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 - 第七屆理事會名單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第七屆理事會名單 (2012年9月22日)
副會長:焦滿金(常務) 師元東 李來春 楊劍鋒 謝榮生 王澤起 黃慶生 竇永吉 李常武
秘書長:王彥平
副秘書長:閆 紅(常務)賈興隆 陳虎義 羅高峰
吉 魏長源
藝委會、專委會、工委會組織機構名單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藝委會、專委會、工委會組織機構名單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常務理事會工作分工
(2013年2月23日七屆一次常務理事擴大會議討論通過)
會長負責協會全面工作。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分工按照在藝 委會、專委會、工委會中擔任職務確定。
一、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藝術創作評審委員會(簡稱“藝委會”)
主 任:董 偉
副主任:楊劍鋒 謝榮生 王澤起 馬小文 寧金鵬 金文彬 王先林
秘書長:金文彬(兼)
二、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專業委員會(簡稱“專委會”)
1、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學術委員會
主 任:焦滿金
副主任:王彥平
秘書長:馬宏明
2、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楷書委員會
主 任:李來春
副主任:張麗娜
秘書長:南 恆
3、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行書委員會
主 任:楊劍鋒
副主任:賈興隆
秘書長:董 振
4、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草書委員會
主 任:謝榮生
副主任:陳虎義
秘書長:葉 劍
5、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隸書委員會
主 任:王澤起
副主任:王繼軍
秘書長:金 鑫
6、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篆書委員會
主 任:師元東
副主任:羅高峰
秘書長:獨亞雄
三、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工作委員會(簡稱“工委會”)
1、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組織聯絡工作委員會
主 任:焦滿金
副主任:王彥平 張曉玲
秘書長:魏長源
2、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
主 任:李常武
副主任:馬小文
秘書長:柴傑君
3、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事業發展工作委員會
主 任:黃慶生
副主任:魏長源 楊 柳
秘書長:王曉飛
4、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宣傳出版工作委員會
主 任:王澤起
副主任:呂愛斌 許 雁
秘書長:呂萬強
5、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交流展覽工作委員會
主 任:竇永吉
副主任:閆 紅 李建民
秘書長:白林輝
6、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維權鑑定工作委員會
主 任:王銀軍
副主任:葛朝陽 柏永舵
秘書長:胡靜波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簡介
1990年8月19日協會成立
1990年8月19日協會成立 ,汪獻強主持日常工作。(資料待補)
1991年7月二屆理事會汪獻強當選為會長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第二屆理事會名單
(1993年2月14日)
顧 問:王創業 尹建鼎 賈世闊 何裕 耿漢 毛敵飛 徐光烈 劉雲石 沈鴻根 錢沛雲 周稚雲 牛興無 王九盛
名譽會長:馬玉海 張炳玉 張正杰
會 長:汪獻強
常務會長:王秉雲
副 會 長:張潤洲 魏廣智
秘 書 長:司俊傑
副秘書長:林英斌 謝承旭 李來春
常務理事:馬向陽 王秉雲 孫欲曉 汪獻強 吳秉濃 李東興 李來春 楊德青 林英斌 黃慶生 謝承旭 彭德寶 竇永吉
理 事:陳士轟 岳建海 牛金剛 魚曉東 趙海琨 劉田生 潘根生 李 莉 鍾 瑛 董 偉 楊萬有 姚永明 雷希文 張貴榮 包建德 郭景岸 張康惠 張步鶯 果旭偉 張虎臣 王野雲 葉殿迎增補:汪福祥 杜滿堂 王生才 劉宏業 康克林 鄧日區 師遠東
-----見《藝苑浪花》1993年6月第一期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第三屆理事會名單
(1995年3月11日) 理 事
名譽會長:馬玉海 張炳玉 毛敵飛
會 長:汪獻強
常務會長:王秉雲
副會長:董 偉 李來春 師遠東
秘 書 長:師遠東(兼)
副秘書長:黃慶生 林英斌 王建軍 李常武
常務理事:汪獻強 王秉雲 董 偉 李來春 師遠東 黃慶生 林英斌 王建軍 李常武 竇永吉 趙海琨 楊德青 李 莉 吳秉濃
理 事:王志強 王國巧 馬向陽 鍾 瑛 楊萬有 雷希文 徐萬翔 姚永明 張康惠 王興智 張步鶯 汪福祥 劉宏業 包建德 劉月明 牛金剛 劉士超 郭金安 謝榮生 王定原 章國璽 岳建海 康克林 鄧日區 潘根生
