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主義訴訟

當事人主義訴訟又稱“辯論式訴訟”。訴訟程式採取雙方當事人對抗方式,以當事人為主,法官只起公斷人的作用。英美法系國家刑事訴訟的形式,與大陸法系國家職權進行主義相對。特點是法官主持法庭調査,負責接受和判斷雙方提供的證據。

決定案件如何進行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而非法官的職責。對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和對證人的查問,由雙方當事人的律師進行。法官只在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有異議時,才出面干預。辯論結束後,法官以第三者的姿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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