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噪聲發射標準
正文
為了控制工業產品的噪聲,減少噪聲對產品使用者健康的危害,並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國家權力機關對一些工業產品輻射噪聲的聲壓級、聲功率級以及測試方法所作的規定。制訂產品噪聲發射標準的依據是:①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關於職業衛生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例如,中國勞動衛生標準規定,生產車間的環境噪聲不應高於90分貝。②目前噪聲控制技術和設備可能達到的水平,以及經濟上的合理性。
產品噪聲標準一般包括:①產品噪聲的測量方法:規定測量環境、產品運行狀態和所用聲學儀器的特性等。②職業衛生和環境保護所容許的最高聲壓級(總聲級或倍頻帶聲級,A聲級或不計權聲壓級)或聲功率級,有時包括指向性。聲壓級容易直接測量,為許多國家所採用。但它只是聲源在某種條件下,對規定的測點噪聲狀態的量度,會隨條件或測點而改變,不能確切反映聲源的總噪聲輻射特性。為了有效地控制產品噪聲,並便於對不同產品噪聲進行比較,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許多國家以聲功率作為主要測量指標。根據產品聲功率級的數值,可以估計該產品在各種環境中的噪聲聲壓級。
產品噪聲發射標準,一般按產品的種類(如運輸設備、工業設備、建築施工設備、家用電器等)、功率大小和使用情況(單個使用或組合使用)等作出規定,它同反映產品出廠時的噪聲發射水平的噪聲指標是不同的。如美國環境保護局(EPA)通過調查,認為移動式空氣壓縮機和中型及重型載重車為主要噪聲源,結合其他條件於1975年頒布了以這兩類產品的最高容許聲壓級為主的產品的噪聲發射標準。以後又頒布了另一些產品的噪聲發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