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全省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規範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行為,最佳化農村信用環境,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加大對“三農”的信貸支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政府領導、人行推動、涉農部門和金融機構共同參與”的原則,實事求是、循序漸進、務求實效開展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中信用戶的評定範疇包括轄區內的農戶和從事涉農產業的個體經營戶。
第四條本辦法中所稱系統指“雲南省農戶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章 創建條件
第五條建立縣、鄉(鎮)、村級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機構。成立祿勸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並在縣人民銀行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對全縣農村信用評級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督促。由縣人民政府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組織金融等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開展農村信用等級評價和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工作。以行政村為單位,成立農戶信息採集和信用等級評價小組,負責採集本村農戶的信用信息,建立農戶信用信息電子檔案。農戶信息採集和信用等級評價小組由各鄉(鎮)的鄉(鎮)長任組長,各信用社主任為副組長,鄉(鎮)政府相關幹部、信貸員、村兩委幹部以及農戶代表等為小組成員。
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轄區信用戶證書的頒發及信用村、信用鄉(鎮)的認定授牌;鄉(鎮)組織機構負責轄區信用戶的認定及信用村的初評、推薦;村組織機構負責轄區信用戶的初評、推薦。
第六條農戶信用等級。依據信用評價指標和得分情況,有貸款記錄的農戶,70分(含)以上的為“信用戶”。“信用戶”具體又分為:70分(含)—79分為“A級信用戶”;80分(含)—89分為“AA級信用戶”;90分(含)以上為“AAA級信用戶”;無貸款記錄的農戶,首次評價得分50分(含)以上為“信用戶”。
第七條信用戶評定的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家庭和睦、遵紀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18-60歲,有合法及可靠的經濟來源,無不良貸款、債務糾紛;
(二)農戶信用等級評價採用百分制形式。根據家庭自然情況、家庭收入情況、資產負債情況、信用記錄、其他等七個方面指標計算分值,確定其信用等級。
信用等級評價的主要指標及分值標準如下:
(1)家庭自然情況(共10分)
包括學歷、婚姻狀況、年齡、健康狀況、職業。
(2)家庭收入情況(30分)
按家庭人均純收入(家庭總收入/家庭總人數)水平計分。
(3)資產與負債(30分)
按家庭總資產和資產負債率(家庭總負債/家庭總資產)兩項水平計分。
(4)歷史信用狀況(10分)
按已有貸款記錄,但無不良記錄的、沒發生銀行貸款業務的、有銀行貸款逾期的三種情況計分。
(5)信用環境(3分)
按是否為信用村區分。
(6)其他(17分)
包括有無參加保險、創業屬性、村委(組)評價。
(7)減分項(3分)
家庭成員中有負面信息的,如有違法違紀、欠費等。
上述評分根據信息採集記錄由系統自動評分,系統評分達到當地確定的信用戶評定標準。
第八條信用村創建的基本條件
(一)村領導班子團結、誠實守信,關心支持農村金融工作、配合不良貸款的清收,積極宣傳倡導講信用、守信用的社會風尚;
(二)信用戶占全村農戶總數的50%以上,農戶貸款面達到50%,按期歸還貸款農戶數占貸款農戶總數的90%以上,村幹部積極配合清收不良貸款,近兩年農戶不良貸款率按五級分類不高於3%。
第九條信用鄉(鎮)創建的基本條件
(一)鄉鎮領導班子團結、誠實守信,關心支持農村金融工作、協助不良貸款的清收;
(二)創建活動有規劃、辦法及措施;
(三)信用村占所轄行政村總數的40%以上,按期歸還貸款農戶數占貸款農戶總數的90%以上,農戶不良貸款率按五級分類不高於3%。
第三章申報和評定
第十條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評定遵循“自願申報、擇優推薦、考核評選”的原則。
第十一條信用戶評定無需申報,被評定為信用戶的,由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進行命名,並頒發《信用證》,有關金融機構給予貸款綜合授信;
符合信用村評定基本條件的行政村,由村委會向當地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制《信用村評定申報表》,由鄉(鎮)創建組織向縣級創建組織推薦;
