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證券市場

短期證券市場是從事為期一年以內的短期證券交易活動的場所。是貨幣市場的一種。短期證券主要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國庫券、可轉讓的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以及其他為期一年以內的有價證券和支付手段。短期證券交易為短期證券的投資者提供了高度變現的便利,是促進投資者對短期證券進行投資的重要條件。投資者在購進短期證券以後,如因資金吃緊需要出讓證券,可以隨時在短期證券市場上賣出,兌入現金。由於短期證券流動性較強,容易產生大量投機現象。

什麼是短期證券市場

短期證券市場的交易對象是短期信用工具。它包括國庫券、可轉讓的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票據和商業票據等證券。

短期證券市場的構成

短期證券市場主要包括: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市場、短期國庫券市場、回購協定市場、商業票據市場、銀行承兌票據市場。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市場

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簡稱CD)是由銀行發行的、規定一定期限的、可在市場上流通轉讓的定期存款憑證。

CD與一般定期存款單的主要差別是:

(1)不記名。可以自由轉讓,持有者需用現款時即可在市場上轉讓出售。

(2)金額固定,面額大。美國的CD最低起價為10萬美元。存單的期限通常不少於2周,大多為3~6個月,一般不超過1年。CD的利率略高於同等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與當時的貨幣市場利率基本一致。

(3)允許買賣、轉讓。這一金融產品集中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優點。

CD發行採取批發和零售兩種形式。批發發行時,發行銀行將發行CD的總額、利率、期限、面額等有關內容預先公布,等候認購。零售發行時,發行銀行隨時根據投資者的需要發行,利率可以雙方議定。許多CD發行不通過經紀人和交易商,由發行銀行直接向大企業或自己的客戶出售。因為這樣做可以增加發行銀行經營狀況的透明度,保證發行銀行始終如一的良好信譽形象。

CD交易市場上的主要交易者是為數不多的專職交易商,他們一方面積極參與CD的發行,同時努力創造和維持良好的二級交易市場,保證CD發行市場的/頃暢。交易商們這樣做時,主要是隨時對零售商和其他投資人提出買賣價格,不斷地活躍市場。

CD不僅面額較高,交易起點額更高(如美國為100萬美元),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個人投資者進入市場,但卻為機構投資者提供了大規模交易的條件。

CD是1961年首創於美國花旗銀行,實際上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銀行界為逃避法律管制而推出的一項金融創新設施。

在我國,CD業務是從1986年開始的,投資者主要是個人,面額為500元及其整數倍。期限有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和一年,不分段計息,逾期不計利息。利率水平通常是在同期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基礎上再加上1—2個百分點。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在我國的發展非常緩慢。

短期國庫券市場

在國外,國庫券是指國家為了解決急需的預算開支而由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國家債券。中央政府發行國庫券的主要目的是籌措短期資金,彌補財政收支短期不平衡。國庫券由於期限短,因此流動性強;又由於是中央政府發行,故還本付息的可靠性高。有些國家還規定購買國庫券的投資收益可免繳個人所得稅。因此,國庫券常常被人們稱為“金邊證券”。國庫券現已發展成為重要的短期信用工具,在貨幣市場上占有重要地位。

短期國庫券市場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發行人來講,有利於用經濟方法彌補國家財政收支差額,發揮國家財政在國家經濟建設中的主導作用。

2.對投資者來講,是短期資金投資的重要市場。國庫券在市場上之所以受到歡迎,是由它本身的特徵所決定的3.對中央銀行來講,是貫徹其貨幣政策的首要場所。

國庫券的發行通常採取招標投標制。財政部確定本次發行規模以後,向社會公告。各投標人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報出自己擬購買的數量和價格。投標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競爭性投標,出價最高者首先山標,之後按出價順序,由高到低依次配售,直至售完為止。另一種是非競爭性投標,適用於一些小規模的金融機構,它們無力或不願意參與競爭性投標,便按照競爭性投標決出的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數購買。國庫券的發行價格一般採用貼現價格,即以低於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國庫券的票面金額減去貼現利息作為發行價格。到期再按票面金額足值償付。發售價格與票面額之差額即為國庫券的利息。

世界上最早的國庫券出現在1877年的英國。美國首次發行國庫券是1929年,在美國,時間3個月到1年的短期國庫券,由聯邦儲備銀行在每周的拍賣市場上出售,方式按票面金額以折扣方式發行,利率被定在足以吸引過多認購者的水平上。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參與認購,但大多數新債券都賣給了銀行、政府債券商與其他金融機構。由於政府舉債信譽很高,國庫券又具有期限短、價格波動幅度與風險都比較小的特點,因而成為貨幣市場上重要的融資工具。

