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2年—2002年,在株洲硬質合金廠工作,歷任廠供應處長、銷售處長、生產安全環保處長、廠長助理兼生產部部長,(期間:1999年-2000年借調中國稀有稀土金屬集團公司任生產經營處處長、總調度長);
2002年4月—2005年10月 任郴州市人政府副市長;
2005年10月—2007年1月 任郴州市委常委、郴州市人政府副市長;
2007年1月—2011年4月 任郴州市委常委、郴州市人政府常務副市長;
2011年4月—2014年2月 任湖南省農村信用合作社黨委副書記。
2014年2月—2016年4月 任湖南省科學技術協會黨組書記、副主席。
任免信息
2016年6月28日,經政協湖南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協商決定,因違紀違法,撤銷畢華第十一屆湖南省政協委員資格。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2月25日,據湖南省紀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科學技術協會黨組書記、副主席畢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4月18日,湖南省科協第九屆全省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召開。會議同意免去畢華的湖南省科協第九屆委員會委員、常委、副主席職務;增補湖南省科協黨組書記劉小明同志為省科協第九屆委員會委員、常委、副主席。
依法雙開
2016年5月26日, 據三湘風紀網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對省科協原黨組書記、副主席畢華立案審查。
經查,畢華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工程建設項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數額巨大。
畢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員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生活腐化墮落,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畢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按相關規定撤銷其省政協委員、常委資格。對畢華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6年5月27日, 據高檢網訊息,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湖南省科學技術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席畢華(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6年6月3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湖南省科學技術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席畢華(正廳級)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30日,湖南省科學技術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席畢華(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株洲市人民檢察院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株洲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畢華利用其擔任郴州市副市長以及湖南省農村信用聯合社黨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妻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