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內容: 社會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往來業務收入和其他收入。
1、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納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收入。
1)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是由交費單位和交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單位繳納的部分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提取,其中一部分計入統籌基金中,一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交費基數, 其繳納比例不超過本人繳納基數的8%,且以60%為繳費基數;高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為繳費基數。
2)失業保險費收入是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企業按照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的2%計提失業保險基金, 個人按照1%的標準計提。全部收入計入統籌基金收入中。
3)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單位的繳費率一般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 職工個人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 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一般為繳費單位所繳費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企業可根據其自身經濟狀況為職工建立補充性醫療保險,職工也可根據其經濟能力和身體狀況建立個人儲蓄性醫療保險,這兩部分收入全部計入職工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社會保險費時的處理有兩種:其一是不設定“收入戶存款”科目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社會保險費收入”科目。其二是設定“收入戶存款”科目借記“收入戶存款”,貸記“社會保險費收入”科目。
2、財政補貼收入是指收到的國家財政部門給予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補貼。按照有關規定,當社會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經過申請,國家財政部門才能給予補貼,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明確國家財政究竟是對哪一項社會保險基金給予的補貼,從而初步掌握該項基金的收支狀況。在收到財政補貼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貸記“財政補貼收入”科目。
3、轉移收入是指被保險人由異地調往本地工作而轉入的個人賬戶基金。由於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基金在統籌範圍內是統一調劑使用的,因此當某一職工在同一統籌地區內調動工作時,其個人賬戶不變換。但是,當跨統籌地區調動時,要將該職工社會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內全部儲存額全額轉出,由調出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調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由調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賬戶。當企業職工在統籌範圍內調動時,不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轉移,所以會計上不作賬務處理,但當跨統籌地區調動時,需作賬務處理。隨異地保險對象調入本地而由異地約辦機構轉入的收入,借記“收入戶存款”或“財政專戶存款”,貸記“轉移收入”科目。
4、往來業務收入主要核算經辦機構與上、下級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形成的社會保險基金的增加,收到上級經辦機構下撥和下級機構上解的社會保險基金,借記“收入戶存款”或“財政專戶存款”,貸記“往來業務收入”科目。
5、其他收入主要是企業由於拖欠繳納社會保障費而繳納的滯納金收入和罰款收入,借記“收入戶存款”或“財政專戶存款”,貸記“其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