我國自1981年恢復發行國庫券,但我國的國庫券大多數是中長期債券,因此並非國際上通常意義的國庫券。

回購協定市場

回購協定是指按照交易雙方的協定,由賣方將一定數額證券臨時性地售與買方,並承諾在日後將該證券如數買回。買方也承諾在日後將買入的證券售回給賣方。回購協定在表面上看是一筆證券買賣業務,而實質是以證券為抵押品的短期資金融通,通過回購協定融資的市場便稱為回購協定市場。回購價格可以內含利息,大於售價,即售價加利息,也可以與售價相同,但需加付利息。由於賣方也有可能違約,為保護買方,賣方賣出證券時通常交存買方一定的保證金。也就是說,賣方出售證券實際獲得的資金是售價減除保證金。儘管回購協定涉及證券的買賣,但從性質上說,它相當於一筆以證券為抵押品的抵押貸款。反向回購協定是從買方角度來看的同一筆回購協定交易,即買方按照協定向賣方買進證券並承諾在日後將該證券賣回給賣方,售價應加上賣方應付的利息。每筆回購協定交易由一方的回購協定和另一方的反向回購協定組成。

回購協定交易的特點是:金額大,期限短,風險小,但收益較低。因此,回購協定是一種有效、安全的短期融資工具,投資者和籌資者都願意利用這一工具獲取收益或籌措資金。

回購協定市場的參加者比較廣泛,有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以及政府等。

回購協定的期限分隔夜、定期和連續性契約三種,其中以隔夜占多數。隔夜是指賣出和買回證券相隔一天,相當於日拆。定期是指賣出和買回的時間規定為若干天,

回購協定交易的主要問題是利率風險或市場風險,即由於利率變動而導致所持有的抵押品證券的市價變動,回購協定的期限越長,這種可能性越大。

無論在西方國家還是在我國,國債都是主要的回購交易對象。國債回購交易的開展,增強了一些投資者購買長期國債的信心,當他們遇到臨時性資金短缺時,可以通過國債回購交易解決資金頭寸不足問題。國債回購業務還增強了券商參與國債發行和國債流通的能力,通過國債回購交易,券商可以籌得大量的資金,一方面解決了國債認購中資金短缺的問題,另一方面使其有能力進行券商的基本活動。

我國國債回購業務的運行試點始於1991年。我國的國債回購市場還很不成熟,中央銀行的國債資產比重過小,商業銀行參與回購交易的動力顯得不足,回購市場的制度管理和運作技術亟待完善。另外,有待於建立起一個統一的國債回購市場。

商業票據市場

商業票據指發行體為滿足流動資金需求所發行的、期限為2天至270天的、可流通轉讓的債務工具。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

商業票據是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較高的企業開出的無擔保短期票據。商業票據的可靠程度依賴於發行企業的信用程度,可以背書轉讓,但一般不能向銀行貼現。商業票據的期限在9個月以下,由於其風險較大,利率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商業票據可以由企業直接發售,也可以由經銷商代為發售。但對出票企業信譽審查十分嚴格。如由經銷商發售,則它實際在幕後擔保了售給投資者的商業票據,商業票據有時也以折扣的方式發售。

商業票據的特性

1.票據是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2.票據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據後,就已經取得票據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3.各國的票據法都要求對票據的形式和內容保持標準化和規範化。

4.票據是可流通的證券。除了票據本身的限制外,票據是可以憑背書和交付而轉讓。

銀行承兌票據市場

承兌市場是以經營承兌票據為業務,由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與票據經紀人買賣承兌票據而構成。所謂承兌是指票據持有人要求債務人簽字蓋章承認到期兌付的行為,這裡被承兌的票據是指匯票。匯票之所以要經過承兌手續,是因為匯票的付款人是由出票人單方面記載在上面的,從法律上講,付款人還沒有成為票據的債務人。只有經過承兌後,才在法律上確定了票據關係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承兌的性質就是承兌人對收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款的保證。承兌後的票據稱為承兌票據。由於承兌票據的承兌人已經保證在償付期支付,因而投資者願意在二級市場上購買或銷售承兌票據,以調整流動性資產,從而形成承兌市場。

承兌市場的交易對象主要有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票據所記載的付款人直接承認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多用於國內貿易,通常是賣方把商業票據和貨物單據一起交給買方,買方簽字承兌,並指定付款銀行,再交給賣方,這時的商業票據已成為商業承兌票據。銀行承兌匯票多用於國際貿易中,是銀行為幫助進出口商進行國際貿易承擔票據到期付款義務而簽發的票據。當A 國的進口商向國外訂購貨物時,A 國的銀行接受國外出口商的要求,承諾向出口商或指定銀行支付的義務,當銀行允諾負責支付並在票據上蓋上“承兌”字樣以後,該票據就成為銀行承兌票據。由於有銀行做後盾,這種票據成為承兌市場的重要交易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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