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

《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經2015年4月30日福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共21條,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

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

(2015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減少菸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

第三條 本市控制吸菸工作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吸菸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吸菸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控制吸菸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定控制吸菸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菸工作;

(三)研究、解決控制吸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相關主管部門開展控制吸菸工作聯合執法;

(五)研究、處理有關控制吸菸工作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控制吸菸工作的監督執法:

(一)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執法;

(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教育機構的監督執法;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共運輸工具及其室內等候場所的監督執法;

(四)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文化、藝術、娛樂場所的監督執法;

(五)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監督執法;

(六)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對旅遊景點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

(七)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商場(店)、超市等零售業場所以及餐飲場所、藥品和醫療器械經營場所的監督執法;

(八)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專業批發市場及農貿市場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

(九)公安機關負責對旅館、賓館、酒店、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場所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執法;

(十)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執法;

(十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園、風景名勝區等相關場所的監督執法;

(十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控制吸菸工作的監督執法。

上述公共場所分屬兩個以上部門監督執法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進行監督執法。

市人民政府根據控制吸菸工作實際需要,可以對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控制吸菸工作的監督執法職責予以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八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一)為孕婦、兒童提供專門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外場所,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場所;

(二)學前教育機構、中國小、少年宮及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場所,其他各類學校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內場所;

(三)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陳列館、展覽館、科技館和文化館(站)等各類公共科教文化場館的室內場所;

(四)商場(店)、超市、專業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及金融、郵政、通訊企業的室內營業場所;

(五)客運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客渡輪等公共運輸工具內;

(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室內公共辦公場所、會議廳(室)、辦事廳、禮(會)堂、食堂、電梯等公共場所;

(七)各類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

(八)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九)藥品、醫療器械經營場所;

(十)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公園的室內場所;

(十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增設的禁止吸菸場所;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

第九條 下列公共場所,可以設定固定的吸菸點,吸菸點以外的室內區域禁止吸菸,沒有設定吸菸點的,屬於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七十五座以上的餐飲場所;

(二)營業性歌舞、遊藝等娛樂場所;

(三)各類酒店、旅館、洗浴場所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

(四)公共運輸工具的室內等候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第十條 公共場所設定的固定吸菸點,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設定明顯標識,放置盛放菸灰、菸蒂等的器具;

(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氣效果;

(四)遠(隔)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逐步增設禁止吸菸的場所。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菸日”集中開展控制吸菸宣傳,並倡導停止售煙、吸菸。

第十三條 全社會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鼓勵創建無吸菸單位。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吸菸有害健康、公共場所控制吸菸的公益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營造無菸環境的意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帶頭控制吸菸,不在公務活動中吸菸。鼓勵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控制吸菸工作。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戒菸門診,為吸菸者提供戒菸諮詢、指導和治療。

第十五條控制吸菸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控制吸菸的管理制度,配備控制吸菸勸導員,做好控制吸菸勸導、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場所的出入口處及其他明顯位置設定禁止吸菸標識,公布舉報、投訴方式;

(三)在禁止吸菸區域不得放置與吸菸有關的器具,不得張貼、懸掛、放置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四)對在禁止吸菸區域吸菸的,予以勸導、制止;對不服從勸導、制止的,勸其離開;對不服從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禁止吸菸區域的吸菸者立即停止吸菸,有權要求控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菸管理職責,對不履行管理職責的,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菸的區域吸菸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二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管理者和經營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管理者和經營者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不聽勸阻且擾亂公共秩序,或者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監督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菸草煙霧危害室內空氣品質,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威脅。福州市重視控煙工作,1996年政府就出台規章,禁止市區公共場所吸菸,對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該規章出台時間較早,無法適應整個控煙形勢發展的要求,已於2007年宣布廢止。因此,為做好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對我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予以引導和規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減少菸草煙霧對環境和公眾身體健康的影響,既符合今年即將在我市召開的第一屆全國青運會的理念,也符合當前國際國內控煙工作的發展趨勢,同時對鞏固文明城市的創建成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的過程

制定本條例是福州市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計畫項目。去年8月,經福州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條例草案提請福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去年10月和今年4月,福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和第二十八次會議分別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二審和三審。期間,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委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衛計委,組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論證,徵求了部分市人大常委會委員、省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以及省市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同時,在《福州日報》和“福州人大”網站上全文刊登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4月29日,福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關於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監管機制

