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87年針對女工歧視及生育價值得不到社會承認補償等問題,南通市婦聯向人大提出議案,引起了社會重視,在南通市婦聯等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1988年7月29南通市政府頒布了《南通市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暫行辦法》,在全國率先解決了長期未決的女職工生育補償問題,其經驗在全國推廣。
公司交納
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必須給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的一種。繳納的比例為:工資的0.8%。職工個人不繳納。
使用條件
生育基金的使用各地的規定是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地區規定,使用生育基金的條件是:懷孕之前的**個月,在需要使用生育基金的所在地連續繳納生育基金。否則不能使用。
男女職工的生育基金報銷比例不同。
女職工在滿足生育基金使用條件後,根據地區規定,能夠報銷產檢費用的上限來報銷相關費用。如女職工不滿足條件或失業,則在可在男職工的單位報銷相關費用上限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