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是指商標局對於異議程式(徵求公眾意見的過程)中提起的異議進行裁定後做出的書面決定。附註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異議裁定提不出不同意見.異議裁定即生效。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商標局裁定,可以在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