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需要政府統一組織和領導、各部門密切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基於上述考慮,為確保控煙工作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條例第四條、第五條明確各級政府領導公共場所控煙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控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擬定控煙措施和辦法、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控煙工作等。第六條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相應場所控煙工作的監督執法。

(二)關於禁止吸菸場所

從近幾年各地市出台的控煙規定看,禁菸場所的設定範圍在不斷擴大,國內一些城市甚至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雖然這些城市立法步伐比較大,但實踐中法規的執行效果並不理想。為了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條例從我市實際出發,在第八條明確了婦幼醫療衛生機構、中國小校、公共科教文化場館、交通工具、體育場館、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室內公共場所等十二類場所為全面禁止吸菸的場所。第九條明確了中型以上餐館、營業性歌舞遊藝娛樂場所、酒店、旅館、洗浴場所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以及公共運輸工具的室內等候場所等五類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可以設定固定的吸菸點,吸菸點以外的室內區域禁止吸菸,沒有設定吸菸點的,屬於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第十一條規定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逐步增設禁止吸菸的場所。

(三)關於控煙工作的全社會參與機制

控煙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菸日”集中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活動。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控制吸菸工作,參與創建無吸菸單位。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控煙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營造無菸環境的意識。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就全社會參與控煙工作作了規定。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還必須得到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的積極參與和配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控煙管理制度,配備勸導員;對違法違規吸菸的,現場予以制止或勸導;在禁止吸菸區域不得放置與吸菸有關的器具、懸掛張貼附有菸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四)關於法律責任

由於實踐中違法違規吸菸的行為存在不特定性、即時性以及取證困難等特點,為增強監督執法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條例第十七條設定了對在禁止吸菸區域吸菸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適用簡易程式當場收繳二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適用一般程式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違反控煙義務的,條例第十八條區分不同情況設定處罰幅度,強化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條例第二十條對監督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連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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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在超市、公車上、的士內吸菸要罰款了。記者今日從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將於8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婦幼醫療、中國小校、科教文化、公共運輸等12類公共場所內禁止吸菸,違者將處不同程度罰款。

根據條例規定,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包括:為孕婦、兒童提供專門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場所等;學前教育機構、中國小、少年宮及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場所等;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等各類公共科教文化場館的室內場所;商場(店)、超市、專業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及金融、郵政、通訊企業的室內營業場所;客運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客渡輪等公共運輸工具內;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室內公共辦公場所、會議廳(室)、電梯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12類公共場所和營業性場所。

同時,條例還明確了一些公共場所內可以設定固定吸菸點,而在吸菸點外的室內區域仍禁止吸菸。如,使用面積150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所、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飲場所;營業性歌舞、遊藝等娛樂場所;公共運輸工具的室內等候場所等。

如違反條例規定,在禁菸區內吸菸,將責令改正並處2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若控煙場所內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未履行禁菸管理制度,將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若管理者和經營者在控煙場所內吸菸且不服從勸導或制止,將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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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吸菸不僅讓你的文明素質大打折扣,也許以後你還將因此行為受到罰款。昨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福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將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頒布實施。法規規定12類場所全面禁菸,違者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法規規定禁止吸菸的12類公共場所包括:為孕婦、兒童提供專門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外場所,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場所;學前教育機構、中國小、少年宮及青少年活動中心的室內外場所,其他各類學校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內場所;影劇院、音樂廳、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陳列館、展覽館、科技館和文化館(站)等各類公共科教文化場館的室內場所;商場(店)、超市、專業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及金融、郵政、通訊企業的室內營業場所;客運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客渡輪等公共運輸工具內;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室內公共辦公場所、會議廳(室)、辦事廳、禮(會)堂、食堂、電梯等公共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公園的室內場所等。
法規還規定5類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包括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或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飲場所;營業性歌舞、遊藝等娛樂場所;各類酒店、旅館、洗浴場所的室內公共活動區域;公共運輸工具的室內等候場所等。這些場所應設定固定吸菸點,在吸菸點以外的室內區域禁止吸菸。
法規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要求禁菸區的吸菸者立即停止吸菸,有權要求控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菸管理職責,對不履行管理職責的,可向相關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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