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管理監獄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管理勞動教養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擬訂全市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區)、各行業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管理全市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六)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管理和指導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八)負責全市司法考試的組織審查、申報工作。
(九)負責全市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物資裝備。
(十一)負責全市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各縣(市、區)黨委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二)管理法學電大函授站教育工作,培訓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幹警,指導和實施法學研究工作。
(十三)指導和管理全市政府及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十四)領導市監獄、勞教所黨委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政治(警務)部和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戰略和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政務信息、文秘、文電、會務、統計、檔案管理;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和控告申訴以及機關保衛和後勤管理等項工作;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二)法制宣傳工作科。
負責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擬訂全市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全市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律師工作管理科(法律服務監督科)。
依法管理和指導全市律師工作;指導、監督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的年度考核工作;管理律師協會工作;參與仲裁工作;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監督指導全市法律服務市場稽查工作;對全市法律服務機構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執業人員的違紀行為進行查處;依法對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成立的法律服務機構及冒充法律服務人員進行非法法律服務的事件進行查處;依法對全市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的大要案進行查處。
(四)公證工作管理科。
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公證機構業務工作;依法對違法違紀的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進行懲戒;負責全市公證投訴工作;負責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資格審核及呈報工作;指導公證員協會工作。
(五)基層工作科。
負責全市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審核全市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務執照、資格考試和法律服務所年檢註冊工作;指導縣(市、區)司法局建設;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六)司法鑑定工作管理科。
制定本市司法鑑定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負責城區內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的初審及其所轄縣(市、區)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申請材料的覆核匯總上報工作。
(七)監所工作管理科。
指導監獄、勞教所工作,監督檢查《監獄法》和國家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對勞動教養人員的加減期、提前解教和所外執行等項工作進行審批申報;對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的分級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八)法規科。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執法檢查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參與對市內執法部門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法學理論研究和主要業務的調查研究工作;管理白城市法學會工作;指導管理政府、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負責“148”法律諮詢服務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府委託法律事務;對市內發生有一定影響的案件,以非政府官員的身份進行調查、協調,提出依法處理的意見;參與依法辦理信訪工作,承辦市信訪局委託疑難案件的法律諮詢。
(九)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
負責管理和指導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負責審批社區服刑人員的行政獎勵,審核、呈報社區服刑人員的司法獎懲;督促檢查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十)安置幫教工作管理科。
研究制定安置幫教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督促檢查全市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各地創辦過渡性安置實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置幫教工作。
政治(警務)部。
下設幹部(警務)科、組織宣傳教育科。
幹部(警務)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和工資福利工作;負責正科級以下幹部的管理;協助管理司法系統副縣(處)級以上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協調縣(市、區)管理縣(市、區)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組織宣傳教育科。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政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負責直屬單位黨建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先進集體和個人立功受獎的表彰;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群團工作。
派出機構
(一)白城市司法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正科級)。
負責白城經濟開發區的司法行政、 法制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服務和法律顧問等。
(二)白城市司法局工業園區分局(正科級)。
負責白城工業園區的司法行政、 法制宣傳教育、法律諮詢服務和法律顧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