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史
白俄羅斯議會全稱白俄羅斯共和國國民會議,是白俄羅斯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由共和國院(上院)和代表院(下院)組成。1991年白俄羅斯獨立之初,議會全稱最高蘇維埃,相關規定沿用蘇聯憲法。1994年白俄羅斯頒布第一部憲法,規定最高蘇維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構,有權頒布和修改憲法,權力凌駕於執法和司法機構之上。1996年白俄羅斯進行憲法改革,提高政府地位、擴充政府職能,終止蘇聯時期國家政權機構模式,將議會改稱為白俄羅斯共和國國民會議,由共和國院(上院)和代表院(下院)組成。上下院自主確定工作章程,各自召開會議,只有在特定情況下舉行聯席會議或組建臨時協調委員會。
地位
白俄羅斯實行總統制。國家政權以總統為核心,但議會有權彈劾總統(上下院分別召開全體會議且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總統任命總理、司法機構、憲法監督機構領導人須經議會同意。選舉與產生
議員名額按地域原則分配。上院由64名代表組成,其中56名由全國6州1市(明斯克)的地方議會以秘密投票方式均額選舉產生,其餘8名由總統任命。凡30歲以上,在相應選區居住不少於5年的白公民均可參加上院議員選舉。上院議員不可同時兼任下院議員或總統、政府成員、法官等職。
下院由110名代表組成,以秘密投票方式直接普選產生。社會團體、勞動集體及普通公民均有權推薦下院代表候選人。凡滿21歲、享有選舉權的白公民可參加下院議員選舉。
議會上下院選舉在不晚於本屆議會任期結束前4個月由總統指定,不晚於本屆議會任期結束前30天舉行,如遇特殊情況提前結束議會任期,則須在任期中止前的三個月內舉行選舉。
選舉經費從國家財政中列支,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個人均可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出資資助選舉。中央選舉與全民公決委員會(中選委)負責組織選舉。
議會每屆任期4年,僅戰爭情況下可以延期。
第四屆議會於2008年10月組成,上下兩院議員共174名,其中有黨派議員7名(6名來自白俄羅斯共產黨,1名來自農業黨),女性議員53名。50至60歲之間議員103名,約占60%,最長者69歲,最年輕者30歲。2008年10月27日、10月31日分別召開第四屆議會下、上院第一次會議。
職權
上院主要職能是審批下院通過的法案;審批總統關於司法機構、中選委、中央銀行領導人的任命;選舉憲法法院的6名法官;決定解散地方議會;審議總統關於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的命令;審議下院對總統的彈劾等。下院主要職能是審議憲法修改補充草案和各類法案;決定何時舉行總統大選;批准總統關於總理的任命;通過對政府不信任案;接受總統辭職等。
組織結構
(一)上院:下設主席團、秘書處和5個委員會。主席團由上院主席、副主席及各委員會主席組成。秘書處為工作機構,擁有法人地位,在銀行開設單獨賬戶,秘書處工作人員屬國家公務員。現設有5個委員會,立法和國家建設委員會(8人),經濟、預算和財政委員會(12人),教科文及社會發展委員會(13人),地區政策和地方自治委員會(11人),國際事務及國家安全委員會(12人)。(二)下院:下設主席團、秘書處及14個委員會。主席團由代表院主席、副主席、各委員會主席共16人組成。下院共設14個專門委員會,成員數量在5至13名之間,具體設定如下:立法司法委員會(5人),國家安全委員會(5人),國家建設、地方自治和規程委員會(9人),農業委員會(7人),教科文和科技進步委員會(10人),人權、民族關係和新聞媒體委員會(7人),國際和獨立國協事務委員會(12人),車諾比事故、生態和自然資源合理利用委員會(8人),預算、金融和稅收政策委員會(5人),貨幣信貸政策和銀行業務委員會(5人),勞動、社會保障、老兵和殘疾人事務委員會(6人),衛生、體育、家庭和青年事務委員會(10人),住房政策、建築、貿易和私有化委員會(9人),工業、能源燃料綜合體、運輸通信和商業委員會(10人)。
