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報廢處置實施細則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7〕1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報廢 處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報廢處置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5日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報廢處置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取水井安全管理,規範取水井報廢處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報廢處置辦法》《機井技術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取水井是指全市範圍內正在使用、暫時停用和已經廢棄的農業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

第三條取水井安全管理應遵循政府主導、權責一致、安全第一、分類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政府應加強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實管理經費並列入縣級財政年度預算,加強宣傳教育,依法查處破壞取水井安全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取水井的所有者為取水井安全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負責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

使用財政資金開鑿的取水井,由縣級或鄉級實施單位負責明確所有權及責任人;使用個人、集體、企業、專業合作社等社會資金開鑿或其他所有權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會商有關村(居)委會,明確所有權及責任人;經查找無法明確責任人的,按無主取水井處理。

第六條取水井所在地村(居)委會應將下列取水井信息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定後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產權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時間、井徑、井深、井管材質、濾水管長度及位置、配套水泵型號、配電線路及設備、監控設備,井台、井蓋、井房、防護設施、警示標識情況等。

第七條責任人應採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

(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應設定井台、井蓋、防護設施及警示標識,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二)暫時停用的取水井應進行封存,重新啟用需報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已報廢取水井或鑿井過程中產生的廢井應按本細則規定進行處置。

第八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責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對取水井信息實時更新,實行動態管理,並定期進行巡查。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取水井應予以報廢:

(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無法取水的或乾涸的;

(二)因地下水水質發生變化,水質已嚴重超過《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等相關標準且無法通過修復進行改善的;

(三)因井管歪斜、彎曲,井管破裂、錯口、脫節,濾水管發生物理或化學原因堵塞,機井淤淀等原因發生的受損,導致無法修復或修復價值較低的;

(四)無主取水井;

(五)其他原因需要報廢的。

第十條責任人應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報廢申請,村(居)委會應在接到申請10日內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接到申請5日內審核後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無主取水井由所在村(居)委會向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報廢申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接到申請5日內審核後報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報廢申請15日內採取現場調查等方式作出認定結論,對符合報廢條件的取水井應確定處置方式。

責任人應按照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處置方式,7日內選擇專業施工隊進行處置。無主取水井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村(居)委會負責處置。

第十一條報廢取水井處置應採取以下方法:

(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報廢的取水井,採用封閉或填埋的方法;

(二)因地下水水質發生變化或因受損無法修復而報廢的取水井,應採用填埋的方法;對污水不易通過取水井滲入地下,且為單一含水層的,也可採用封閉的方法;

(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實,恢復地貌。

第十二條責任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委會報廢取水井處置前,應對井口和取水井周圍進行必要的清理,機泵、輸變電設備、監控設備及井台、井房、出水池、防護設施等,應及時拆除並移離現場或妥善處置;對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進行割除,割除深度應根據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確定。

第十三條報廢取水井處置應採取以下技術措施:

(一)採用填埋方法的,應選用天然、無雜質和高塑性粘土,處置材料壓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時,在割除井管後,應填入當地土夯實至與地面齊平,並恢復地貌;

(二)採用封閉方法的,應檢查井壁強度,必要時採取防止井壁坍塌的加固措施,加設井蓋,井蓋應堅固、嚴密,覆土厚度不應低於當地凍土層厚度,且不得低於1米。

報廢取水井處置後,應確保地面堅固、密實。

第十四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監督責任人按照要求處置報廢取水井,並在處置完畢後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達到處置標準的,將處置結果納入取水井管理台賬;對未達到處置標準的,要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責任人、村(居)委會限期整改,並重新驗收。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市政府辦公廳解釋,具體工作由市水務局承擔。各縣(市)、區應依據本實施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本細則於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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