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必丹

甲必丹

華人甲必丹(馬來語:Kapitan Cina)或簡稱為甲必丹,是葡萄牙及荷蘭在印度尼西亞和馬來西亞的殖民地所推行的僑領制度,即是任命前來經商、謀生或定居的華僑領袖為僑民的首領,以協助殖民政府處理僑民事務,“甲必丹”即是荷蘭語“kapitein”的音譯,本意為“首領”(與英語“captain”同源)。

詞語解釋

英語captain音譯。猶首領。用以稱呼將校級軍官及商船船長。 荷蘭 之殖民地內, 華 人為官吏,專司訴訟租稅等 華 僑事務而無預政實權者,亦稱“ 甲必丹 ”。

詞語出處

清 薛福成 《出使四國日記·光緒十六年六月三十日》:“ 荷 擇其賢能者為馬腰甲必丹等官,專理 華 人事務,而審斷權仍操自 荷 人。” 清 鄒容 《革命軍》第五章:“內地還有甲必丹,收賦治獄榮巍巍, 滿 奴作了作洋奴,奴性相傳入腦胚。” 龔翼星 《光復軍志·黨會》:“ 榜甲 全島八港,港一甲必丹,皆 華 人為之,以領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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