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顧問:行政監察與行政處分工作疑難問題解答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所指的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具體是指哪些人? 13.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方正出版社; 第1版 (2002年8月1日)
平裝: 285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801075857
條形碼: 9787801075857
尺寸: 20.2 x 14 x 1.2 cm
重量: 249 g

內容簡介

《監察顧問:行政監察與行政處分工作疑難問題解答》這些解答和答覆解決了行政監察和行政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一般都比較抽象和原則的問題,對基層的行政監察工作發揮了較好的作用。應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和讀者的要求,監察部法規司和中國監察雜誌社共同在原來解答和答覆的基礎上,與時俱進,修改充實,編寫了這本《監察顧問》,回答了許多年來各級監察機關在行政監察和行政處分實際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監察顧問:行政監察與行政處分工作疑難問題解答》採用問答形式編撰,選收的300多個問題,基本涵蓋了行政監察和行政處分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種問題,供監察機關以及其他行政機關在理想、運用行政監察和行政處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時作為參考。

目錄

1.鄉鎮紀委(監察室)在查處村民委員會非常員幹部的經濟問題時,需要查詢其在鄉鎮信用社或銀行的存款和貸款情況。請問能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縣級監察機關出具查詢存款通知書?
2.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後,應當依法予以解除。實際工作中如何操作,具體應當如何處理?
3.我們遇到舉報的違紀事實是多年以前的問題,並提供了一些案件線索,對此應如何處理?
4.應該怎樣界定重要、複雜案件?報送備案的意義何在?如何具體實施?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所指的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具體是指哪些人?
6.村委會人員從事哪些工作時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7.如果一個非黨員的村民委員會主任,查出其貪污額在5000元以下,檢察機關作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作為監察機關應如何對其處理?
8.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型的,還要不要給予行政處分?
9.對人、財、物都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監察機關特別是同級監察機關能否對他們進行監察?
10.人大、政協機關中非黨員工作人員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中的非黨員工作人員違反紀律如何處理?
11.政府機構實施改革後,有些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未能過渡為國家公務員,但仍在原單位工作。請問:這些人員構成違紀後,應依照什麼規定給予其行政處分?
12.監察機關在查案中,能否扣留和封存贓款贓物?
13.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如何申請重新處理?
14.受過行政處分的幹部,如果再任職或提拔任用是否有明確的期限規定?
15.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是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因此,不能對他們提出監察建議或者作出監察決定。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政府主管領導及其主管機關都批轉一些案件責成我們監察機關調查處理。請問,黨政領導批示的案件應如何處理?
16.一些財會人員利用工作之便,沒有經過主管財務領導簽字,私自報銷了自己或他人的票據。請問:這類問題如何定性處理?
17.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制定的有關規定是否仍然有效?
18.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若是以黨的組織部門或者機關工委名義任命的,是否屬於監察對象?對事業單位的一般幹部和職工,從行政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許可權應由哪個部門行使?
19.縣級以上監察機關是否能直接行使開除處分權?需不需要再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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