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享有的留用資金支配權
《條例》規定:企業在保證實現企業財產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權自主確定稅後留用利潤中各項基金的比例和用途,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企業可以將生產發展基金用於購置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開發新產品或者補充流動資金,也可以將折舊費、大修理費和其他生產性資金合併用於技;忙改造或者生產性投資。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無償調撥企業留用資金或者強令企業以折舊費、大修理費補交上交利潤,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規定總的精神是?在保證企業財產保值、增殖前提下,企業可以自主使用留用資金。取消了由政府部門規定企業以稅後留利設立的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開發基金、後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之間的比例,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靈活運用留用資金形成的各種基金的比例。政府部門沒有硬性規定企業以留用資金形成的各種基金的比例,是由於我國各部門和各地區企業的情況乾差萬別、規定過細、過死,很難適合不同企業的情況。企業技術設備情況不同,不同類型的企業折舊速度也不一樣,由企業自主決定留用資金使用和支配,可以使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更有效地運用這些資金。正是根據這種實際情況,《條例》規定,企業既可以將生產發展基金用於購置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開發新產品或者補充流動資金,也可以將折舊費、大修理費等統一運用於技術改造或進行生產性投資或補充流動資金,目的是為了增強企業的發展能力。國家不硬性規定企業各種基金的比例和用途,並不是鼓勵企業將這些基金用於消費。企業在使用支配這些資金必須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這是企業使用留用資金的前提條件。此外,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無償調撥企業留用資金或者強令企業以折舊費、大修理費補交上交利潤,目的也是為了保證企業有足夠的資金用於發展生產,防止侵蝕國有資產。對於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或租賃經營責任制的企業,也不得以折舊費、大修理費補交上交利潤,企業完不成上交利潤任務或達不到經營總目標以及欠交租金的,應當從企業風險抵押金、工資儲備基金、風險保證金、承租人預支生活費或承擔成員年度收入抵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