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項目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工程管理辦法》、《中共畢節地委、畢節地區行署關於加快推進石漠化綜合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畢節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工程,以縣、市(區)為基本建設單位,以小流域為基本建設單元,因地制宜地將各項治理措施合理配置,對石漠化進行綜合治理。國家和省級石漠化綜合治理專項資金用於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草地改良,人工種草,草食畜牧業發展中的棚圈和青貯窖建設、飼草機械購置,坡改梯及配套田間生產道路、引水渠、排澇渠、攔沙谷坊壩、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溝道水土保持設施等建設和防治效益監測。
第三條 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工程必須緊緊圍繞試驗區“開發扶貧、生態建設、人口控制”三大主題,以恢復和保護植被、控制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改善生態環境、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構建和諧畢節、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通過林草植被保護、退耕還林、封山育林、種草養畜、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土地整治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對石漠化進行綜合治理,將石漠化綜合防治與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地方經濟發展、民眾脫貧致富有機結合,正確處理好生態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當前與長遠、開發與保護的關係,逐步實現石漠化地區生態、經濟和社會相互協調、良性循環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 建立和落實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工程目標管理責任制。由行署與各試點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簽定年度目標責任書,並納入行署對各縣、市(區)年度綜合工作目標考核重要內容,作為行署督查室的重點督查內容。
第五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是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工程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須逐級落實目標責任,確保各項建設任務落到實處。地區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負責全區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工程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同時對石漠化工程建設成效進行監測,每年公布工程建設成效,每五年公布石漠化監測結果。
第六條 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工程涉及發改、林業、農業、農辦、水利、畜牧、國土資源等部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發改部門具體負責工程建設的綜合協調,審查和平衡年度投資計畫,並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年度投資任務;林業部門具體負責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的技術指導、檢查和監督;畜牧獸醫部門具體負責草地改良,人工種草,草食畜牧業發展中的棚圈和青貯窖建設、飼草機械購置的技術指導、檢查和監督;農辦具體負責坡改梯及配套田間生產道路的技術指導、檢查和監督;水利部門具體負責引水渠、排澇渠、攔沙谷坊壩、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溝道水土保持設施建設的技術指導、檢查和監督;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新增耕地的測算和認定工作;項目所在鄉(鎮)政府具體負責配合縣級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實施和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任務,並按“一事一議”原則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受益民眾投工投勞。
第七條 地區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根據國務院批覆的《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規劃大綱》和《貴州省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要求,認真做好《畢節地區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總體規劃》修編工作。
第三章計畫管理
第八條 縣、市(區)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依據上級批准的《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實施方案(2008—2010)》,精心編制工程實施年度投資建議計畫方案,並經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發改、林業、農業、農辦、水利、畜牧、國土資源等部門審查後報送地區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審核。年度投資計畫建議方案應包括上一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投資計畫初步意見。
第九條 年度投資計畫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屬於建設地點、項目類別、建設規模、投資數額等重大變更,須報原審批部門批准;不涉及投資和治理面積、不降低質量、不影響項目功能的一般性變更,須報原審批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工程屬政府投資公益性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加強管理,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項目法人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招標投標制等各項制度。
(一)領導責任制。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是工程實施的責任主體,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並對轄區內工程建設負總責。
(二)項目法人制。縣、市(區)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承擔項目法人職能,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工程。
(三)招標投標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和畢節地區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招標投標活動。招標檔案、招標結果報告,需在招標結束5日內報地區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備案。在造林種苗招標採購過程中,應優先使用本行政區域內培育的種苗,嚴禁違反區域限定調運種苗;如需採購區外種苗的,須經地區林業局批准。
(四)契約管理制。工程設計、監理、施工、材料採購嚴格實行契約管理,所有契約須報地區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備案。
(五)工程建設監理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機構和人員對工程建設實施監理。
