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組織全市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資格考試、律師資格考試的職責,取消指導監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職責。
(三)將負責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設立或註銷的審查工作職責調整為負責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設立或註銷的呈報工作。
(四)增加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增加監督管理勞動教養場所和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指導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加強指導管理全市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歸口管理市法學會。
(三)監督管理勞動教養場所和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工作。
(四)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法律援助、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工作和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市律師協會和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益陽分會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市基層司法行政、社區矯正、人民調解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刑滿釋放和期滿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六)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警察警務工作;協助區縣(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工作。
(七)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及槍枝、彈藥、服裝和車輛等物資裝備工作。
(八)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信息調研、安全保密、信訪和應急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二)政策法規科(法律服務市場稽查隊、司法鑑定工作管理科)。
組織審核、清理、編纂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組織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檢查和執法狀況考評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普法與依法治理工作;承辦局機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法律政策理論調研;監督管理法律服務市場;對法律服務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及工作質量進行檢查監督,對其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組織擬訂全市司法鑑定工作規劃和司法鑑定規範性檔案;指導和管理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負責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登記、變更、異動、註銷等的呈報工作;監督管理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執業活動;負責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管理評估和司法鑑定質量管理評估;指導司法鑑定人職業教育和職稱評審工作;協助省司法鑑定協會工作。
(三)勞動教養工作管理科。
監督檢查勞動教養場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指導對勞教人員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管理、教育、習藝勞動和生活衛生防疫工作;指導勞動教養場所生產、基建、財務、裝備和警戒護衛;承辦對勞教人員延期、減期、所外執行、所外就醫、試工、試農、試學、獎懲審批;負責對勞教人員所外執行、試工、試農、試學期間的表現考察以及所外就醫人員身體狀況和現實表現的調查;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
(四)法制宣傳科。
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參與指導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承擔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律師與公證工作管理科。
擬訂全市律師、公證行業發展規劃;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公證工作;指導監督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律師、公證機構的設立或註銷的呈報工作;負責申請和取消律師、公證員執業資格的呈報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的年度檢查考核、獎懲工作;負責查處律師、公證人員違法違規案件;指導律師、公證行業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指導律師協會的工作;協助監督管理法律服務市場。
(六)基層工作管理科。
指導全市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工作及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益陽分會的工作;會同審判機關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協助監督管理法律服務市場;承擔市“三調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
制定全市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指導社區矯正社團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承擔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
擬訂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全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協調社會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監督檢查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九)行政財務科。
負責司法行政經費的預算、決算及使用情況的審核監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負責局機關財務、行政、後勤、國有資產管理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財務工作;負責機關接待工作。
(十)政治部。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教育培訓;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等工作;承辦協助區縣(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的具體工作;負責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群、老乾、工會、計畫生育等工作;組織國家司法考試。
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別由警務科、國家司法考試科承擔。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機關專項行政編制為56名(含司法專項行政編制48名、勞教專項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政治部主任1名(高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政治部副主任1名、政治部所屬警務科和國家司法考試科科長各1名、紀檢組副組長兼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2名。
其它事項
(一)管理市勞動教養管理所。
(二)市法律援助中心,正科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維持不變。
現任領導
局長:曾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