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煙水配套工程後續運行管護問題,確保工程項目正常運行,長久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畢節地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煙水配套工程是指各縣(市、區)在規劃煙區內組織實施並經菸草、水利、發改等部門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農戶自用和以村民小組、村或鄉(鎮)為產權單位的水池、水窖和共用引水、提灌工程。
第三條 煙水配套工程項目的運行管護應遵循“誰受益、誰管護,以水養水、節約用水,有償使用、財政適當補助”的原則。
第四條 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資金堅持“管護主體自籌與地方政府補貼相結合,地方財政籌集與菸草部門籌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實行分級指導、分級承擔管護費用補貼、分級監督管理。
地區行署、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分別成立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地、縣(市、區)煙辦。
第二章 管護主體、內容及職責
第六條 煙水配套工程管護主體為農戶、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鄉(鎮)(跨村項目)或縣(市、區)(跨鄉項目)人民政府(管委會)。
(一)農戶為管護主體:指菸農按規劃和批准實施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等。
(二)村民小組為管護主體:指受益區域在村民小組管轄範圍內的項目。
(三)村民委員會為管護主體:指受益區域跨過兩個或兩個以上村民小組、且未超過所屬村管轄範圍的項目。
(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管護主體:指受益區域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區域內的項目。
(五)鄉(鎮)人民政府為管護主體:指受益區域跨過兩個或兩個以上村、且未超過所屬鄉(鎮)管轄範圍的項目。
(六)縣級人民政府為管護主體:指受益區域跨過兩個或兩個以上鄉(鎮)、且未超過所屬縣級管轄範圍的項目。
第七條 煙水配套工程管護內容:
(一)水源工程、山塘、水池、提灌站、水窖、管網、溝渠、田間灌樁(龍頭)等水利設施的管護,確保水源、山塘、提灌站正常供水、管網溝渠暢通無阻、水池灌樁滿足蓄水放水功能,項目長久正常運行。
(二)水費收取和開支。
(三)自然損毀設施維修資金申報及修復。
第八條 煙水配套工程管護職責:
(一)所有煙水配套工程都必須以村(組)為單位劃定管轄範圍,成立運行管護機構,細化管護措施,建立管護機制,明確管護人員,建立和完善管護制度,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管護台帳。
(二)農戶職責:對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等負責維修管護;對經過本戶承包地或向他人轉包經營的承包地的煙水配套工程設施進行保護,嚴禁人為因素對煙水配套工程設施造成損壞。
(三)村民委員會及村合作經濟組織職責:行使業主職權,組織相關村民代表大會或村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制定具體的項目運行管護辦法,落實具體管護人員、管護措施和管護人員報酬,並明確其責任和義務,報縣級煙辦備案;簽訂煙水配套工程管護相關協定;建立健全管護制度和村規民約;落實維修資金自籌部分或按規定和程式落實農民義務工以勞折資;對管轄範圍內的水源工程、山塘、提灌站、水池、管網、溝渠、灌樁等設施進行監管;打擊破壞煙水配套工程的行為;對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損毀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向相關管理部門申請維修,並完善項目維修及運行管護檔案;向相關部門提交年度工程運行情況報告。
(四)鄉(鎮)人民政府職責:負責指導和落實本轄區內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工作,對煙水配套工程長久發揮效益負責;監督村民委員會(村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村規民約;制定轄區內用水收費標準,報當地物價部門批准執行;組織打擊破壞煙水配套工程的行為;監督工程項目的運行管護狀況,對工程的運行管護工作進行考核。
(五)菸葉站:對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情況進行監督;對管護人員工資補貼、提水灌溉電費補貼和設施損毀情況進行核實和簽字把關;收集、匯總煙水配套工程的運行管護情況、損毀維修情況,並將情況及時報送縣(市、區)煙辦和菸草分公司。
(六)管護人員:對所管轄的煙水配套工程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水費徵收、簡單維修;監督施工單位按時完成損毀設施的修復任務;負責向村民、合作經濟組織等收取水費,交鄉(鎮)(跨村項目)或村(跨組項目)管理機構管理;對人為破壞煙水配套工程造成的損失承擔管理責任;對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損毀設施上報村委會或業主;填寫工程運行情況月報表。
第九條 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可以採取村委會集體管理、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村民代表大會推選人員管理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委託方式進行管理。
第三章資金籌集及管理
第十條 管護資金由地縣兩級財政部門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滾動使用。
第十一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菸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黔府發〔2006〕6號)檔案規定,產煙縣(市、區)按上年菸葉稅款不低於10%列入縣級財政專項預算。其中30%上交地區財政專戶儲存,統籌集中用於地區補貼範圍內各縣(市、區)煙水配套工程維修和菸葉生產保險;70%由各縣(市、區)自用,專戶儲存,其中50%用於煙水配套工程維修及其相關補貼,剩餘部分用於烤菸生產。
第十二條 運行管護補貼的範圍包括水源、山塘、提灌站、水池、管網、溝渠、灌樁等因自然因素造成損毀設施的修復、提水灌溉電費補貼及管護人員工資補貼。由於人為因素破壞、運行錯誤等造成的損失、修復由管護主體自行負責。
地區補貼資金主要用於水源、山塘、提灌站及水池的維修和菸葉生產保險;縣(市、區)補貼資金主要用於管網、溝渠、灌樁等維修補貼及提水灌溉電費和管護人員工資補貼;5000元以內的自然損毀設施由管護主體自行負責修復。
