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郵政通信安全、暢通,加強郵政通信市場管理,提高郵政通信質量和服務水平,促進郵政通信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通信事業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通信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通信的合法權益。
郵政企業應當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實施現代化管理。
第四條 石家莊市郵政局是本市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郵政通信行業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政、市容環衛、技術監督、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開展郵政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保證郵政通信安全、暢通,保護郵政通信設施,是一切單位和公民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在郵政通信事業的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和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通信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城市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郵政通信專業規劃,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通信行業標準設定郵政通信服務機構,建設郵政通信設施。
第八條 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將郵政通信用房作為公共建築配套設施納入城市舊區改造和新區開發的規劃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郵政通信用房,並按建築成本價售予郵政通信主管部門安排使用。
郵政通信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建設、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通知郵政通信主管部門參加規劃、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
第九條 城市居民住宅應當設定信報箱,設計標準按照國家標準或者通信行業標準執行,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已設定收發室的除外,未將信報箱列入設計圖紙的,城市規劃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未依照前款規定設定信報箱的,由產權人或者物業管理部門負責在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設。已設定收發室的城市居民住宅除外。
第十條 編制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時,應當包含郵政通信設施設定的內容。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十一條 對具備法定通郵條件的用戶,郵政企業應當在用戶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並繳納通郵登記費後的三十日內予以通郵。
對尚不具備通郵條件的,郵政企業可以將郵件投遞至用戶指定的已通郵的郵件代收點或者用戶租用的郵政信箱。
用戶不具備通郵條件,又未依照前款規定與郵政企業商定妥投方式的,郵政企業可以按照地址不詳、無法投遞退回寄件人; 無法退回寄件人的,作為無著郵件處理。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戶的要求與用戶簽訂協定,約定投遞位置和方式,提供不列延伸投遞服務:
(一)包裹專送;
(二)印刷品專送;
(三)單位郵件分投;
(四)上樓投遞;
(五)農村用戶直投;
(六)其他投遞方式。
享受延伸投遞服務的用戶,應當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服務費。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明顯的部位公布營業時間、經營業務和資費標準。 郵政信筒(箱)應當標明開筒(箱)的頻次和時間。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間和投遞範圍投遞郵件。
郵政企業辦理郵政通信業務,應當執行統一的資費標準,不得亂收費。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撕揭郵票、貪污、冒領用戶款項:
(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
(三)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通信業務;
(四)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政通信服務;
(五)擅自改變郵政通信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六)強迫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通信業務;
(七)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八)其他違反郵政通信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設定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受理用戶舉報或者投訴,接受社會對郵政通信服務質量的監督。
郵政企業應當在接到用戶舉報或者設訴後三日內,將處理情況答覆用戶。
第十六條 發生郵發報刊丟失的,用戶可以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在接到用戶查詢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答覆。 屬於郵政企業過錯造成郵發報刊丟失的,郵政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投或者賠償。
第十七條 用戶交寄的信函、明信片沒有正確書寫郵政編碼,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通信行業標準信封明信片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已投入郵政信筒(箱)的,由郵政企業退給寄件人; 無法退回寄件人的,作為無著郵件處理。
第十八條 用戶變更名稱、通郵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前十日通知郵政企業;變更後的住址不具備通郵條件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在樓房地面層或者大院總出入口處設定收發室;兩個以上單位使用同一通郵地址的,應當設定聯合收發室,並使用統一規格的收發章。
城市居民住宅不設定信報箱的,應當在樓房地面層或者大院總出入口處設定收發室。
村莊、集鎮應當在村民委員會所在地或者經郵政企業同意的其他地點設定收發室或者代收點。
第二十條 通郵單位收發人員接收給據郵件時,應當點核無誤,並在相關單式蓋章簽收。
由於收發人員的過錯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者郵政匯款被冒領的,通郵單位應當先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然後由通郵單位向有過錯的收發人員追償。
第二十一條 地名管理部門設定的街道名稱牌、單位門牌、應當附印郵政編碼。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根據城市規劃和社會需要設定的郵政報刊亭、郵亭、郵政信筒(箱)、閱報櫥窗、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市容管理費等有關費用。
郵件運輸投遞專用車輛在通過收費的公路、橋樑時,免交車輛通行費等有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污損、破壞郵亭、郵政報刊亭、郵政信筒(箱)、信報箱、郵政編碼牌;
