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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人社字〔2014〕74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若干意見》(冀辦發〔2014〕16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和支持全民創業的若干政策》(石政辦發〔2014〕9號)等檔案精神,現將《石家莊市創業實訓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石家莊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監督管理辦法》、《石家莊市創業項目徵集推介管理辦法》、《石家莊市創辦小微型企業租金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相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望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要加快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為落實省委、省政府兩辦《關於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若干意見》提出的“依託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中小企業輔導基地、高校創業孵化園、大學科技園區和產學研基地,充分利用各類基地(園區)、閒置廠房和場地、專業化市場等適合小微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與開發區、企業和高校合作,根據人口、孵化需求,引入市場化經營合作模式,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的創業孵化服務”和“2014年,每個縣(市)至少要建設1個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要求,請各縣(市)結合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49號)相關要求和當地的實際,依據《石家莊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監督管理辦法》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並儘快實施。
石家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石家莊市財政局
2014年11月17日
石家莊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扶持我市創業孵化基地的建設和健康有序發展,規範我市創業孵化基地監督管理,根據《關於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若干意見》(冀辦發〔2014〕16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辦〔2013〕18號)、《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49號)、《關於鼓勵和支持全民創業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辦發〔2014〕9號)和《關於進一步促進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石政辦發〔2013〕40號)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和管理。
第三條 創業孵化基地是指依法經營,有一定規模,經確認可為創業人員提供經營場地以及相關創業服務,具有完備組織體系和入駐退出機制,並有一支經營管理隊伍的實體。
第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堅持“政府引導扶持、市場機制運作、社會廣泛參與”的基本原則,重點扶持生存型和發展型創業。
第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當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一)為孵化創業實體提供經營場地。
(二)協助相關部門落實扶持創業政策。
(三)協助孵化創業實體辦理開業手續,提供創業指導、融資服務、管理諮詢、創業培訓、事務代理等免費服務及法律、會計、評估、行銷、戰略設計、市場策劃等諮詢服務。
(四)維護孵化創業實體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宣傳,營造創業文化與氛圍。
第六條 創業孵化基地管理內容包括基地運營管理;基地監督管理;創業實體入駐、退出管理;資金補貼管理;信息報送及檔案管理等。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為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勞動就業服務局為創業孵化基地監督管理的執行機構。
第二章
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及變更
第八條 申請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運營或者管理單位為依法註冊、合法經營的企業或事業法人單位,運營一年以上,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具有相應管理機構,具有6名以上創業指導專家隊伍。
(二)創業孵化基地場地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且可容納不少於50戶的創業空間(我市高校創辦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場地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且可容納不少於20戶的創業空間),場地作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於5年。場地須產權清晰或租用契約明確,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三)有相應的供電、供水、供暖、消防、通訊、網路等生產生活基礎配套設施。
(四)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認定創業孵化基地,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家莊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二)相關資質原件及複印件,包括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以及房產證明或租賃契約、消防報告等。
(三)基地建設和發展報告,包括基地建設基本情況、投資主體、機構設定、綜合服務、管理制度等。
(四)在職管理和輔導人員、創業指導專家情況。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向市勞動就業服務局提出認定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市勞動就業服務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提交市人社局進行實地考察,經考察、審核合格的授予“石家莊市定點創業孵化基地”牌匾,發放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證書,並報市財政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定點創業孵化基地經有關部門批准同意變更運營或管理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內容的,應自批准之日起10日內向市勞動就業服務局提出變更申請,經市人社局核准後辦理變更手續,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定點創業孵化基地在正常運營過程中,如遇城市規劃拆遷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市勞動就業服務局提交地址變更申請,經市人社局審核批准後辦理變更手續,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定點創業孵化基地運營或管理單位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定點認定手續。
