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榕政辦[2004]87號
發布日期:2004-5-21
執行日期:2004-5-2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琅岐經濟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市教育局、市委編辦、市公安局、市計委、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
市教育局 市委編辦 市公安局 市計委 市財政局 市勞動保障局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為切實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讓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務院辦公廳批轉教育部等六部委《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權利,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推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是各級政府應盡的責任。各級政府要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認真紮實做好這項工作。
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必須堅持“兩個為主”的原則,即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全日制中國小要建立完善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機制,使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受教育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程度達到當地水平。
二、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凡年齡在6至15周歲,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都應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進城務工就業的農民應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因特殊原因需延緩或免予入學的,應由父母向暫住地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經批准可延緩或免予入學。對不按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由暫住地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送子女入學。拒不執行的,按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及社區的作用,做好動員、組織、督促本轄區內農民工子女入學工作。城市各社區要在原來工作內容的基礎上,增加做好農民工子女入學登記工作。各社區要負責將登記情況與各區和縣(市)教育部門溝通,由各區和縣(市)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近入學。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義務教育工作,要加強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工作的領導。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由教育、公安、計畫、財政、編制、勞動、衛生、物價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各職能單位的職責和分工,採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義務教育問題。
四、教育行政部門應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做為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內容,納入教育工作計畫,統籌安排並採取措施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創造條件,合理安排並協調、督促、指導學校做好接受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有條件的學校均應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開綠燈”,凡是有接收能力的學校一律不得拒收農民工子女入學。為了做好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就學有關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成立農民工子女入學協調辦公室,負責登記、安排農民工子女入學,並為農民工子女入學提供各種服務。
五、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共同配合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公安部門要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的有關情況;計畫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計畫;規劃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財政部門要將農民工子女教育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範圍,安排必要的保障經費,生均公用經費必須按當地學生標準進行核算下撥;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數量,合理核定接收學校教職工編制;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使用童工的行為;物價主管部門與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有關收費標準並檢查學校收費情況。
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維護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正當權益,在接受教育、參加團隊組織、評優選先、參與文體等各項活動及實行獎勵處分等方面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
七、流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為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建立專門學籍,進行單列管理。對完成學業的學生應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或證明。學生中途離校的,學校應及時上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立即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
八、各縣(市)區可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相對集中的地區利用布局調整後閒置的中國小校舍,舉辦專門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國小或九年一貫制學校。城市教育費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同時應積極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
九、各級政府應大力鼓勵民辦學校接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加強對以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民辦學校扶持和管理。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比較集中的地區,有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可按照《福州市教育局關於民辦國小辦學的若干意見》及《福州市教育局關於規範民辦國小辦學的補充規定》,在報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舉辦專門招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的民辦學校。對以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辦學條件可酌情放寬,審批辦法可適當從簡,但師資、衛生、安全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對先前已經舉辦但尚未審批的學校,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納入民辦教育管理範疇,積極引導予以規範。要對這類學校進行清理登記,符合標準的要及時審批;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教育行政部門要提出具體意見,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教育行政部門取消不合格學校之前,應妥善安排好在校學生的就學,以確保每一個學生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以接受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督導工作,規範其辦學行為,促進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提高。各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要對這類學校給予關心和幫助,在辦學場所、辦學經費、師資培訓、教育教學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導。對辦學成績顯著的要予以表彰。
十、加強宣傳引導,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將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做為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各種宣傳工具的作用,營造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圍,把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