(二)私開郵政信筒(箱),或者向郵政信筒(箱)內塞投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
(三)在郵政通信服務機構門前通道或者郵亭、郵政報刊亭、郵政信筒(箱)、信報箱等周圍設攤、堆物、停放非用郵車輛等,妨礙郵政通信工作正常進行;
(四)偽造或者冒用郵政專用標誌、郵政專用名稱、郵政標誌服或者郵政日戳等郵政專用品;
(五)偽造郵資憑證,未經許可偽印郵票圖案或者印製帶有“中國郵政”字樣有明信片;
(六)偽造用於郵政通信業務的其他有價證券(卡);
(七)其他違反郵政通信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郵政通信市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外,下列郵政通信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
(二)普通郵票的銷售和集郵品的製作;
(三) 郵政編碼簿(圖集)和其他形式的郵政編碼資料的編印、發行;
(四)用於郵政通信業務的其他有價證券(卡)的發行、銷售。
(五)郵發報刊的征訂、發行。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郵政企業專營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或者普通郵票和銷售業務,應當報經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批准。 代辦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郵政通信主管部門允許開辦代辦業務的批准檔案後,方可與郵政企業簽讓代辦協定。
第二十六條 非郵政企業使用郵政通信網路經營速遞業務的,應當與郵政企業簽訂協定,併到郵政通信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經營集郵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辦理經營許可證,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第二十八條 生產郵政通信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郵包封裝盒和信報箱的企業,應當到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辦理生產監製證書。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未經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監製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通信行業標準的信封、明信片,郵包封裝盒和信報箱。
第二十九條 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通信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銷售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流通的郵票和集郵品;
(二)低於面值銷售郵票或者在新郵發行期內高於面值銷售郵票;
(三)違反國務院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的規定提前出售郵票和集郵品;
(四)銷售非郵政企業製作的集郵品;
(五)經營郵票和集郵品的進出口業務;
(六)偽造、冒用、轉讓、轉借、塗改批准檔案、監製證書或者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通信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郵政通信法律、法規,接受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三十一條 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通信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業管理,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郵政通信行政執法人員。
郵政通信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熟悉郵政通信法律、法規,掌握郵政通信業務知識,公正廉潔、秉公執法。
郵政通信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進入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查閱資料,收集和依法登記保存證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並由責任單位承擔郵政企業為解決用戶通郵採取的臨時措施所需費用;逾期不補建的,處以補建費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配套建設郵政通信設施;
(二)城市居民住宅未按規定設定信報箱或者收發室。
第三十三條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七)項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沒收有關物品,並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擅自經營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業務的,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將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將收寄的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和收取的資費退給寄件人,並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擅自經營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郵政通信專營業務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每逾期一日,處五百元罰款,並通知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其交寄物品。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經營集郵業務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銷售未經監製的信封、明信片、郵包封裝盒、信報箱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通信行業標準信封、明信片、郵包封裝盒、信報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程式撤消監製證書。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規定程式撤銷批准檔案、監製證書、吊銷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依照規定程式撤銷批准檔案、監製證書,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妨礙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郵政通信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複議或者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是:
(一)信報箱,是指用戶依照規定設定的接收郵件的設施,包括單元式信報箱和信報箱間、群、亭。
(二)信函,是指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載體。 具體內容包括:書信、各類檔案、各類單據、證件、各類通知、有價證券。
