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解釋

客觀目的解釋是指根據“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觀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觀目的,而不是根據過去和目前事實上存在著的任何個人的目的,對某個法律規定進行解釋。

目的解釋:又稱論理解釋,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據具體案件,從邏輯上進行的解釋,即從現階段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以合理的目的所進行的解釋。任何解釋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釋;當不同的解釋方法得出多種結論或不能得出妥當結論時,最終由目的解釋決定取捨。目的解釋是法律解釋最重要的方法,主要分為擴大解釋、縮小解釋、當然解釋反對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補正解釋等等。
擴大解釋:是指超過被解釋對象的字面含義或日常含義範圍,如擴展、使用該字詞的較為邊緣含義,但沒有超出該詞句的應有含義範圍,或者說仍在該條文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範圍之內,因此也沒有超出一般國民的預測可能性。
縮小解釋:是法律條文的字面通常含義比法律的真實含義廣,於是限制字面含義,使其符合法律的真實含義。
當然解釋:即法律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
反對解釋:是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表述,推導其反面含義的解釋方法。
歷史解釋:是根據制定法律時的歷史背景以及法律發展的源流,闡明法律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比較解釋:是將法律的相關規定或外國立法與判例作為參考資料,藉以闡明法律規定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補正解釋:是在法律文字發生錯誤時,統觀法律全文加以補正,以闡明法律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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