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財稅方針、政策;擬訂和執行市財稅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節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市與縣區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二)承擔市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本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本級和全市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指導縣、鄉財政管理工作。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管理彩票市場及彩票資金。
(四)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財政國庫業務,按規定管理國庫現金。
(五)根據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採購活動。
(六)負責市本級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性購匯人民幣限額預算管理。
(七)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的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國家企業財務制度,擬訂並組織執行全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八)負責辦理和監督市本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市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組織審查財政性投資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九)編制市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
(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擬訂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管理與監督;負責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防範財政風險;管理政府內外債;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
(十一)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訂全市會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管理會計師事務所;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和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檢查其執行情況;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依法對市、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四)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組織、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研究全市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有關政策。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十六)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審核監事會向市政府提交的監督檢查報告,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等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財政局設22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負責信息、新聞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調研、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財務管理和所屬非獨立核算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綜合法規科
負責研究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分配等綜合財政政策;研究財政改革方案,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綜合分析、預測評價全市國民經濟運行形勢,提出運用財政政策實施調控的建議;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全市財政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指導全市財政系統依法行政和開展普法教育;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
(三)預算科(稅政科)
負責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運用稅收政策調控經濟、社會和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編制年度全市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市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市本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體系並組織實施;匯總全市年度地方財政預算;監督全市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稅源調查分析。
(四)國庫科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負責財政資金調度;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負責部門預算匯總、分析工作,統一管理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開戶;負責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工作;擬訂政府國內債務管理制度,承辦國債發行、兌付的有關工作;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五)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科
擬訂政府採購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限額標準;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承擔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核;編制政府採購年度預算;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編制的巨觀管理。
(六)非稅收入管理科
擬訂全市非稅收入管理政策制度,提出加強非稅收入管理措施;負責編制非稅收入計畫,核定非稅收入預算和徵收成本,制定非稅收入政府統籌政策;監管住房資金、國土、海域有償使用收入和彩票收入;指導全市財政系統非稅收入管理工作。
(七)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
擬訂全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統計工作;負責審批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
(八)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黨派、群團等方面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管理行政政法、工商、旅遊、民族宗教等預算經費和專項資金以及地方負擔的民兵事業費、預備役部隊業務費、國防動員經費、武警、邊防業務費和外事經費;擬訂行政政法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貿易性購匯人民幣限額預算管理;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九)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相關財政政策;承擔教育、科技、文化、計畫生育及體彩公益金等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承擔市本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經濟建設科
承擔發展與改革、交通、國土、環保、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負責建設單位會計決算匯總分析;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一)農業科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畜牧、農墾、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統籌安排管理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二)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殘聯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全市就業和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策體系的建立工作;管理市社會保障和就業、民政、醫療、衛生及福彩公益金支出;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市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三)企業科
承擔工業和信息產業、安全生產、質量監督、能源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貫徹實施上級財政政策法規;負責審核和匯總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市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技改、節能、信息、安全生產及科技相關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工業經濟運行分析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四)流通科
承擔服務業、供銷、外經貿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服務業、供銷、外經貿等相關專項資金和糧食風險基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監管分管部門預算單位國有資產。
(十五)債務金融科(市政府債務管理辦公室)
負責擬訂並監督執行全市政府債務管理的規章制度;對全市政府債務進行監控與核算;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國內金融機構貸款等各類政府內外債務;負責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負責農業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及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金的管理與監督。
(十六)會計科
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會計人員業務培訓;按規定管理會計師事務所;宣傳推廣會計信息化標準。
(十七)財政監督檢查局
擬訂全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和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八)企業資產科
研究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評估、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審核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審核企業資產損失和不良資產;組織清算和收繳被撤銷、解散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縣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九)企業改革科
研究制定國有企業改革改組的政策;擬訂市級國有資產營運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及授權營運國有資產調整方案;指導企業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工作;指導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統計評價科
研究制定國有企業結構調整政策;審核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政策性檔案的起草和協調工作;負責對審計評估中介機構業務的審核工作;協調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研究企業的運行狀況;擬訂企業業績契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完善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指導企業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二十一)監事會工作科
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擬訂監事會工作有關規章制度;擬訂派出監事會的企業名單和派員方案;負責監事會的監督檢查業務建設和技術支持;承擔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的審核、報送和匯總工作;協調、跟蹤監事會監督檢查結果的落實。
(二十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行政監察工作;調查研究全市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狀況;制定並組織實施財政幹部的培訓規劃;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派駐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行使紀檢監察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