會議制度
議會每年舉行兩次例會。春季例會4月2日召開,會期不超過90天,秋季例會10月2日召開,會期不超過80天。如例會召開日恰逢休息日,則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遇特殊情況可由總統建議或上下院議員各三分之二以上提議召開特別會議。在議會選舉結束後30天內,中選委召集新一屆議會上下院的首次會議。上下院主席和副主席由議會開會選出。
上院主席團和下院主席團通常以召開公開會議的形式開展工作,與會人數過半視為會議有效。表決決議時,全體出席且半數以上同意視為決議通過,決議由議長簽署。下院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七、議會立法程式
(一)議案種類分為:立法議案,憲法增補、修改議案及憲法條款解釋議案,共和國預算案,涉及變賣國有資產、新增或追加國家支出項目的議案。
(二)議案提出:立法議案由總統,下院議員,上院,政府或不少於5萬名擁有選舉權公民聯署提出;憲法增補、修改議案及憲法條款解釋議案由總統或不少於15萬名擁有選舉權公民聯署提出;共和國預算案由總統提出;涉及變賣國有資產、新增或追加國家支出項目的議案經總統本人或其授權政府批准後,按特殊規定處理。
(三)議案提交。議案發起人以法律草案形式提出議案,向議會下院主席提請審議,下院秘書處登記並保存議案文本。議案發起人在下院二讀審議該議案前有權收回提請。
議案發起人在向議會下院提交議案時須同時提供闡明議案提出必要性的信函;有關國家機構批准提出議案的檔案;總統下屬“國家立法活動中心”的鑑定結論;法案及其相關檔案副本已向總統轉交的證明等檔案。如提出涉及變賣國有資產、新增或追加國家支出項目的議案,還須提交總統本人簽發或其授權政府簽發的批文等。
(四)議案審議。
1.初審。
(1)議案提交議會下院後,下院秘書處審核議案及應附檔案,如檔案不全,下院可拒絕審議,除非總統或議會下院根據憲法規定的例外情況決定審議該議案。
(2)涉及變賣國有資產、新增或追加國家支出項目的議案,須經總統本人或其授權政府批准後,議會才可審議。如議案發起人為下院議員,則下院主席或副主席應先將議案呈報總統,獲同意後方可由下院審議。
(3)下院決定接受議案後,下院主席或副主席即任命協調委員會,以初步審議議案並準備議案相關決議草案。
(4)協調委員會就議案內容向議會相關委員會徵詢意見,並可視情決定是否向其他相關部門或專家徵詢意見。如無特殊規定,蒐集對議案的意見和建議的期限一般不得少於10日。協調委員會根據徵詢到的意見對議案進行必要修改或說明,並獲議案發起人、議案協調委員會主席和議會下院秘書處相關負責人一致同意後,將議案文本、修改意見或說明及其他有關資料一併提交議會下院委員會。
(5)議會下院委員會研究決定將議案列入議會例會日程。
2.一讀審議。
議會下院聽取議案提交人或其委託人報告,就議案內容、目的、必要性等進行討論,然後投票表決,獲半數以上票數可通過。
議會在必要情況下可就一讀審議通過的議案進一步向相關部門,包括向總統、議會共和國院及其有關委員會、部長會議及其他國家機構徵詢意見,或舉行全民討論。協調委員會匯總對議案的修改和增補意見,與議案發起人協商,並向總統和總統下屬“國家立法活動中心”提交備案。一讀通過的議案及其修改和增補意見獲議案發起人、議案協調委員會主席和議會下院秘書處負責人一致同意後,可提交二讀審議。
3.二讀審議。
議會下院聽取議案協調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委員會成員報告,然後按標題、序言順序審議,正文部分按下院決定或整體審議或逐段(章、節)審議。法案的修改和增補內容單獨審議。審議過程中,可視情將法案或其部分內容返還重新修改或增補。