-------見甘肅書畫報1995.6.18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第四屆理事會名單
(1997年3月29日)
顧 問:王創業 何裕 賈世闊 劉雲石 徐光烈 陳少亭 牛興無 錢沛雲 周稚雲 王秉雲
名譽會長:馬玉海 張炳玉 毛敵飛
會長:汪獻強
副會長:董 偉 師遠東 趙海琨 李來春 謝榮生 楊劍鋒
秘 書 長:師遠東(兼)
副秘書長:林英斌 李常武 陳 坤 袁鴻博
常務理事:汪獻強 董 偉 師遠東 趙海琨 李來春 謝榮生 楊劍鋒 林英斌 李常武 陳 坤 袁鴻博 吳秉濃 黃慶生 竇永吉 焦滿金 趙學農 鍾 瑛
理 事:岳建海 張克鋒 曾天德 李莉 王正孝 王志強 王澤起 王建軍 王定原 王興智 王國巧 王友壁 俞正軍 張康惠 魏相君 劉宏業 章國璽 徐萬翔 雷希文 汪福祥 何根貴 鄧日區 包建德 康克林 凌建文 徐利貞 柳位湘
------見甘肅書畫報1997年4月18日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第五屆理事會名單
(2002年3月)
顧 問(以姓氏筆劃為序) :馬國俊 王創業 王秉雲 牛興無 劉雲石 劉志剛 何 裕 周稚雲 趙海琨 耿 漢 賈世闊 徐光烈
名譽會長:趙海琨 毛敵飛 楊永紅
會 長:汪獻強
副會長(以姓氏筆畫為序):師元東 李來春 林英斌 楊劍鋒 董 偉 謝榮生 焦滿金
秘書長:焦滿金(兼)
副秘書長:李常武 黃慶生 陳 坤
常務理事:師元東 張克鋒 汪獻強 李來春 李常武 吳秉濃 張康惠 林英斌 楊劍鋒 苟益謙 陳 坤 陳虎義 趙海琨 黃慶生 閆 紅 董 偉 焦滿金 謝榮生 竇永吉
理 事:馬 元 王澤起 王興智 王友壁 王正孝 王國巧 王彥平 鄧日區 包建德 紀生澤 劉宏業 李 莉 李建民 何根貴 岳建海 汪福祥 鍾 英 李 洋 趙全寶 趙學農 俞正軍 徐利貞 徐萬翔 凌建文 陸愛民 章國璽 賈興隆 蕭福貞 葛守平 曾天德 魏相君
------見甘肅書畫2002年11月8日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第六屆理事會名單
(2005年 9 月)
顧 問:王秉雲
名譽會長:汪獻強
會 長:董 偉
副 會 長:焦滿金(常務)師元東 李來春 楊劍鋒 謝榮生 王澤起 黃慶生 共7人
秘 書 長:焦滿金(兼)
副秘書長:竇永吉 李常武 張克鋒 苟益謙 陳坤 王彥平 共6人
常務理事:董 偉 焦滿金 師元東 李來春 楊劍鋒 謝榮生 王澤起 黃慶生 竇永吉 李常武 張克鋒 苟益謙 陳 坤 王彥平 陳虎義 吳秉濃 閆 紅 共17人
理 事:董 偉 焦滿金 師元東 李來春 楊劍鋒 謝榮生 王澤起 黃慶生 竇永吉 李常武 張克鋒 苟益謙 陳 坤 王彥平 陳虎義 吳秉濃 閆 紅 馬 元 柴傑君 葉 劍 寧金鵬 王正孝 曾天德 王友壁 徐萬翔 劉宏業 王興智 何根貴 趙全保 徐利業賈興隆 張康惠 葛守平 章國璽 李建民 趙學農 包建德 陸愛民 蕭福貞岳建海 紀生澤 李 莉增 補:董 振 柏永舵 魏長源 (共45人 )
首屆甘肅硬筆書法大獎賽於1992年3月30日評選揭曉,收到作品518件。評出一等獎10名,二等獎20名,三等獎30名,優秀獎60名。
-------見《藝苑浪花》1993年6月第一期
甘肅省第二屆硬筆書法大賽於1995年5月結束,汪獻強任評審會主任,王秉雲任評審會副主任。 300多人500多幅作品參賽。楊劍鋒、謝榮生、賈興隆等5人獲一等獎。
--------見甘肅書畫報1995.6.18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首屆會員書畫篆刻作品展於1992年9月26日舉辦,展出作品170餘幅。-------見《藝苑浪花》1993年6月第一期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第二屆會員作品展於1996年8月20日在書林齋落幕。展出作品100餘幅
--------見甘肅書畫報1995.6.18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第三屆會員作品展於2003年5月1日—4日在慶陽大廈“書畫藝術交流中心”展出。
------見甘肅書畫2002.11.8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第七屆理事會名單
(2012年9月22日)
名譽會長:汪獻強
會長:董 偉
副會長:焦滿金(常務) 師元東 李來春 楊劍鋒 謝榮生 王澤起 黃慶生 竇永吉 李常武
顧問 :王秉雲
秘書長:王彥平
副秘書長:閆 紅(常務)賈興隆 陳虎義 羅高峰
常務理事(17人 按姓氏筆畫排列):馬小文 王澤起 王彥平 王繼軍 閆 紅 師元東 李來春 李常武 陳虎義 楊劍鋒 羅高峰 賈興隆 黃慶生 董 偉 謝榮生 焦滿金 竇永吉
理事(42人 按姓氏筆畫排列): 馬小文 馬宏明 王先林 王澤起 王彥平 王曉飛 王繼軍 王銀軍 寧金鵬 葉 劍 白林輝 許 雁 閆 紅 師元東 呂萬強 呂愛斌 李來春 李建民李常武 陳虎義 張小玲 張麗娜 楊劍鋒 楊 柳金文彬 金 鑫 羅高峰 柴傑君 南 恆 柏永舵獨亞雄 趙東海 胡靜波 賈興隆 黃慶生 董 偉 董 振 葛朝陽 謝榮生 焦滿金 竇永吉 魏長源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章程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英譯:Gansu Hard-pen Calligrapher Association英譯縮寫:GHC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屬地方性、學術性、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由全省硬筆書法家,硬筆書法理論、研究、教育工作者組成。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為促進甘肅“三個文明”建設服務。普及提高全社會文字書寫水平,增進與省內外文化藝術交流,振興發展甘肅硬筆書法事業。
