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社會知覺的概念是美國心理學家J.布魯納於1947年在知覺研究中採用的,用來指知覺的社會決定性,即知覺不僅僅決定於客體本身,也決定於主體的目的、態度、價值觀和過去經驗。這種用法與社會心理學中的用法有所不同。在社會心理學中,社會知覺主要用來表示對人、對己和對社會群體的知覺。
蘇聯社會心理學家Α.Α.包達列夫認為,人際知覺過程具有兩個層次,表現為反映社會現實的兩個水平,即感知水平和邏輯水平。前者指形成關於某人外貌的形象,如外表、衣著、表情等。後者指在感知基礎上對該人個性特點的推論。蘇聯的研究查明,在感知水平上對人知覺和對物知覺也有所不同,如人面辨認閾限低於物體辨認閾限。
F.海德在其《人際關係心理學》一書中指出對人知覺和對物知覺的3個差別:①人能體驗其內部生活,而物不能。每個人都體驗到其思想和感情,認為別人也是如此。②物不被認為是其自身活動的原因,而人則往往被認為是第一原因。責任感就意味著個人的行動有其內部原因,而不只是對環境力的反應。③人可以有意識地操縱和利用知覺者,而物則不能。對人知覺的目的就是使觀察者預測作為刺激之人的可能的行動,以便預先計畫自己的行動。
範圍
他人表情

2、身段表情 即姿勢和體態,它可顯示個體的情緒狀態。其中雙手姿勢是較為敏感的。
3、言語表情 它不是指說話的內容,而是指說話時的音量、語調、節奏等特徵。人們通過言語表情判斷他人的情緒狀態,其準確性往往與通過面部表情的判斷一樣。
他人人格
指個體對他人的看法,對他人的印象。個體將他人許多有意義的特徵進行比較、概括與綜合,形成一種總的印象。但這些特徵的重要性不一樣,有些處於知覺中心,有些則處於知覺的邊緣。許多研究發現,熱情還是冷漠在對他人人格知覺中,處於中心位置是中心特徵;而文雅還是粗魯則被認為是邊緣特徵。
人際關係
包括自他關係認知,即自己與他人的關係和他他關係的認知,即他人與他人的關係。
行為原因
包括對自己行為原因的認知和對他人行為原因的認知,這個領域叫歸因。
影響因素

2、動機興趣:由於動機和興趣不同,個體選擇認知對象會有所不同。個體往往把他不感興趣的事情排除掉,集中於他感興趣的;同理,符合認知者動機,能滿足其需要的事物往往成為認知對象與注意的中心。
3、情緒:處於積極情緒狀態下的認知者傾向於給他人賦予積極品質,用積極的“目光”知覺他人;反之則用消極“目光”去知覺他人。特徵
1、選擇性。選擇過程一方面與刺激物本身的物理強度有關,更主要的取決於刺激物本身的性質、意義和社會價值的大小,特別是刺激物與人的直接利益關係。
2、情緒性。社會知覺過程中伴有一定的情緒體驗。情緒反應強烈時,不可避免地要影響人的行為甚至動機。
3、控制性。指人對自己的社會知覺的情緒反應和情緒影響有一定的控制力,對自己社會知覺的定向選擇性也有一定的控制力。
分類
(一)對他人的知覺
知覺對象的外部特徵—儀表、風度、言談舉止和各種外部表現
知覺對象的性格特徵
知覺者的認知結構—認知者個人的觀點、態度、需要、動機、經驗、思維方式、認知判斷能力
(二)人際知覺(認識自己與他人的關係以及他人與他人的關係)
(三)自我知覺
對物質自我的知覺:對自己的顏容、體態、健康、裝飾打扮關注和追求。
對精神自我的知覺:對自己的智力、個性、道德、思想政治水平的認識。
對社會自我的知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作用、自我的社會價值和相應的名譽的認知。
(四)角色知覺:是對某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認知與判斷,以及對有關角色行為的社會標準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