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吉林省科學技術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吉林省科學技術廳掛吉林省知識產權局牌子。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省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劃入省科學技術廳。
(三)增加國家科學技術部下放的有關科技支撐計畫項目課題的實施管理職責、科技成果推廣的具體管理職責、技術市場的具體管理職責。
(四)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五)加強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綜合平衡的牽頭職責,推進全省創新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牽頭擬訂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研究擬訂加強基礎性研究、高新技術研究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擬訂全省科技支撐計畫、科技引導計畫、科技條件與平台建設計畫和科技成果轉化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全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三)組織全省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擬訂相關配套政策,對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調整提出意見。
(四)負責編制和實施省級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基地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參與編制全省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全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五)研究擬訂全省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管理省級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負責全省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等科技開發計畫的制定並指導實施;指導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
(六)組織擬訂全省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和辦法,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八)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建設;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九)負責歸口管理科學事業費、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專項資金和科技發展資金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及其使用監督,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十)負責省級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十一)擬訂全省科普規劃和政策;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研究擬訂科技保密管理辦法;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協調全省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和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統籌協調全省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組織開展專利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和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
(十三)管理專利工作。擬訂全省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計畫;起草實施專利智慧財產權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和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專利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確權和侵權標準,處理、調節侵犯專利的糾紛案件;負責全省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和專利代理中介服務體系的建設;承擔專利統計工作。
(十四)組織擬訂全省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負責政府間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和市(州)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全省科技出國團組的審批。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科學技術廳設13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訪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重大調研;負責重要檔案的起草和審核;開展科技和智慧財產權宣傳,承擔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擬定科技保密管理辦法。
(二)法規處。
擬訂全省科技發展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推進全省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擬訂科普工作規劃和政策,實施科普工作計畫。
(三)發展計畫處(重大專項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科技計畫經費配置建議,協調規劃和計畫的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全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建議;推動區域科技發展;承擔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工作;推進全省醫藥科技產業發展;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省科技重大專項實施辦法,組織實施省級重大科技項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出綜合平衡、方案調整和相關配套政策建議,跟蹤和監督管理,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組織評估和驗收;組織省內有關單位與國家重大專項對接;促進科技創新團隊建設;負責相關綜合信息管理。
(四)科研條件與財務處。
提出全省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負責編制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專項資金和各項科技發展資金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並監督預算的執行;參與擬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負責本部門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科技期刊管理工作。
(五)基礎研究處。
擬訂全省基礎研究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全省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畫;參與編制全省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組織實施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野外科技觀測研究基地建設;組織推動科研基礎性工作。
(六)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
擬訂全省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科技支撐計畫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各類園區建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擬訂促進全省技術市場發展政策;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示範,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七)農村科技處。
擬訂全省科技促進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科技支撐計畫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推動農村科技進步;指導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指導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的有關工作。
(八)社會發展處。
擬訂全省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科技支撐計畫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指導涉及人口、資源、環境、醫藥衛生和可持續發展綜合試驗區等科技工作;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
(九)國際合作處。
組織擬訂全省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政策;承辦政府間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指導相關部門和市(州)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承辦涉及港澳台科技合作和交流工作。
(十)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處。
承擔組織協調全省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有關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的相關工作,承辦行政執法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全省智慧財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協調提出有關智慧財產權對外談判的方案;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承辦智慧財產權對外合作與交流活動;實施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教育培訓工作計畫;承擔實施全省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的有關工作。
(十一)專利管理處。
擬訂和實施全省專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擬訂規範專利技術交易的政策;組織擬訂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實施國家專利等確權及侵權判斷標準;擬訂專利代理中介服務體系發展的政策;承辦專利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活動;指導和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指導市(州)、縣(市、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指導全省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承擔專利統計工作。
(十二)人事處(老幹部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承擔駐外科技幹部的選派與相關管理工作;擬訂實施有關科技管理幹部培訓計畫;牽頭組織績效評估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三)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關於科學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省科學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科學技術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科學技術廳機關行政編制83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34名(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0名。
其他事項
(一)建立科技工作重大問題會商與溝通機制。省科學技術廳與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教育廳等部門建立相關溝通機制,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二)涉外智慧財產權的職責分工。省知識產權局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的事宜,省商務廳負責與經貿相關的多雙邊智慧財產權對外談判、雙邊智慧財產權合作磋商機制及國內立場的協調等工作。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長春專利代辦處。其職責是: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託,辦理我省及周邊地區的專利申請手續及各項專利事務,為專利發明人和專利申請人提供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