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負責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鄉(鎮)政府及其領導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或行政處分意見;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5、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協調配合部門做好黨的各項工作及黨的方針、政策的宣傳和對黨員幹部遵紀守法的教育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7、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8、調查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和基層政府制定有關決定、規定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各級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或規定。
9、指導鄉(鎮)紀委、縣屬各部門紀委(紀檢組)的紀檢監察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考察、考核縣直單位和鄉(鎮)紀檢組織領導幹部人選,組織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10、承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縣委、縣政府授權、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