煙水配套工程水源的水庫不屬於補貼範圍,維修經費的申報按照財政部、水利部《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農〔2006〕124號)和水利部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運行管護費用補貼標準:
(一)管護人員工資補貼:原則上按管護工程受益土地面積每年每畝0.60元進行補貼。
(二)提水灌溉電費補貼:原則上按提灌工程受益土地面積每年每畝補貼1.70元。
(三)自然損毀項目維修補貼:屬於管護資金補貼範圍的,對審查批准的維修設計方案中的維修資金,屬縣級審批的項目,縣級財政按90%補貼;屬地級審批的項目,地級財政按90%補貼。凡申報地區或縣維修資金的,管護主體自籌部分不低於10%。
第四章資金申報及審批
第十四條 煙水配套工程管護資金使用管理,堅持“村委會申報,煙辦受理,菸草、水利審核,政府審批,財政撥付”的原則。
第十五條 煙水配套工程補貼資金申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成立了管護機構;
(二)有具體項目運行管護辦法;
(三)落實了管護人員和村規民約的集體性工程項目;
(四)落實不低於10%的自籌資金。
第十六條 管護人員工資補貼及提水灌溉電費補貼程式:由村委會提出書面報告,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菸葉站確認簽章,報縣(市、區)煙辦核實,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批,財政逐級劃撥。
第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導致損毀的設施補貼申報程式:
(一)水源、山塘、提灌站、水池:由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菸葉站確認簽章,報縣(市、區)煙辦核實、登記、匯總,並組織縣級水利、菸草部門共同審定,由水利部門進行勘察、測量和設計,縣(市、區)管護委員會向地區管護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地區水利部門負責對工程維修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地區管護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對工程維修方案進行審核,報地區行署審批,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地區管護委員會進行管理、監督和竣工驗收。
(二)管網、溝渠、灌樁:由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菸葉站確認簽章,報縣(市、區)煙辦核實、登記、匯總,並組織縣級水利、菸草部門共同審定,水利部門進行勘察、測量和設計,縣(市、區)管護員委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對工程維修方案進行審核,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批,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市、區)管護委員會進行管理、監督和竣工驗收。
(三)損毀項目申報和維修時間:原則上每年4月份申報,10月底審批結束,次年3月底前維修結束。
第十八條 單項維修工程批覆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按招投標程式執行,
第十九條 資金使用:原則上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監督。地區管理的維修項目,地級財政按批准維修資金的80%下撥到縣(市、區)財政,縣(市、區)財政按工程進度劃撥資金,竣工驗收合格後補足餘額。縣(市、區)管理的維修項目,按批准維修資金的80%按照工程進度劃撥資金,竣工驗收合格後再進行結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地、縣(市、區)煙辦:承擔地、縣(市、區)工程管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對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的日常管理;監督和考核受益鄉(鎮)項目運行管護情況;定期對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損毀情況等進行核實、統計和匯總;組織同級水利部門、菸草部門對年度煙水工程維修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審核各地項目管護人員工資、提水灌溉電費補貼及其水費收支情況;向同級管護委員會成員單位定期或不定期通報相關情況;組織維修項目的建設、檢查和驗收;每年定期向同級政府、水利、菸草等有關部門提交煙水配套工程年度運行管護情況報告。
第二十一條地、縣(市、區)水利部門:參與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煙水配套工程項目維修技術方案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監督完善項目實施方案;對煙水配套工程管護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維修項目的施工及竣工驗收進行質量把關。
第二十二條地、縣(市、區)菸草部門:參與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維修項目的審查和驗收;對上報項目損毀情況進行核實;收集、掌握煙水配套工程的運行管護狀況。
第二十三條地、縣(市、區)財政部門:按有關要求管理煙水配套工程管護資金專戶,滾動使用;按要求撥付煙水配套工程所需維修補貼資金,並對各項目管護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地、縣(市、區)審計部門:負責對批准實施的煙水配套工程損毀項目進行審計,對水費收支、管護資金的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地、縣(市、區)監察部門:負責對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護及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地、縣(市、區)公安等政法部門加大對破壞菸葉生產水利基礎設施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為運行管護工作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第二十七條煙水配套工程管護資金及水費收支使用情況必須由管護主體在各項目區向村民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嚴禁在資金申報中弄虛作假、騙取資金,一經發現,從嚴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地區行署煙水配套工程管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在本規定範圍內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地區管護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