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作為一種私人公法行為,是一由私人進行的,以產生公法上的效果為目的的行為,它具有確定應納稅額的效力。
納稅申報是一種要式行為,必須使用統一印製的納稅申報表或申報書,因而與無形式要求的一般申請和普通報告是不同的。
此外,在申報納稅程式中還應注意修正申報與更正請求的區別。所謂修正申報,是指納稅人在申報後,發現申報的應納稅額過少或存在不應減少應納稅額的情況,在徵稅機關作出更正之前而做出的修正其應納稅額的申報。這種申報實際上是對申報內容做不利於自己的變更。
所謂更正請求,是指為了減少已確定的應納稅額而以申報的方式向徵稅機關作出的請求。這種更正請求實際上是納稅人作出的力求有利於自己的變更的請求。可以作出更正請求的理由主要有兩類:其一是原來申報的應納稅額有誤,超過了依法應繳納的稅額,從而涉及到納稅人的退還請求權的實現問題;其二是由於後發原因而導致應納稅額的計算基礎產生變動,如訴訟的結果使應納稅額減少,或者影回響納稅額的課稅對象實際上歸屬於他人,等等。在上述兩類理由存在的情況下,納稅人可以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向徵稅機關提出更正請求。
事實上,對於應納稅額的更正,徵稅機關不僅可依納稅人的更正請求作出,而且也可依職權自行作出,由此涉及到徵稅機關的確定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