌文化的發展,弘揚我省品牌文化精華,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品牌文化發展理論;團結廣大研究會成員,為推動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促進福建省企業品牌的推廣與發展獻計獻策;引導和促進企業樹立正確、良好的企業品牌文化,評審和獎勵對本行業進步發揮重大作用的科研成果;提高從業機構及人員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培養和儲備行業專業人才,表彰和激勵對本行業進步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或人員,向有關機關、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推薦優秀專業人才。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福建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駐所是:福州市六一北路233號新聞大廈記者樓A5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專家學者開展品牌文化學術研究,樹立更好的品牌文化,增強對外核心競爭力。
(二)在建設海峽品牌文化先行交流活動中,通過項目帶動,發揮海峽西岸的表率作用,促進省內品牌文化交流與合作,弘揚品牌文化,提升福建省企業的品牌文化定位。
(三)以推廣福建省品牌文化及社會效應為重點,推動項目可持續發展,促進品牌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四)針對地方政府、單位、企業等相關行業研究有特色、可持續性發展的民族品牌。
(五)為會員單位進行品牌文化的研究、探討、宣傳,促進會員單位的品牌文化發展。
(六)開展品牌文化理論研究,加強與國內外從事和研究品牌文化發展的企事業單位的聯繫與交往。
(七)編輯、出版商務品牌文化發展研究刊物和音像書籍,建設成立品牌文化專門網站,推廣、宣傳學術科研成果和先進理論,推廣、宣傳品牌文化會員單位、會員企業、城市建設、景點等相關領域。
(八)開辦研究品牌文化發展培訓機構,提供品牌文化發展理論和實戰技能培訓,提高會員整體素質和應對新經濟環境挑戰的能力。
(九)針對市場的需求,策劃組織各類文藝演出活動,促進地方經濟建設與文化底蘊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福建省品牌文化發展研究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和依法登記註冊的各種所有制的商務活動實體或個人,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團體會員。全省各地(市)從事品牌文化行業團體、民營企業、大中專院校社團和企事業單位機構,承認本協會章程,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熱心品牌文化發展研究工作,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品牌文化理論研究水平的企業專業人員及大中專院校教研人員,承認本會章程,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和科研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能夠參加本會活動並努力作出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優先取得本團體編印的有關圖書、資料、刊物、研究成果、市場信息或其他服務的權利;
(三)有優先取得幫助,研究探討品牌文化發展重大理論課題的權利;
(四)有權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項活動和召開的各種會議;
(五)有權監督本團體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有權通過本團體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意見。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本團體給予保護或提供幫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二)向本會提供其團體的組織狀況和各種信息、資料、工作計畫、總結等;
(三)遵守國家政策法令,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需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領導本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負責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選舉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
(五)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和處理本會重大事務;
(六)審批會員;
(七)解釋章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起草處理檔案,搞好本會團體會員上下、左右、內外聯繫和協調工作,加強我省品牌文化研究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的聯繫,保證本會工作正常運轉,做好研究會組織建設、文化建設和檔案資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課題研究經費;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本協會所屬的企事業機構收益及舉辦培訓諮詢服務的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