(六)項目公示制。在工程實施前,縣級項目具體實施部門應會同鄉(鎮)政府將項目名稱、目標、任務、資金來源與規模等向項目區民眾進行公示,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七)年度目標獎懲制。行署將對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縣、市(區)和地直相關部門進行年度考核考評,對全面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予以表彰獎勵;對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將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由地區縣、市(區)目標辦和地直目標辦在其年度綜合考核總分中扣減相應比例的分值。同時,將工程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列為領導幹部年度政績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試點縣、市(區)根據上級批覆的《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實施方案(2008—2010)》,編制好年度初步設計。初步設計必須由具有乙級以上林業、水利或工程諮詢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做到圖、文、表齊全和科學合理,各項建設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和農戶。初步設計經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審查後,以發改、林業、農業、農辦、水利、畜牧、國土資源等部門正式檔案呈報地區相關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 項目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初步設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組織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設標準和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工程檔案實行磁介質和紙質雙建。有關工程建設的相關檔案、實施方案、初步設計、階段性項目建設總結、檢查驗收資料、資金審批和審計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技術資料、圖片照片、統計數據和錄像資料等,要明確專人負責收集和整理,並按照檔案管理規定,配備專門設施設備,分門別類地歸檔保存,嚴格妥善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信息統計和報送工作由各級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負責,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每月10日、20日、30日(節假日順延),各縣、市(區)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須將工程建設進度情況上報地區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必須上報半年和年度工程建設情況總結。上報的工程建設情況須包括工程建設進展情況、主要做法與經驗、存在問題、下一階段工作措施,書面報告和工程建設報表須同時上報。
第十五條 加強工程監測,科學分析和評價工程實施效果,嚴格考核工程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工程監測分為石漠化狀況監測、定位監測和工程質量監測。通過石漠化狀況監測,掌握岩溶地區石漠化狀況及相關生態因子動態變化;通過定位監測,掌握工程實施以來各年度不同定位觀測樣地生物群落與種群結構、植被蓋度、生物多樣性、土壤理化形狀、水土流失狀況、岩溶小氣候、河川徑流量、含沙量與社會經濟因子等的連續動態變化信息;通過工程質量監測,建立工程監測地理信息管理系統,逐年將工程設計及建設成果落實到電子地圖上,切實把握工程建設成效;地區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根據上級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指標和方案,負責做好本地區監測指標體系、監測實施方案的制定、監測工作的技術指導和成果匯總以及工程進度和質量的核查等工作,並認真搞好工程效益監測。監測結果定期上報省石漠化領導小組並抄送地區防治石漠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同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採取國家投資、受益民眾投工投勞的機制。縣、市(區)須制訂優惠政策,完善建設管理制度,整合部門項目資金,引導其他社會資金投入工程建設。
第十七條 在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前,應廣泛徵求項目區民眾意見,充分調動廣大民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十八條 縣、市(區)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務必設立工程資金專戶,明確專人管理,做到專賬核算,嚴守財經紀律,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實行報賬制。工程建設契約簽訂後,嚴格按照工程建設進度撥付建設資金,並預留10%的工程建設質量保證金,待地區檢查驗收後結算。報賬方式根據單項工程檢查驗收結果和有關財務憑證予以報賬,並以工程檢查驗收結果作為支付工程建設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資金用於工程建設所需物資、材料、種苗等的購置及機械作業費和勞務費,嚴禁擠占、截留、挪用,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二十一條 地方配套資金按照上級要求足額配套。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管理費本著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基本建設有關規定納入年度預算。地區財政每年安排預算50萬元,作為地區級工程建設管理費;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必須充分保障本級工程建設管理費。工程建設管理費主要用於規劃設計、工程勘察、初步設計、工程監理、項目評審、圖文材料等工程項目的編制與管理、檢查驗收、信息統計、效益監測及工程建設管理日常支出等。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抓好資金運行監管,監察部門負責定期監督檢查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部門負責對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嚴格審計,對有關違規、違紀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工程屬於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地區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務必加強對工程建設進展情況的督促檢查,及時解決工程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工程驗收分為縣、市(區)自查驗收和地級復驗。小流域內單項工程自查驗收由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整個工程的自查驗收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發改、林業、農業、農辦、水利、畜牧、國土資源等部門聯合進行;地級復驗在縣級自查驗收的基礎上,由行署組織發改、林業、農業、農辦、水利、畜牧、國土資源等部門聯合進行。地區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和各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須注重工程建設的過程監管與指導,確保各個環節的建設質量。
驗收的主要內容:工程任務和投資是否按計畫完成,項目質量是否達到規定標準,資金撥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規定,工程管護措施是否落實,各項效益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工程檔案、信息報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第七章建後管護
第二十六條 工程驗收後,必須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其產權,並落實各項工程運行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制定管護制度,建立管護檔案,確保工程發揮持久效益。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務必按照“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原則,積極探索靈活、有效的運行管護機制,正確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農民等社會各界參與工程建設和管護。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實施的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試點工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畢節地區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