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經紀機構

執業產權經紀人的法律地位狹義的經紀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紀執業證書並在經紀組織中從事經紀活動的執業人員,即執業經紀人。 經紀執業資格證書是執業經紀人的執業憑證,該證載明執業經紀人姓名、執業經紀人所在經紀組織的名稱及地址、經註冊的經紀業務範圍。 (二)執業產權經紀人的權利和義務1.執業產權經紀人的權利。

產權經紀機構設立的條件

根據上海市的規定,設立產權經紀機構應具備的條件是:
(1)有自己的名稱和固定的經營場所;(2)有規範的章程和組織機構;(3)註冊資金100萬元以上;(4)有5名以上取得產權《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有專(兼)職資產評估師、財務會計人員、工程技術專業人員和專(兼)職律師各1名;(5)兼營產權自營買賣業務的,其註冊資金應在500萬元以上;(6)符合《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由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設立的非獨立核算以及從事系統內部產權交易的產權經紀部,其設立的該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參照產權經紀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辦理申請設立的手續事項。

執業產權經紀人的法律地位

狹義的經紀人,是指依法取得經紀執業證書並在經紀組織中從事經紀活動的執業人員,即執業經紀人。廣義的經紀人,還包括依法設立的具有經紀活動資格的公司(如產權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統稱經紀機構)。經紀活動,是指接受委託人委託,為促成他人交易提供居間、行紀、代理等服務,並收取佣金的經營行為。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一)執業產權經紀人的條件
依據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經紀人條例》規定,執業產權經紀人應當取得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證書。經紀執業資格考核是申請經紀執業註冊的前提條件。此項考核是由市執業經紀人協會組織的,考試大綱和考核要求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凡取得經紀執業資格考核合格證明、在本市有固定住所者,即可申請經紀執業註冊。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經紀執業註冊。所謂“以下情形之一的”是指:(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2)刑事處罰執行完畢未滿3年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3)吊銷經紀執業證書末滿3年的;(4)法律、法規禁止經紀執業的其他情形。申請經紀執業註冊的,通過所在經紀組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經紀執業資格考核合格的證明;申請人本市固定住所的證明和有效身份證的複印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上述材料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註冊或不予註冊的決定。
經紀執業資格證書是執業經紀人的執業憑證,該證載明執業經紀人姓名、執業經紀人所在經紀組織的名稱及地址、經註冊的經紀業務範圍。上述內容如發生變化,自變化之日起通過所在經紀組織向市工商申請變更。經紀執業證書每2年審驗——次,不得塗改、出租、轉借、轉讓。
(二)執業產權經紀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執業產權經紀人的權利。(1)執業經紀人依法從事經紀活動受法律保護;(2)有權向委託人了解所委託事務的真實情況;(3)有權依法享有保守自己經紀業務的秘密;(4)有權依法享有由其承攬經紀業務的執行權,未經本人同意,經紀機構不得隨意變更經紀業務執行人,委託人隱瞞與經紀業務有關的重要事項、提供不實信息或者要求提供違法服務的,執業經紀人有中止經紀業務並建議終止經紀契約的權利;(5)有權在其執業的經濟契約上籤名;(6)執業經紀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工商管理部門、有關部門申訴、也可以向市執業經紀人協會投訴。
2.執業產權經紀人的義務。(1)執業經紀人應當以經紀機構的名義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經紀組織從事同—行業的經紀業務;(2)應當在經註冊的經紀業務範圍內據實提供經紀服務;(3)應當據實介紹經營業績,並在執業服務材料上署名;(4)應當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5)不得從事國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務的項目的經紀活動;(6)不得以隱瞞與經紀活動有關的重要事項、虛構訂約機會、提供不實的信息、誇大業績的虛假宣傳等手段促成交易;(7)不得與他人惡意串通,或者以脅迫、賄賂等手段促成交易;(8)不得利用執業便利,收取佣金以外的報酬;(9)不得從事損害所在經紀組織利益的活動。
目前,上海產權交易所的執業會員單位有80家左右。具備合法從業資格和資質的產權經紀人達369名,其中90%具有兩年以上的產權經紀從業經驗,這是上海產權經紀組織持續和規範發展的重要組織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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