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和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

2013年1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3〕8號印發《關於做好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和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表彰見義勇為人員、規範表彰獎勵標準、落實優待撫恤政策、保障家庭基本生活、落實醫療保障待遇、優先給予就業援助、提供就學升學照顧、解決家庭住房困難、完善長效工作機制9部分。

基本信息

2013年1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和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和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

閩政辦〔2013〕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和《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精神,進一步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和權益保護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落實。

一、表彰見義勇為人員。全省每年第四季度召開表彰大會,對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給予嘉獎;對事跡特別突出的,由省政府授予“省見義勇為英雄”或“省見義勇為模範”榮譽稱號。各市、縣(區)對見義勇為先進個人進行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單項或多項表彰獎勵,並逐級向上推薦表彰對象。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或相關利益的,由原授予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所獲獎勵及其他相關利益,並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二、規範表彰獎勵標準。縣級以上政府根據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的表現和貢獻,按以下標準給予表彰獎勵:被縣級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範”榮譽稱號的,頒發不低於5000元的獎金;被設區市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範”榮譽稱號的,享受市級勞模待遇,頒發不低於3萬元的獎金;被省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英雄”或“見義勇為模範”榮譽稱號的,享受省級勞模待遇,頒發不低於10萬元的獎金。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根據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的表現和貢獻,按以下標準給予嘉獎:一等獎8萬元、二等獎7萬元、三等獎6萬元。由市、縣(區)政府或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給予嘉獎的,獎金標準由各地確定。表彰獎勵經費在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開支。

三、落實優待撫恤政策。按規定認真落實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撫恤政策、見義勇為傷殘人員的優撫措施。見義勇為犧牲人員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不屬於因公犧牲、視同工傷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與見義勇為基金會(工作協會、促進會)會審後由見義勇為基金會(工作協會、促進會)負責發放,所需資金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縣級財政部門安排。對已落實傷亡撫恤補助政策的,原則上不再另行發放一次性物質獎勵;對仍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可根據其家庭困難程度和傷殘鑑定情況,頒發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具體補助標準由各地制定,所需經費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縣級政府解決。

四、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將集中表彰和日常撫恤慰問相結合,重點救助和慰問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撫恤照顧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家屬,解除見義勇為人員的後顧之憂。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其家庭生活低於此前生活水平的,由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戶口所在地縣級政府採取發放定期生活補助金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補助。

五、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按規定解決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救治及醫療費用問題。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治療期間,其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不變,無固定收入、生活困難的,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縣級政府按照每月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見義勇為傷殘人員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契約。

六、優先給予就業援助。縣級政府人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殘聯等部門,應當組織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但未就業的見義勇為傷殘人員進行培訓,並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優先幫扶其就業;對無生活來源的見義勇為犧牲或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家庭,應當優先幫扶其直系親屬或者具有撫(扶)養關係的親屬就業。

七、提供就學升學照顧。見義勇為犧牲或致殘人員的子女進入公辦幼稚園,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適齡子女、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及其適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在公辦高中及本省地方普通高等學校就讀期間免收學費。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在中職學校就讀的,優先享受國家助學金。對獲得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人員及其子女,在升學中給予加分照顧,具體辦法依照管理許可權由省和設區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八、解決家庭住房困難。優先解決中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的住房困難。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配偶、生前撫(扶)養的其他家屬或者因見義勇為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沒有住房的,當地政府應當為其提供減免租金的租賃用房。

九、完善長效工作機制。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扶持見義勇為基金會等社會公益組織發展。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切實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要嚴格執行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動員社會力量,開展宣傳教育、公益捐助、志願服務等活動,切實幫助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特別是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傷殘人員家庭的實際困難。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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