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納稅方式

申報納稅方式是指原則上應根據納稅人的申報確定應納稅額,只是在納稅人未自動申報或申報不適當的情況下,才由徵稅機關再重新確定的方式。由於此種方式主要是由納稅人自行確定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因而也稱自我課賦。 作為一種傳統的應納稅額確定方式,申報納稅方式在美國等國被廣泛採用。由於該方式不僅符合民主納稅思想,而且還有利於提高稅收徵收的效率,因而流傳甚廣。我國也採取申報納稅的方式,並把它作為確定應納稅額的基本方式,還在稅務管理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此外,我國現在正在建立以申報納稅和最佳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集中徵收,重點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因此,無論從稅務管理的角度還是從徵收程式的角度,認真研究納稅申報制度都是很有意義的。

納稅申報作為一種私人公法行為,是一由私人進行的,以產生公法上的效果為目的的行為,它具有確定應納稅額的效力。

納稅申報是一種要式行為,必須使用統一印製的納稅申報表或申報書,因而與無形式要求的一般申請和普通報告是不同的。

此外,在申報納稅程式中還應注意修正申報與更正請求的區別。所謂修正申報,是指納稅人在申報後,發現申報的應納稅額過少或存在不應減少應納稅額的情況,在徵稅機關作出更正之前而做出的修正其應納稅額的申報。這種申報實際上是對申報內容做不利於自己的變更。

所謂更正請求,是指為了減少已確定的應納稅額而以申報的方式向徵稅機關作出的請求。這種更正請求實際上是納稅人作出的力求有利於自己的變更的請求。可以作出更正請求的理由主要有兩類:其一是原來申報的應納稅額有誤,超過了依法應繳納的稅額,從而涉及到納稅人的退還請求權的實現問題;其二是由於後發原因而導致應納稅額的計算基礎產生變動,如訴訟的結果使應納稅額減少,或者影回響納稅額的課稅對象實際上歸屬於他人,等等。在上述兩類理由存在的情況下,納稅人可以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向徵稅機關提出更正請求。

事實上,對於應納稅額的更正,徵稅機關不僅可依納稅人的更正請求作出,而且也可依職權自行作出,由此涉及到徵稅機關的確定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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