普通法案獲半數以上贊成票視為通過,涉及白基本內政、外交和軍事政策走向的法案及總統或政府受總統委託提出的議案需獲三分之二以上(含)議員贊成方視為通過。二讀通過的議案及其修改和增補意見獲議案發起人、議案協調委員會主席和議會下院秘書處負責人一致同意後,文本交由議會下院秘書處保存,審議結果由議會下院書面通知議案發起人。
議員制度
(一)議員的權利和義務。除議會主席、副主席外,每名議員只能在一個委員會任職。議員有權參與議會相關活動,在議會會議上口頭或書面發言。議員在表達觀點及工作期間人身權利不可侵犯。
下院議員須每月定期和選民見面。相應選區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組織應為此提供場地及必要工作設備,為議員接待選民提供保障。
(二)議員的待遇。
工資:專職議員不分職務高低(議會主席、副主席除外),每月津貼均等,額度相當於部長工資水平,結束任期後享有與部長同等水平的退休金;非專職議員享受補差工資,其額度相當於其所在單位平均工資與專職議員津貼之差。議會主席及副主席享受法定工資。
保險:議員享有與部長同等的死亡、傷殘、疾病及其他健康傷害險。
報銷:議員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工作開支可按月報銷,報銷所得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任職期間在國內乘坐除計程車外的交通工具由國家財政補貼。私人交通工具開銷可按法律規定報銷一定額度。
住房:國家設立議員住房專項保障基金,確保議員及其家屬居住條件。在尚未拿到住房基金時,議員可免費住宿賓館標間,或租用民宅,租金可按法律規定報銷一定額度。
假日:議員按法定國家假日休假。
服役:任職期間免服軍役。
退休:專職議員任期結束後,國家根據本人意願、專業及工作經驗等安排就業崗位。擔任議員時間納入本人工齡。
豁免:涉及議員的刑事案件均由國家最高法院審理,起訴方只能由白總檢察長或代理總檢察長在事先徵得議會同意的情況下擔任。
議員助手制度
議員可根據需要聘用不超過三名助手,其中一至兩名享有固定工資,工資從議會支出預算中支付。助手工作由議員直接分配,包括:為議員會見選區選民做準備和保障工作;受議員委託從國家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獲取保障正常工作所需的資料;協助議員組織社會活動等。
助手聘用期不超出議員本人任職時間。助手可兼任地方行政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如議員助手申請脫離原工作,則原工作單位必須與其解除聘用關係。
如議員本人被解職則其助手的工作契約自動作廢。
對外交往
(一)對外交往許可權及經費來源。議會在法定框架內與外國議會或國際議會組織開展交往,包括規劃組織團組互訪、議會友好小組交流及議員出席各種國際活動等。議會有權與外國議會或國際議會組織簽署關於議會合作的部門級雙邊檔案。
議會外事活動經費由國家財政劃撥。議會外事部門為上院國際事務及國家安全委員會,下院國際和獨立國協事務委員會。相關預算按年度由議會外事部門負責人提出,上下院分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必要情況下,議會主席或副主席可以與政府等國家機構舉行磋商,協調議會出訪計畫及經費支持。
下院理事會根據年度對外交往計畫確定出、來訪議會代表團級別、人數及代表團許可權,制定出訪計畫及邀請外國或國際議會機構代表團訪白。議員出訪結束後須提交總結報告。議員也可開展未經議會批准的非正式對外交往,但僅限於代表本人或相應的出訪團組。
(二)議會下院設國際議會組織代表團和雙邊議會友好工作小組,常駐代表團和工作小組中需含秘書處工作人員。
代表團共12個,主要有俄白同盟議會代表團、歐亞經濟共同體議會大會代表團、獨立國協成員國跨議會大會代表團、集體安全條約組織議會大會代表團、歐安組織議會大會代表團、白議會與歐洲委員會議會會議交往代表團等。
雙邊友好工作小組41個,主要有白英、白法、白中、白土(耳其)、白意(大利)、白印(度)、白日(本)等友好工作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