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材料
水泥
水泥是砂漿的主要膠凝材料,常用的水泥品種有普通水泥、礦渣水泥、火山灰水泥、粉煤灰水泥和複合水泥等,具有可根據設計要求、砌築部位及所處的環境條件選擇適宜的水泥品種。選擇中低強的水泥即能滿足要求。水泥砂漿採用的水泥,其強度等級不宜大於32.5級;水泥混合砂漿採用的水泥,其強度等級不宜大於42.5級。如果水泥強度等級過高,則可加些混合材料。對於一些特殊用途,如配置構件的接頭、接縫或用於結構加固、修補裂縫,應採用膨脹水泥。
膠凝材料
用於砌築砂漿的膠凝材料有水泥和石灰。
水泥品種的選擇與混凝土相同。水泥標號應為砂漿強度等級的4-5倍,水泥標號過高,將 使水泥用量不足而導致保水性不良。石灰膏和熟石灰不僅是作為膠凝材料,更主要的是使砂漿具有良好的保水性。
細骨料
細骨料主要是天然砂,所配製的砂漿稱為普通砂漿。砂中黏土含量應不大於5%;強度等級小於m2.5時,黏土含量應不大於10%。砂的最大粒徑應小於砂漿厚度的1/4-1/5,一般不大於2.5毫米。作為溝縫和抹面用的砂漿,最大粒徑不超過1.25毫米,砂的粗細程度對水泥用量、和易性、強度和收縮性影響很大。
拌合用水
砂漿拌合用水與混凝土拌合水的要求相同,應選用無有害雜質的潔淨水來拌制砂漿。
性質
1.和易性
2.砂漿的強度
3.砂漿的黏結力
選擇
基本要求
1.砂漿拌合物的和易性應滿足施工要求,且新拌砂漿體積密度:水泥砂漿不應小於1900千克/立方米;混合砂漿不應小於1800千克/立方米。砌築沙漿的配合比一般查施工手冊或根據經驗而定。
2.砌築砂漿的強度、耐久性應滿足設計要求;
3.經濟上應合理,水泥及摻合料的用量應較少。
砌築砂漿配合比設計
1.水泥混合砂漿配合比計算
強度等級 | 強度標準差σ(MPa) | k | ||||||
施工水平 | M5 | M7.5 | M10 | M15 | M20 | M25 | M30 | |
優良 | 1.00 | 1.50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1.15 |
一般 | 1.25 | 1.88 | 2.50 | 3.75 | 5.00 | 6.25 | 7.50 | 1.20 |
較差 | 1.50 | 2.25 | 3.00 | 4.50 | 6.00 | 7.50 | 9.00 | 1.25 |
2.水泥砂漿配合比選用
強度等級 | 水泥 | 砂 | 用水量 |
M5 | 200~230 | 砂的堆積密度值 | 270~330 |
M7.5 | 230~260 | ||
M10 | 260~290 | ||
M15 | 290~330 | ||
M20 | 340~400 | ||
M25 | 360~410 | ||
M30 | 430~480 |
3.配合比試配、調整與確定
試配時應採用工程中實際使用的材料。水泥砂漿、混合砂漿攪拌時間≮120s;摻加粉煤灰或外加劑的砂漿,攪拌時間≮180s。按計算配合比進行試拌,測定拌合物的沉入度和分層度,若不能滿足要求,則應調整材料用量,直到符合要求為止;由此得到的即為基準配合比。
檢驗砂漿強度時至少應採取三個不同的配合比,其中一個為基準配合比,另外兩個配合比的水泥用量比基準配合比分別增加和減少10%,在保證沉入度、分層度合格的條件下,可將用水量或摻合料用量作相應調整。三組配合比分別為成型、養護、測定28d砂漿強度,由此確定符合試配強度要求的且水泥用量最低的配合比作為砂漿配合比。
砂漿配合比確定後,當原材料有變更時,其配合比必須重新通過試驗確定。
性能指標
包括砂漿的配合比、砂漿的稠度、砂漿的保水性、砂漿的分層度和砂漿的強度等級。 砂漿配合比——指根據砂漿強度等級及其他性能要求而確定砂漿的各組成材料之間的比例。以重量比或體積比表示。 砂漿稠度——指在自重或施加外力下,新拌制砂漿的流動性能。以標準的圓錐體自由落入砂漿中的沉入深度表示。 砂漿保水性——指在存放、運輸和使用過程中,新拌制砂漿保持各層砂漿中水分均勻一致的能力,以砂漿分層度來衡量。 砂漿分層度——指新拌制砂漿的稠度與同批砂漿靜態存放達規定時間後所測得下層砂漿稠度的差值。 砂漿的強度等級——指用標準試件(70.7×70.7×70.7mm的立方體)一組 3 塊,用標準方法養護28天,用標準方法測定其抗壓強度的平均值(MPa)。砌築砂漿按抗壓強度可分為M30、M25、M20、M15、M10、M7.5、M5.0。砂漿的強度除受砂漿本身的組成材料及配比影響外,還與砌築基層的吸水性能有關。
拌制使用
砌築砂漿應採用砂漿攪拌機進行拌制。砂漿攪拌機可選用活門卸料式、傾翻卸料式或立式,其出料容量常用200L 。
攪拌時間從投料完成算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不得小於2分鐘。
2、水泥粉煤灰砂漿和摻用外加劑的砂漿,不得小於3分鐘。
3、摻用有機塑化劑的砂漿,應為3-5分鐘。
拌制水泥砂漿,應先將砂與水泥乾拌均勻,再加水拌合均勻。
拌制水泥混合砂漿,應先將砂與水泥乾拌均勻,再加摻加料(石灰膏、黏土膏)和水拌合均勻。
摻用外加劑時,應先將外加劑按規定濃度溶於水中,在拌合水投入時投入外加劑溶液,外加劑不得直接投入拌制的砂漿中。
砂漿拌成後和使用時,均應盛入貯灰器中。如灰漿出現泌水現象,應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必須分別在拌成後3小時和4小時內使用完畢;當施工期間最高氣溫超過30度時,必須分別在拌成後2小時和3小時內使用完畢。對摻用緩凝劑的砂漿,其使用時間可根據具體情況延長。
驗收
砌築砂漿試塊強度驗收時,其強度合格標準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平均值必須大於或等於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同一驗收批砂漿試塊抗壓強度的最小一組平均值必須大於或等於設計強度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的0.75倍。
注意:①砌築砂漿的驗收批,同一類型、強度等級的砂漿試塊應不少於3組,當同一驗收批只有一組試塊時,該組試塊抗壓強度的平均值必須大於或等於設計強度等級所對應的立方體抗壓強度。②砂漿強度應以標準養護,齡期28天的試塊抗壓試驗結構為準。
抽樣數量:每一檢驗批且不超過250m3砌體的各種類型及其強度等級的砌築砂漿,每台攪拌機應至少抽檢一次。
檢驗方法:在砂漿攪拌機出料口取樣製作砂漿試塊(同盤砂漿只應製作一組試塊),最後檢查試塊強度實驗報告單。
當施工中或驗收時出現以下情況,可採用現場檢驗方法對砂漿和砌體強度進行原位檢測或取樣檢測,並判定其強度:
①砂漿試塊缺乏代表性或試塊數量不足;
②對砂漿試塊的實驗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
③砂漿試塊的試驗結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