信用鄉(鎮)的評定程式,經鄉(鎮)申報,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查,由縣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確認同意後予以命名、授牌。
第十二條審核。各級組織機構按照第五條確定的職責,分別對提出的評定申請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公示。在認定前,信用戶名單應在村委會範圍內公示,信用村名單應在鄉(鎮)範圍內公示,信用鄉(鎮)名單應在全縣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天。
第十四條認定。信用戶由鄉(鎮)組織機構認定,信用村、信用鄉(鎮)由縣級組織機構認定。
第十五條授牌。由縣農村信用體系創建組織機構為信用戶頒發《信用證》,對信用村、信用鄉(鎮)進行授牌。
第十六條摘牌。經重新評定不再具備條件的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由認定機構予以摘牌。
第十七條備案管理。信用村、信用鄉(鎮)在系統中進行記錄。
第四章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各金融部門、涉農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國家涉農貸款扶持政策,對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要制定相應的貸款優惠政策,給予貸款傾斜。對信用農戶要實行“貸款優先、額度放寬、利率優惠、手續簡便”的政策,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簡化貸款手續,減少評估費用,加大小額信用貸款、聯保貸款和專業合作社聯保貸款放款力度;對信用鄉(鎮)、信用村要優先安排農業綜合開發、林下經濟、扶貧等項目貸款,並給予利率優惠。政府和涉農部門要對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優先安排政府貼息資金,支持和鼓勵其加快發展。
第十九條對信用戶的優惠政策
(一)信用戶在核定的貸款額度和授信有效期內,憑《信用證》、有效身份證件,隨時到給予授信的金融機構辦理貸款;
(二)對不同等級的信用戶應給予不同的利率優惠;
(三)對參加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或提供擔保方式的信用戶,應在貸款額度上給予更大的支持。
第二十條對信用村、信用鄉(鎮)的優惠政策
(一)發展特色農業、調整產業結構應優先給予信貸支持,農業綜合開發、扶貧等項目貸款應優先安排並給予利率優惠;
(二)對所轄信用戶,貸款的最高限額應進一步放寬、利率的優惠力度應進一步加大,要求提升信用等級時應優先予以評審、辦理。
(三)對所轄涉農企業或集體經濟組織,應進一步加大信貸扶持力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加強領導協調。各級組織機構應加強對創建工作的領導,及時總結問題、落實措施。人民銀行應加強對創建工作的協調,爭取配套政策及專項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對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實施動態管理。
(一)農戶信用等級評價每三年組織複評。原資信狀況沒有發生變化的,繼續保留信用等級資格。對農戶資信狀況發生變化的,由各農戶信用等級評價小組視具體情況變更其信用等級,並在《信用證》上作相應的變更記錄。同時,由當地人民銀行在農戶徵信系統中及時進行信用信息更新。
(二)信用村、信用鄉(鎮)每三年進行複評,如出現逾期貸款農戶比例、不良貸款率、農貸覆蓋面、信用戶或信用村占比等指標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按原評定程式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予以撤銷。
(三)信用戶、信用村(鄉鎮)評定後,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或指標不達標情況的,取消原評價結果,予以摘牌並取消優惠政策。人民銀行負責對金融機構創建工作的現場、非現場檢查及考核。
第二十三條加強信息維護。人民銀行應推動建立以金融機構為主的信息採集更新機制,確保系統中農戶信用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二十四條加強成果套用。人民銀行應引導金融機構套用系統信息和創建成果,加大對“三農”的信貸支持。金融機構應落實對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的信貸優惠政策。
第六章獎勵與罰則
第二十五條獎勵。對創建工作取得實效的金融機構,在支農再貸款、融資規模、存款準備金率等貨幣政策工具運用方面應予以優先支持。
第二十六條罰則。對工作不力、成效不明顯的金融機構,應在金融服務、信貸政策支持等方面予以約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昆明市中心支行祿勸縣支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各鄉鎮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轄區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