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陽縣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略陽縣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國小學籍管理,建立正常的學籍管理秩序,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國小學籍管理,建立正常的學籍管理秩序,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新生入學

第一條 國小入學起始年齡為6周歲,條件較差的農村地區可推遲到7周歲。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國小一年級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
國小畢業後,凡年齡不滿17周歲,並且未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少年都必須升入國中。
第二條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始業前15天,將入學通知書發給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中國小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在學校規定的時間辦理入學手續。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免試就近入學。
城區學校應按照縣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範圍招生,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持戶籍簿、房產證、暫住證等有關證明到所在學校報名。
鄉鎮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原則上應按行政區劃範圍在本地學校就讀,個別學生可根據居所情況就近跨鄉鎮就讀。
第四條 國小、國中新生開學後3日內無故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者,學校應書面報告並請求當地人民政府向未入學的學生及時發放催學通知書,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進行說服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使新生及時入學。
非新生開學後3日內無故不按時報到的,視為輟學,處理辦法同前款。

二、建立檔案

第五條 中國小新生入學後,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檔案,並於開學後15天之內將新生花名冊報縣教育主管部門。
第六條 國小要在15天內完成小學生學籍卡的填寫工作。學籍註冊號由學籍管理部門統一編寫,編號共7位,前兩位為入學年份,第三、四位為學校或鄉鎮代號,後三位為學生序號(學校和鄉鎮代號見附屬檔案)。
初、高中新生入學後,應在15天內完成學籍檔案的填寫工作,並於30天內在縣局辦理新生錄取工作。中學生的錄取卡號即為學籍註冊號。中學生學籍檔案統一使用“漢中市學生學籍檔案專用袋”,袋中資料包括:初(高)中學生錄取卡、中學生學籍表、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體格檢查表、中學生畢業生登記表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表等。袋中有關的表冊應按學期及時填寫,如實記載學生德、智、體、美、勞諸方面的情況,不得逾期填寫或弄虛作假。
第七條 學生檔案由學校於新學年開學前在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受委託的部門)統一領取。學校不得收取學生檔案工本費,其費用從雜費或一費制中支出。
第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取得學籍後,原則上學生應使用統一姓名,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姓名的須持更名後的戶籍簿及學校、家長所在單位或鄉鎮證明到學籍管理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第九條 中國小實行學生素質教育報告單(冊)制度。各學校應統一使用由省教育廳編制的中小學生素質教育報告單。學生素質教育測評包括學生基本素質考核和學生素質水平評價,學校班主任應在每學期放假前認真填寫報告單中的欄目,學生素質水平評價要用描述式的語言,以激勵性評價為主,以全面的、發現的觀點反映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的情況,並對學生具有教育、指導意義。
報告單每學期放假時發給學生,並徵求家長對學校工作的意見;開學報名時學校收回報告單,由班主任妥善保管。學生畢業離校時,報告單由學校收回存檔。

三、轉學、休學

第十條 學生轉學應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辦理轉學手續的過程:①學生向轉入學校提出書面就讀申請,經轉入學校同意並在申請書上籤章;②學生持申請書到轉出學校辦理轉學手續。轉出學校將申請書存檔,並向學生開出轉學證明,發放學籍檔案;③學生持轉學證明、學籍檔案、素質教育報告單等證明材料(流動人口還需持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暫住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農村國小學生轉學(出)需由中心國小開具轉學證,村級及以下國小不得出具跨鄉、縣的轉學證明。
第十一條 轉入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服務範圍內的學生轉入。
第十二條 轉出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為持有經接收學校簽章同意的申請書的學生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三條 高中學生轉學需在縣、市招生部門辦理會考成績轉移證明,並經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學生學籍號縣內學校之間轉學仍使用原號,跨縣轉學(入)需重新編號並在學籍檔案中註明。
第十五條 學生轉學一般應在新學期開學前聯繫,並在開學初3日內辦完轉學手續併入學。
原則上學期中途不辦理轉學手續。每學年第一學期的新生和第二學期畢業年級學生不能轉學。
第十六條 各中國小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不得拒絕辦理轉學(出)手續,也不得私自接收手續不齊全、不規範的轉(入)學生。
第十七條 學校要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解決好流動人口子女就學問題。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學校不得以學習成績差等理由勸說、勒令、迫使學生轉學、留級、休學、退學。學校不得在轉學當中變更學生就讀年級,轉學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九條 在校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學生家長可持縣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並經學籍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休學。
學生在一學期內請病假時間累計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無法繼續跟班學習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休學期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因病仍不能復學者,可續辦休學手續。
第二十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學籍應予保留。休學期滿經學校批准可復學,學校按其實際程度編入適當年(班)級就讀,學籍號不變。學生在休學期間不能轉學。

四、畢業

第二十一條 國小、國中學生修業期滿,學校應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按時填寫《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報告單》。
學校要在學生畢業離校前為學生頒發相應的義務教育證書。
國小義務教育證書由縣直學校、中心國小、企辦學校驗印;國中義務教育證書(畢業證)由縣教育行政部門驗印。
第二十二條 高中學生修業期滿,達到畢業條件者準予畢業;達不到畢業條件者,由學校頒髮結業證書。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予畢業:①操行列入差等者;②體育不合格者;③會考和考查科目成績中有任何兩門不合格(及格)或一科缺考者。
會考成績達不到畢業條件或有缺考科目者,可於次年隨下級學生重考相應學科,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
普通高中畢業證由縣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市教育行政部門驗印,於7月底前發到學生手中。
第二十三條 中國小應編制畢業生花名冊,報學籍管理部門備案。

五、獎懲

第二十四條 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可給予表彰獎勵,頒發獎狀、獎品或授予榮譽稱號。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五條 學生嚴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並通知家長;學校可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修業年限的在校學生不得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已改正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
對學生進行處分或撤銷處分,應報學籍管理部門備案,並記入學生檔案。

六、管理與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全縣中國小學籍實行分級管理。國小學籍的管理,縣直、企辦、城關鎮國小由縣局負責,其他鄉鎮由當地中心國小負責;全縣中學學籍由縣局教育股負責。
第二十七條 各鄉鎮中心國小、中學和縣直、企辦國小,要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本學校的學籍管理辦法,落實專兼職學籍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學校有義務向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宣傳學籍管理政策和有關規定,並要求其遵守學籍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學籍管理部門應對參加國小和國中畢業考試學生的報名資格進行認真審查,沒有正規學籍的學生不得參加考試。由此造成的後果由學生所在學校負責。
第三十條 縣局實行學籍會審制度。每學期開學初在規定的時間,各鄉鎮中心國小、中學和縣直、企辦國小按時到指定的地點進行集中會審。學校要認真做好會審準備,及時掌握未到校學生的具體去向,如實填報學籍統計報表(樣標附後),不得瞞報、虛報、漏報、錯報,做到按時赴審。
第三十一條 從2005年春季起,全縣中國小學籍全面使用微機管理。學校在建立紙質檔案的同時,一律建立電子檔案;在上報有關紙質檔案的同時一併上報電子檔案。要逐步形成比較完善的學籍管理系統。
第三十二條 學籍檔案要作為學校長期檔案資料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或損壞。
第三十三條 學校如違反本規定,即視為學籍管理混亂,要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縣文教體育局。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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