第三章
定點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標識明晰,各項規章制度健全,有創業文化氛圍和創業政策宣傳欄板及政務公開欄板。
孵化基地顯著位置具有基地簡介和進入孵化基地企業的簡介欄板。
第十三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為入駐創業實體無償提供以下服務: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免費服務;
(二)提供會議室、培訓室、安保、保潔等服務;
(三)跟蹤了解入駐創業實體的經營情況;
(四)組織入駐實體進行創業交流、考察等活動;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業務培訓、專家指導等創業幫扶活動;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經營業務對外宣傳活動;
(五)協助入駐創業實體解決其他有助於創業實體發展的相關問題。
第十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對創業實體的日常管理:
(一)創業孵化基地監督創業實體是否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創業孵化基地監督創業實體是否在協定指定區域內經營項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區域;
(三)創業孵化基地應對創業實體建立考勤、檔案等管理制度,將孵化基地的企業和企業從業人員納入資料庫管理;
(四)創業孵化基地應及時排查基地內的安全隱患,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五)創業孵化基地應做好創業實體的年中、年度考核工作,填寫《創業實體年度考核評估表》。
第十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定期向市勞動就業服務局創業孵化中心(以下簡稱創業孵化中心)上報基地的運行情況和幫扶計畫、幫扶活動開展情況,年底前報送全年工作總結,並按要求及時提供其它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六條 創業孵化基地須對入駐創業實體的基本情況、經營狀況、從業人員等信息建立檔案庫,配備專用檔案室,指定專人管理,做到“一戶一檔”。內容包括:創業實體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創業培訓合格證、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入駐協定,創業實體年中、年度考核評估表、納稅情況證明等相關的檔案資料。創業實體須配合創業孵化基地完成相關信息、數據和報表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四章
定點創業孵化基地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人社局每半年對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運營情況、為基地內的創業實體提供綜合服務情況、孵化效果、示範功能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創業孵化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創業孵化基地應根據考核評估通知,報送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創業孵化中心具體負責創業孵化基地的監督管理,主要工作職能是:
(一)受理創業實體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申請,並對提交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創業指導專家對創業實體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將審核通過的創業實體向創業孵化基地推薦,並將入駐情況及時反饋市人社局備案;
(二) 指導創業孵化基地建立完善的組織機構和配備具有一定資質的管理人員;
(三) 對創業孵化基地進行政策指導,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各項扶持創業政策;
(四) 對創業孵化基地進行巡查或專項檢查,做好補貼資金的初審工作;
(五) 指導創業孵化基地做好信息收集、報送及檔案管理等工作;
(六) 受理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實體的投訴、舉報、意見和建議;
(七)辦理出園、退園手續;
(八)對創業孵化基地進行年中和年度綜合考核評估;
(九)做好上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條 創業孵化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機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資格,收回認定證書及牌匾,報市財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一)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滿一年,未開展創業孵化工作的;
(二) 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管理單位私自以任何名義收取入駐協定以外費用的;
(三) 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性質發生改變的;
(三) 管理不到位或不能按入駐協定提供相關服務,被孵化創業實體投訴經查實3次以上,且未及時整改的;
(五) 基地內正常經營率低於80%的;
(六) 不按規定參加年度(中)考核評估或年度(中)考核評估連續兩次不合格的;
(七) 存在違法違規經營或隱瞞孵化創業實體違法違規經營的;
(八) 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冒領創業孵化補貼資金的。
第五章
創業實體入駐管理
第二十條 創業實體在創業孵化基地的孵化期為兩年,畢業2年內未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可延期一年。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初次創業人員(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孵化期滿時男不超過55歲,女不超過45歲);
(二)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創業實體申請人須參加創業培訓並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四)有完整的創業項目計畫書。
第二十二條 入駐程式
(一)申請:申請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項目須提交實體負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創業培訓合格證原件、複印件及創業項目計畫書等相關材料。