第四條 本會接受省文化廳的業務指導和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甘肅省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硬筆書法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二)積極向社會傳播、推廣硬筆書法知識,普及和提高全社會硬筆書法水平;
(三)廣泛聯繫書法家,開展藝術創作,向社會奉獻高水平的藝術作品;
(四)組織開展書法教學、培訓、諮詢、評審;
(五)組織開展書法展覽、比賽,編輯出版硬筆書法教材、會刊、作品集;
(六)與有關單位聯辦書畫公益活動;
(七)開展其他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目前的會員只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一定的藝術造詣、創作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並提供所需資料;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內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本會推薦人才、訂閱會內刊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國家法律、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嚴重損害本協會榮譽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藝術指導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名譽會長、副會長、名譽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要求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出席相關社會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兼職的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與出納分離。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 9 月22 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屆理事會年度工作考核辦法
甘肅硬筆書法家協會第七屆理事會年度工作考核辦法
(2013年2月23日七屆一次常務理事擴大會議討論通過)
一. 考核對象:第七屆理事會全體理事。
二. 考核年度時限:當年1月至12月。
三. 考核內容及量化標準:
(一)理事(滿分100分)
1、是否按規定期限繳納會費。 是 20分 否 0分
2、是否按要求提交本會主辦的大賽作品。 是 20分 否 0分
3、是否按要求提交本會主辦的展覽作品 是 20分 否 0分
4、是否按要求參加本會召開的會議(因事缺席是否請假)。 是 20分 否 0分
5、是否按要求推薦發展會員1名以上(考核年度內)。 是 10分 否 0分
6、是否完成理事會及協會領導交辦的臨時工作任務。 是 10分 否 0分
(二)常務理事(滿分150分)
1、是否按規定期限繳納會費 。 是 20分 否 0分
2、是否按要求提交本會主辦的大賽作品。 是 20分 否 0分
3、是否按要求提交本會主辦的展覽作品。 是 20分 否 0分
4、是否按要求參加本會召開的會議(因事缺席是否請假)。 是 20分 否 0分
5、是否按要求推薦發展會員1名以上(考核年度內)。 是 10分 否 0分
6、是否完成理事會及協會領導交辦的臨時工作任務。 是 10分 否 0分
7、是否按照分工切實履行分管工作職責。 是 40分 否 0分
8、是否積極主動為協會發展獻計獻策、身體力行。 是 10分 否 0分
四.考核加權分項及量化標準
1、為協會一次性捐贈1000元者,加10分;按捐贈數額依此類推。
2、為協會推薦發展會員10人以上者,加10分;按推薦數額依此類推。
3、為協會活動捐贈、贊助價值1000元等價物品者,加10分;按捐贈物品價值依此類推。
4、承辦協會筆會等社會活動食宿費、交通費等1000元者,加10分;按價值依此類推。
5、違反協會章程,給協會名譽造成嚴重損害者,視其嚴重程度,扣減50分,直至0分。
五、考核組織實施
1、日常考核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負責,由秘書長負責日常記錄、收集整理。
2、召開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六、考核等次 理事:120分以上為優秀,100—120(不含120)分為合格,60—
100(不含100)分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為不合格。
常務理事:170分以上為優秀,150—170(不含170)分為合格, 90—150
(不含150)分為基本合格,90分以下(不含90)為不合格。
七、獎懲辦法
1,對年度考核達到優秀分數線者,評定為優秀工作者,頒發榮譽證書,視崗位空缺情況推薦上一層級職務。
2、對基本合格者給予提醒並提出努力方向。
3、對不合格者按照相關程式罷免現職。
八、本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