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一、本書所進行的比較是在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之間進行的。所涉及的票據法律主要是德國、日本、法國、中國(包括大陸、台灣、澳門、香港)、英國、美國的票據法和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支票統一法公約》。二、本書所稱《美國票據法》,即指1952年《美國統一商法典——商業票據(第三編)》。所稱《德國票據法》,即指1933年的《德國票據法》;《德國支票法》,即指1933年的《德國支票法》。所稱《日本票據法》,即指1934年的《日本匯票本票法》;《日本支票法》,即指1934年的《日本支票法》。所稱《法國票據法》,即指規定在《法國商法典》中於1935年修訂的第八編匯票和本票;《法國支票法》,即指1935年的《法國支票法》。所稱《香港票據條例》,即指1935年的《香港票據條例》。所稱《澳門票據法》,即指1995年頒布的《澳門商法典——債權證券(第四卷)》中的內容。所稱“台灣票據法”,即指1986年修正的“台灣票據法”。所稱我國《票據法》,即指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所稱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即指1930年6月7日訂於日內瓦,193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所稱日內瓦《支票統一法公約》,即指1931年3月19日訂於日內瓦,1934年1月1日生效的日內瓦《支票統一法公約》。
三、本書中引用的德、日、法、英、美票據法和日內瓦兩公約若沒有特別註明,基本上是參考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由余振龍、姚念慈主編,上海社會科學法學研究所編譯室編譯的《國外票據法》。香港票據條例和澳門票據法的資料來源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由馬原主編的《票據法分解適用集成》附錄部分。澳門票據法的資料還來源於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的由趙秉志總編的《澳門商法典》。“台灣票據法”的資料來源於中國金融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由劉定華主編的《票據法簡論》附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