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以及省、市、縣有關水利工作方針政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結合本縣實際,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研究制定相應的措施和辦法並監督實施。
(2)擬定全縣水利水電建設與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主要江河的綜合規劃並監督實施。
(3)負責全縣水資源的管理、保護、監督、調查和綜合評價;擬定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擬定全縣水長期供求計畫和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制度,統一發放取水許可證,編報水資源公報。
(4)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5)負責河道采砂管理費、水工程水費、水資源費、防洪保全資金的徵收和管理工作。
(6)落實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監督水利資金的使用,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及多種經營工作。
(7)負責水利水電工程技術檔案的審查、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招投標工作及水利水電工程的規程、規範。
(8)主管全縣河道、水庫、山塘等水域及其岸線;負責河道采砂管理;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9)承擔石城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水利、水利行業的水電站、機電排灌站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鄉鎮供水以及農村人畜飲水行業。
(10)負責水務系統的科技教育、技術推廣和涉外工作,指導全縣水務行業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和考核,職稱申報評審工作。
(11)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秘書股協助局領導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局機關政務、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檔案起草和機關文秘、檔案、安全保衛、信訪、機關、後勤服務、規章制度建設及外事工作;負責本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和考核,勞動工資職稱申報評審工作;負責審批水利水電基建項目年度撥款計畫和各類工程年度施工用款計畫,並檢查計畫執行情況;負責水利水電行業的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對水利水電資金和經營管理進行巨觀調節,監督管理水利系統國有固定資產;協調管理水利工程水費、河道采砂管理、防洪保全資金、水資源費;負責水利水電綜合、基建統計;負責機關財務管理;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水利水電行業的財務監督工作。
(二)、水利建設管理股負責編制全縣水利水電發展戰略、流域規劃、中長期規劃、水利建設年度計畫;對全縣水工程建設進行行業管理;規範、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的質量管理、招投標、水利工程建設的規章制度、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指導江河的綜合治理與開發;組織重要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和驗收;負責本行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諮詢及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審查和申報工作;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水利工程除險加固、灌區改造、配套以及機電排灌站建設;指導鄉鎮供水、農村節約用水和農村人畜飲水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負責江河水庫等水域、岸線和各類已建水利水電工程的行業管理;擬定管理和保護河道、水庫等水域、岸線、水利工程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確權劃界;組織指導全縣水工程註冊登記、安全鑑定工作,指導水工程的監測、安全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負責全縣水利工程水費的核訂、計收和管理;指導全縣水利經濟開發、水利綜合經營和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水政監察大隊)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實施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的具體事務。承辦部門間、鄉(鎮)間水事糾紛協調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水資源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監測江河水庫的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河道采砂費徵收制度;負責河道、涉河建設項目審查和河道采砂管理;編報全縣水資源公報,指導全縣計畫用水。
(監察室)
為縣紀委(縣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歸縣水務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承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小型水庫運行的指揮調度;負責編制小型水工程汛期運行調度方案;負責編報全縣防汛抗旱物資、資金計畫;掌握全縣雨情、水情、災情、險情;負責工程搶險、水毀工程修復的技術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