(三)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像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載體。具體內容包括:印有“內部”字樣的書籍、報刊、資料,具有通信內容的音像製品、計算機信息媒體,國務院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1997年8月28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2004年8月27日石家莊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相關條款的決定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郵政通信安全、暢通,加強郵政通信市場管理,提高郵政通信質量和服務水平,促進郵政通信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通信事業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通信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政通信的合法權益。
郵政企業應當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實施現代化管理。
第四條石家莊市郵政局是本市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郵政通信行業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政、市容環衛、技術監督、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開展郵政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保證郵政通信安全、暢通,保護郵政通信設施,是一切單位和公民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對在郵政通信事業的建設和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和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通信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城市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郵政通信專業規劃,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通信行業標準設定郵政通信服務機構,建設郵政通信設施。
第八條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將郵政通信用房作為公共建築配套設施納入城市舊區改造和新區開發的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郵政通信用房,並按建築成本價售予郵政通信主管部門安排使用。
郵政通信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建設、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通知郵政通信主管部門參加規劃、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
第九條城市居民住宅應當設定信報箱,設計標準按照國家標準或者通信行業標準執行,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已設定收發室的除外,未將信報箱列入設計圖紙的,城市規劃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未依照前款規定設定信報箱的,由產權人或者物業管理部門負責在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設。已設定收發室的城市居民住宅除外。
第十條編制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時,應當包含郵政通信設施設定的內容。
第三章服務與保障
第十一條對具備法定通郵條件的用戶,郵政企業應當在用戶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並繳納通郵登記費後的三十日內予以通郵。
對尚不具備通郵條件的,郵政企業可以將郵件投遞至用戶指定的已通郵的郵件代收點或者用戶租用的郵政信箱。
用戶不具備通郵條件,又未依照前款規定與郵政企業商定妥投方式的,郵政企業可以按照地址不詳、無法投遞退回寄件人。
無法退回寄件人的,作為無著郵件處理。
第十二條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戶的要求與用戶簽訂協定,約定投遞位置和方式,提供不列延伸投遞服務:
(一)包裹專送;
(二)印刷品專送;
(三)單位郵件分投;
(四)上樓投遞;
(五)農村用戶直投;
(六)其他投遞方式。
享受延伸投遞服務的用戶,應當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服務費。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明顯的部位公布營業時間、經營業務和資費標準。郵政信筒(箱)應當標明開筒(箱)的頻次和時間。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間和投遞範圍投遞郵件。
郵政企業辦理郵政通信業務,應當執行統一的資費標準,不得亂收費。
第十四條郵政企業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撕揭郵票、貪污、冒領用戶款項;
(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
(三)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通信業務;
(四)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政通信服務;
(五)擅自改變郵政通信業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六)強迫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通信業務;
(七)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八)其他違反郵政通信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郵政企業應當設定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受理用戶舉報或者投訴,接受社會對郵政通信服務質量的監督。
郵政企業應當在接到用戶舉報或者投訴後三日內,將處理情況答覆用戶。
第十六條發生郵發報刊丟失的,用戶可以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在接到用戶查詢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答覆。屬於郵政企業過錯造成郵發報刊丟失的,郵政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投或者賠償。
第十七條用戶交寄的信函、明信片沒有正確書寫郵政編碼,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通信行業標準信封明信片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已投入郵政信筒(箱)的,由郵政企業退給寄件人;無法退回寄件人的,作為無著郵件處理。
第十八條用戶變更名稱、通郵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前十日通知郵政企業;變更後的住址不具備通郵條件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在樓房地面層或者大院總出入口處設定收發室;兩個以上單位使用同一通郵地址的,應當設定聯合收發室,並使用統一規格的收發章。
城市居民住宅不設定信報箱的,應當在樓房地面層或者大院總出入口處設定收發室。
村莊、集鎮應當在村民委員會所在地或者經郵政企業同意的其他地點設定收發室或者代收點。
第二十條通郵單位收發人員接收給據郵件時,應當點核無誤,並在相關單式蓋章簽收。
由於收發人員的過錯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者郵政匯款被冒領的,通郵單位應當先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然後由通郵單位向有過錯的收發人員追償。
第二十一條地名管理部門設定的街道名稱牌、單位門牌、應當附印郵政編碼。
第二十二條郵政企業根據城市規劃和社會需要設定的郵政報刊亭、郵亭、郵政信筒(箱)、閱報櫥窗、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市容管理費等有關費用。
郵件運輸投遞專用車輛在通過收費的公路、橋樑時,免交車輛通行費等有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污損、破壞郵亭、郵政報刊亭、郵政信筒(箱)、信報箱、郵政編碼牌;
(二)私開郵政信筒(箱),或者向郵政信筒(箱)內塞投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
