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系統全省性各類獎勵表彰審批辦法

省政府系統全省性各類獎勵表彰審批辦法2000-04-17發布,屬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辦[2000]46號

【生效日期】2000-04-17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訂省政府

系統全省性各類獎勵表彰審批辦法的通知

(粵府辦〔2000〕46號)

省府直屬各單位:

《省政府系統全省性各類獎勵表彰審批辦法》已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各種檢查評比表彰活動的意見》(粵辦發〔2000〕5號)精神作了修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省政府系統全省性各類獎勵表彰審批辦法

(二000年四月修訂)

一、獎勵表彰分類和規格

(一)下列獎項以省政府名義獎勵表彰:

1.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政府獎勵表彰的獎項;

2.全省綜合性獎項,如全省“勞動模範”、全省“先進集體”;

3.在保衛或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中,作出重大貢獻,需由省政府獎勵表彰的獎項;

4.對在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作出特殊貢獻者(含港澳人士和台胞、外國友人),省委、省政府決定由省政府獎勵表彰的獎項。

以省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由省政府授獎。

(二)下列獎項以省政府工作部門名義獎勵表彰:

1.本系統(行業)常規性獎項;

2.專項工作獎項;

3.法律、法規規定由系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獎勵表彰的獎項。

以省政府工作部門名義獎勵表彰的,由省主管部門授獎,也可與省人事廳聯合授獎。

(三)意義或影響重大的或跨行業的階段性專項工作,工作終結或分段進行表彰的,先進單位可由省政府表彰,先進個人一般由主管部門表彰。

二、獎勵表彰事項報批

(一)以省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獎項,由主辦單位向省政府申報。以省委、省政府名義或以省政府、省軍區名義联合獎勵表彰的獎項,主辦單位同時向省委、省政府或省政府、省軍區申報。

(二)以省政府工作部門及部門管理機構名義舉辦的表彰獎勵,由主辦單位向省政府申報,同時抄送省委黨廉辦。

(三)對公務員的獎勵表彰的獎項,《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的,按規定審批許可權申報。

(四)舉辦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獎項,或與省人事廳聯合表彰的獎項,由主辦單位在事先與有關部門相互協調後,附上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一併向省政府申報。

(五)申報開展獎勵表彰活動,必須載明該獎項的政策依據、項目、意義以及獎勵表彰的名稱、數量、獎品及其文字內容、說明材料、費用預算及來源和組織方案等。

三、獎勵表彰事項審批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務院、省委決定由省政府獎勵表彰的獎項,由省政府秘書長審核,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和分管副省長審批。

(二)以省政府名義或省政府工作部門(含部門管理機構)舉辦有固定周期獎勵表彰的獎項,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後,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其它臨時性一次性獎勵表彰,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後,經分管副省長報常務副省長審批,必要時,報省長審批。

四、獎勵表彰事項審批原則

(一)除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檔案明確規定和省政府批准外,下列獎勵表彰事項不予批准:

1.各類達標評比;

2.對企業的獎勵表彰活動;

3.沒有正常的獎勵表彰活動經費,向企事業單位、基層單位和個人收費或變相收費的獎勵表彰活動;

4.粵辦發〔2000〕5號文中列為被撤銷不得繼續舉辦的獎勵表彰活動。

(二)國務院工作部門已舉辦過的全國性獎勵表彰活動,省政府一般不舉辦相應的全省性獎勵表彰活動。

(三)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各種表彰會議要嚴格按照《省政府系統全省性會議審批辦法》辦理;各部門原則上不召開行業性專項表彰會議,表彰採用通報形式進行。

五、獎勵表彰的獎項名稱及獎品製作

(一)表彰的稱號授予,按如下規定進行:

1.國家或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按規定授予。

2.綜合性獎勵表彰授予的榮譽稱號,統一使用“模範集體”、“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授予上述稱號時,在稱號前冠以“廣東省”字樣。特殊情況下需授予其他稱號的,由主管部門提出,報省政府審批。

3.行業性或專項性獎勵表彰的單位和個人授予的榮譽稱號,統一使用“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稱號,並在其稱謂前冠以廣東省某行業或專項性工作內容名稱。

(二)對公務員的獎勵表彰,按照《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的獎項名稱給予嘉獎、記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

(三)以省政府名義授獎的獎狀、獎牌、獎匾、錦旗、獎盃、獎章和證書等獎品由省政府辦公廳規定樣式和規格,並負責監製。主辦單位要將頒發的獎狀、獎牌、獎匾、錦旗、獎盃、獎章和證書的照片一式二套,並開具受獎名冊2份送省政府辦公廳編號和存檔。凡違反規定自行製作的,一律無效。

六、獎勵表彰的周期和數量

(一)獎勵表彰的周期,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的按規定辦;行業性常規獎勵表彰一般每3年舉行一次;階段性工作,有指標要求的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評選周期。

(二)獎勵表彰的數量,原則上按列入評選範圍的單位和總人數的多少合理確定。其中,以省政府工作部門名義開展的全省系統性評選表彰數量:先進集體一般控制在50個以內;先進工作者一般控制在100名以內。

七、獎勵表彰經費和受表彰獎勵者的待遇及獎勵標準

(一)綜合性、非行業性的特殊獎項的獎勵經費,可根據實際情況專項向省政府請款。

(二)各部門行業專項獎的獎勵經費,由各部門按規定自行解決。

(三)評為全國、全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四)行業性專項獎勵表彰的受獎人員均實行一次性獎勵制度,以精神獎勵為主,獎品(不含獎牌、證書等)或獎金標準一般不超過500元,3年以上表彰一次的一般不超過1000元。

八、其它事項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實行,過去有關全省性各類獎勵表彰審批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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