(二)受理:創業孵化中心受理創業項目申請,並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
(三)審核:創業孵化中心組織創業指導專家對創業項目進行審核。審核標準:1、創業項目申請人有強烈的創業願望,遵紀守法,有一定經營和管理能力;2、創業計畫書內容詳實,並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3、創業項目適合創業孵化基地場地要求;4、創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規定。
具備以下條件可優先安排入駐:1、創業項目申請人為普通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創新性;2、創業項目曾獲得各級科技扶持資金或創業基金;3、創業項目曾獲得過各級創業模擬大賽名次;4、創業項目曾獲得國家專利證書且具有推廣使用價值。
(四)推薦入駐:通過審核的創業項目由創業孵化中心填寫《石家莊市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實體申請推薦表》和《創業項目入駐推薦單》,推薦至定點創業孵化基地。孵化基地對創業申請人的初次創業、創業規劃、創業能力等相關情況進行入駐前的復驗,並由孵化基地協助創業實體在1個月內辦理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待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簽訂《石家莊市創業孵化實體入駐協定》,辦理入園手續,正式入駐。1個月內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或經復驗非初次創業的申請人,孵化基地將其退回創業孵化中心,創業孵化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推薦或取消推薦。
第二十三條 創業實體入駐期間,須及時足額向孵化基地繳納水、電、暖等費用。
第六章
創業實體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創業實體退出分為孵化期滿退出、自願申請退出、勒令退出、其它退出四種方式。
第二十五條 退出程式
(一)創業孵化基地上報《創業實體退出審批備案表》,創業孵化中心審批備案;
(二)創業孵化基地下達退出通知書;
(三)終止《石家莊市創業孵化實體入駐協定》;
(四)辦理退園手續。
第二十六條 創業實體孵化期滿退出時,創業孵化基地應提前1個月履行告知義務,並於協定到期前5日內按退出程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因自身原因自願申請退出的創業實體,應向創業孵化基地提交退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創業實體退出審批備案表》,創業孵化基地受理其申請並報創業孵化中心審批備案後,於5日內按退出程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孵化期內創業實體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創業孵化中心可直接下發《創業實體退出通知書》,勒令其退出,並報市人社局備案:
(一)創業實體存在違法違規經營的,被工商行政部門勒令停止營業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因創業實體原因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創業實體進駐後,連續超過三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的或協定期內連續缺勤15個工作日、累計缺勤30個工作日的;
(四)實際經營範圍與營業執照項目不符的;
(五)擅自轉租、未經批准更換創業實體負責人或實際經營者與申請人不符的;
(六)未能按時向管理部門上報相關資料或所報材料內容失實;
(七)無正當理由惡意拖欠免費項目以外費用的;
(八)被司法機關裁定破產或執行清算的;
(九)存在嚴重違反協定內容達到勒令退出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因其它原因退出的按退出程式辦理。
第三十條 創業實體在收到《創業實體退出通知書》後的3日內,須結清應繳費用、撤出所屬設施設備、清理場地。如逾期拒不退出的,創業孵化基地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創業實體退出的創業場地,由創業孵化中心按程式安排新申請的創業實體入駐。
第七章
資金補貼管理
第三十二條 創業孵化基地資金補貼標準按照石政辦發〔2014〕9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補貼申請及支付程式
(一)創業孵化基地在創業實體簽訂入駐協定之日起正常經營滿6個月的,可申請管理服務補貼、場地租賃補貼和水電費補貼。補貼每年申報兩次,即當年6月10日-7月5日和11月10日-12月5日。經市勞動就業服務局初審後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審核,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入定點創業孵化基地賬戶,並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市人社局。
定點創業孵化基地申請管理服務補貼和場地租賃、水電費補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石家莊市定點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證書複印件;
2、《石家莊市創業孵化基地入駐實體情況統計表》;
3、《石家莊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貼審核表》、《石家莊市創業孵化基地場地租賃、水電費補貼審核表》;
4、創業實體《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完稅證明;創業實體經營狀況、帶動實現就業人數證明和接受孵化服務證明等。
5、創業孵化基地為進駐創業實體提供孵化服務的證明材料;
6、創業實體負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創業培訓合格證》原件及複印件;
7、《石家莊市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實體申請推薦表》;
8、《石家莊市創業孵化實體入駐協定》複印件,
9、年中、年度《創業孵化基地年度(中)考核評估表》;
(二)場地租賃補貼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對創業實體實際租賃面積和租金標準進行測量和評估,參照測定的面積和評定的租金標準,按相關規定補貼。
(三)由於創業實體自身原因退出的,水、電費用不予補貼。申請水、電費補貼時創業孵化基地應提供每戶創業實體用水、用電明細,經創業實體簽字、結合創業孵化中心巡查記錄確認無誤後按相關規定補貼。水、電費補貼資金與管理服務補貼、場地租賃補貼資金一併撥付至創業孵化基地賬戶,由創業孵化基地將水、電費補貼支付給創業實體。
第三十四條 建立入駐實體生產經營狀況與管理服務補貼和場地租賃補貼相掛鈎的約束機制。
(一)對超過10%的入駐實體不能正常經營的,暫停撥付基地相關補貼,給予其3個月的整頓恢復期,經重新驗收合格後,方可繼續給予補貼;
(二)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或服務不到位,經舉報投訴並查實且未及時整改的,視情節按照不超過補貼總額的50%相應扣減管理服務補貼;
(三)空置創業場地的不予補貼;
(四)對涉嫌故意隱瞞虛報相關信息、轉借、轉租他人等騙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的孵化基地、入駐實體,一經查實不予補貼,已發放的補貼予以追回,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發文之日起至2019年3月20 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