(三)在郵政通信服務機構門前通道或者郵亭、郵政報刊亭、郵政信筒(箱)、信報箱等周圍設攤、堆物、停放非用郵車輛等,妨礙郵政通信工作正常進行;
(四)偽造或者冒用郵政專用標誌、郵政專用名稱、郵政標誌服或者郵政日戳等郵政專用品;
(五)偽造郵資憑證,未經許可偽印郵票圖案或者印製帶有“中國郵政”字樣有明信片;
(六)偽造用於郵政通信業務的其他有價證券(卡);
(七)其他違反郵政通信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郵政通信市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外,下列郵政通信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
(二)普通郵票的銷售和集郵品的製作;
(三)郵政編碼簿(圖集)和其他形式的郵政編碼資料的編印、發行;
(四)用於郵政通信業務的其他有價證券(卡)的發行、銷售;
(五)郵發報刊的征訂、發行;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郵政企業專營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五條郵政企業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或者普通郵票和銷售業務,應當報經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批准。代辦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郵政通信主管部門允許開辦代辦業務的批准檔案後,方可與郵政企業簽讓代辦協定。
第二十六條非郵政企業使用郵政通信網路經營速遞業務的,應當與郵政企業簽訂協定,併到郵政通信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經營集郵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第二十八條生產郵政通信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郵包封裝盒和信報箱的企業,應當到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辦理生產監製證書。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未經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監製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通信行業標準的信封、明信片,郵包封裝盒和信報箱。
第二十九條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通信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銷售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禁止流通的郵票和集郵品;
(二)低於面值銷售郵票或者在新郵發行期內高於面值銷售郵票;
(三)違反國務院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的規定提前出售郵票和集郵品;
(四)銷售非郵政企業製作的集郵品;
(五)經營郵票和集郵品的進出口業務;
(六)偽造、冒用、轉讓、轉借、塗改批准檔案、監製證書或者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通信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郵政通信法律、法規,接受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三十一條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通信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業管理,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郵政通信行政執法人員。
郵政通信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熟悉郵政通信法律、法規,掌握郵政通信業務知識,公正廉潔、秉公執法。
郵政通信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進入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查閱資料,收集和依法登記保存證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並由責任單位承擔郵政企業為解決用戶通郵採取的臨時措施所需費用;逾期不補建的,處以補建費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配套建設郵政通信設施;
(二)城市居民住宅未按規定設定信報箱或者收發室。
第三十三條郵政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七)項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沒收有關物品,並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擅自經營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業務的,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將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將收寄的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和收取的資費退給寄件人,並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擅自經營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郵政通信專營業務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每逾期一日,處五百元罰款,並通知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其交寄物品。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經營集郵業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或郵政通信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並沒收有關物品。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銷售未經監製的信封、明信片、郵包封裝盒、信報箱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通信行業標準信封、明信片、郵包封裝盒、信報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程式撤消監製證書。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規定程式撤銷批准檔案、監製證書、吊銷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依照規定程式撤銷批准檔案、監製證書,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妨礙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郵政通信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複議或者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是:
(一)信報箱,是指用戶依照規定設定的接收郵件的設施,包括單元式信報箱和信報箱間、群、亭。
(二)信函,是指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載體。具體內容包括:書信、各類檔案、各類單據、證件、各類通知、有價證券。
(三)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像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載體。具體內容包括:印有“內部”字樣的書籍、報刊、資料,具有通信內容的音像製品、計算機信息媒體,國務院郵政通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