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劃出的職責
將防震減災工作管理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管理職能劃歸縣科協。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全縣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推動智慧財產權體系建設和強化全縣專利信息服務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關於科學技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縣科技發展戰略;研究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定全縣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優先發展領域;研究擬定地方性科學技術管理的辦法。
(二)研究確定全縣科技優先發展領域,組織制定全縣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與計畫;提出年度建設計畫和工作目標,並監督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科技體制改革和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
(三)研究提出全縣創新型城市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統籌全縣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科技資源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組織實施全縣技術創新體系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四)負責全縣科技計畫工作,編制並實施年度科技發展計畫,指導實施國家、省、市下達的科技攻關、科研、“星火”、“火炬”、新產品開發試製、科技成果示範推廣、特色產業基地建設等重點科技項目。
(五)負責全縣科技創新工程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眉縣“62315”科技創新工程,負責組織全縣重大科技關鍵技術攻關;負責組織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的評審論證、評估驗收和監督管理。
(六)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負責本部門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科技三項費用、科技事業費、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管理。
(七)研究制定全縣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負責高新技術產業化和套用技術的開發、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全縣高新技術企業和產品的申報與考核;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審批與管理服務;負責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管理服務和登記審查工作;負責全縣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的申報推薦和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全縣科技成果的審核、認定、驗收、鑑定工作;負責全縣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九)組織制定科技促進農村和農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農村科技產業、星火技術密集區、農村區域性支柱產業的科技示範與技術推廣、科技扶貧、科技下鄉工作,推動農業科技進步與新農村建設;指導鄉鎮科技工作。
(十)負責全縣社會事業科技發展工作,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擬定全縣社會事業科技發展規劃;研究社會事業領域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和優先發展領域,制定社會事業科技發展計畫;組織開展社會事業發展領域科技攻關、技術創新、成果推廣服務工作,組織指導涉及人口、資源、環境、醫藥、衛生等社會事業方面的科技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負責管理全縣科技產業園區、技術市場、技術交流、技術產權交易、產學研合作和科技中介機構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縣農業科技“12396”信息服務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軟科學研究、科技信息、科技統計、科技檔案和科技保密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專利執法工作;承擔辦理全縣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依法處理有關糾紛;承辦縣智慧財產權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和專利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全縣科技外事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科技合作與交流計畫,組織開展先進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工作。
(十五)負責協同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科技人員政策,參與有關科技人員的管理與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知識分子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